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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6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黃品瑜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孟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5至7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餘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過失傷害、肇事逃逸、詐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質部分相同,部分迥異,依其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並考量其所犯各罪之次數、犯罪情節、侵害法益,及責任非難程度及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前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6至7所示之罪則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等情形,兼衡以受刑人就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有上開調查表可參,於法律拘束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品瑜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無照駕車過失傷害罪 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27日 109年10月23日 109年10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273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45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45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豐簡字第613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245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245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11月30日 110年12月6日 110年12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豐簡字第613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245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24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12月28日 111年1月4日 111年1月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執字第685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3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32號   編號1至5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20日 000年0月間起至同年10月23日 110年10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5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96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3373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32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754號 111年度訴字第493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2月24日 112年1月16日 112年11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32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754號 111年度訴字第49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3月29日 112年4月10日 112年12月5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24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91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647號   編號1至5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號6至7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編          號         7        8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30日 110年11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3373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3373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493號 111年度訴字第493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11月9日 112年11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493號 111年度訴字第49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5日 112年12月5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64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648號   編號6至7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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