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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
    王振佑陳怡珊林申棟

  • 當事人
    林宏利曾弈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103號 113年度訴字第138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宏利 選任辯護人 林芥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曾弈博 選任辯護人 陳芝荃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8437號、少連偵字第272號、第284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39957號、少連偵字第360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一、A03犯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沒收。 二、A04犯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至8所示之物,沒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 如附表三編號1至4、6至1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得新臺幣玖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A04於民國112年12月間起,因缺錢花用萌生以集團式販毒牟 利,竟基於發起及指揮販毒組織之犯意,先行吸收A03為其 小弟並為A04吸收其他販毒成員,A03即於112年12月16日, 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軍中同袍紀銘修(其所涉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3835號提起公訴,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77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874號為有罪判決)南下至屏東縣恆春鎮某處小木屋與A04見面及面試工作,紀銘修即當場允諾 未來退伍後,有意為A04從事工作。嗣A04自113年1月下旬至 2月間,先委託其不知情之母親出面承租臺中市○○區○○○街00 巷0號房屋作為販毒據點,並招攬A03、少年邱OO(真實姓名 詳卷,其所涉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 度少偵字第9號提起公訴,由本院少年法庭審理中)加入販 毒組織,迄至113年3月1日某時,A03竟基於招募他人參與犯 罪組織之犯意,告知紀銘修有司機職缺並招攬紀銘修擔任販毒司機,紀銘修允諾加入後,A03隨即協助承租車號000-000 0號自小客車給紀銘修作為販毒司機之交通工具使用,渠等 即由A04發起兼指揮、A03擔任控機兼招募司機、紀銘修擔任 販毒司機、少年邱OO擔任控機與補貨及回帳之分工,共同經 營販毒集團。嗣因警另案查獲持有毒品者指認微信暱稱「小龍女 有事」疑似販毒,欲以誘捕偵查方式查辦,而A04、A0 3、紀銘修、少年邱OO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2-(4-溴-2,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2-(2,5-二甲氧基苯基)-N-[(甲氧基苯基)甲基]乙胺、K他命 、硝甲西泮(以上為第三級毒品)、硝西泮(第四級毒品)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3款、第4款所 列之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販賣,竟共同意圖營利,基於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之犯意聯絡,由控機人員少年邱OO使用微信暱稱「BRABUS汽車改裝廠 有事」,於113年3月10日14時22分許,主動傳送「國外來的小姐姐2:2500,5:6000,10:11000(指2克K他命新臺幣 【下同】2500元,5克K他命6000元,10克K他命11000元),全新飲品海賊王喬巴、蝙蝠俠、恐龍扛狼、瑪利歐,1:500,5送1,10送2,(梅子圖)1:600」等販售毒品K他命、咖啡包、梅碇之廣告訊息給喬裝為買家之警員,買家始被動表示欲購買10包咖啡包,最終雙方以10包送3包共計5000元達 成毒品買賣協議,並約定於113年3月10日21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前進行交易,嗣紀銘修接獲少年邱OO之指示後 ,即攜帶由所A04提供給少年邱OO轉交給紀銘修之含有上述 毒品毒品之毒品咖啡包、K他命、梅碇,並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女友簡佑芳(其所涉犯行業經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3835號提起公訴,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77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 上訴字第874號為有罪判決),於同日20時58分許,抵達上 址準備進行交易,過程中紀銘修、簡佑芳均有向買家介紹產品包裝種類、交易包數、數量,並由簡佑芳交付毒品咖啡包共13包(10包恐龍扛狼、3包瑪利歐)給買家及向買家拿取5000元點鈔後收放於身上,旋為埋伏之員警表明身分當場逮 捕查獲,以致未能完成交易而未遂,並當場在紀銘修、簡佑芳身上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上,扣得上開毒品咖啡包13包及龍寶咖啡包6包、瑪利歐咖啡包5包、直昇機咖啡包20包、K他命12包、鴛鴦錠(梅碇)8顆、現金5000元、IPHONE X手機1支、IPHONE7 PLUS手機1支、IPHONE12手機1支 (現金5,000元已發還警方領回,鴛鴦錠(梅碇)8顆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77號判決宣告沒收銷毀、其餘物品經上開判決宣告沒收)。 二、紀銘修、簡佑芳遭逮捕緝獲後,A04、A03、少年邱OO等人隨 即於同日22時許將相關毒品撤離臺中市○○區○○○街00巷0號房 屋並暫停販毒組織營運,迭至113年3月底起,A04、A03、少 年邱OO復持續發起、指揮販毒組織或參與販毒組織之犯意, A03並另基於招募他人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招募綽號「宇 守」之陳俞守及綽號「小胖」之柯恩傑(該2人所涉犯行另 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少連偵字第274號、114年度偵字第38420號提起公訴,由本院審理中)加入販毒集團擔任販毒司機,渠等即由A04發起兼指揮、A03擔任控機 兼招募司機、少年邱OO擔任控機、管帳兼行動倉庫、陳俞守 及柯恩傑擔任司機之分工方式共同從事販毒集團工作。嗣A0 4、A03、少年邱OO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4- 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K他命、硝甲 西泮(以上為第三級毒品)、硝西泮(第四級毒品)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3款、第4款所列之第 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販賣,竟共同意圖營利,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第二級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之犯意聯絡,由A04指派少年邱OO向毒品上游拿取欲販售之毒品咖啡 包及K他命,A03則透過不詳管道取得哈密瓜錠並作為販毒集 團毒品貨源及使用微信暱稱「BRABUS汽車改裝廠有事」、「Mercedes-Benz有事」從事控機工作。嗣經警於113年5月22 日13時15分,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同行少年邱OO到 案,並扣得附表三所示之物,復經警於113年5月22日12時40分,在臺中市○里區○○路000號,持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 A03到案,並扣得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A04則因另案執 行通緝案件,於113年6月26日15時09分,在臺中市○區○○○路 00號13樓之8為警逮捕後為附帶搜索,並扣得附表二編號7至8所示之物,在內發現分別有微信暱稱「Mercedes-Benz有事」、「強哥」之販毒專用帳號。 三、柯恩傑另基於招募他人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113年6月20日許招募莊隆翔加入(其所涉犯行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少連偵字第274號、114年度偵字第38420號提起公訴,由本院審理中),參與前述販毒組織擔任販毒司機,分工共同從事販毒集團工作。嗣A04、A03、少年邱OO、 陳兪守、柯恩傑、莊隆翔均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及愷他命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販賣,竟共同意 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或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由邱OO、A03(帳號:Mercedes-Benz有事)向藥腳呂啓擇兜 售毒品愷他命1包、毒品咖啡1包((龍寶圖樣,成分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復由販毒司機陳兪守攜帶A04所 提供之上開毒品於113年5月1日10點44分在臺中市南屯區市○ ○○路000巷0號前與藥腳呂啓擇交易,並獲得4800元犯罪所得 。 ㈡由邱OO、A03(帳號:Mercedes-Benz有事)向藥腳蘇韋德兜 售毒品咖啡包2包(龍寶及米奇包裝各1,龍寶包裝成分含第 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米奇包裝成分含混合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卡基N-二甲基卡基酮),復由販毒司 機陳兪守攜帶A04所提供之上開毒品於113年5月4日19點42分 在臺中市西區大業路與大業北路口附近與藥腳蘇韋德交易,並獲得1000元犯罪所得。 ㈢由A04(帳號:強哥)向藥腳周昕鉌兜售毒品愷他命1包,復 由販毒司機陳兪守、柯恩傑攜帶上開毒品於113年6月2日1點在臺中市南屯區向心南路與京展街口與藥腳周昕鉌交易,並獲得1600元犯罪所得。 ㈣由A04(帳號:強哥)向藥腳楊皓詠兜售毒品咖啡包1包(鋼鐵 人包裝,成分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復由販毒 司機柯恩傑攜帶上開毒品於113年6月10日19點47分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前與藥腳楊皓詠交易,並獲得300元犯罪所得 。 ㈤A04(帳號:強哥)向藥腳周昕鉌兜售毒品愷他命1包,復由 販毒司機莊隆翔攜帶上開毒品於113年6月23日19點23分在臺中市○○區○○街000號前與藥腳周昕鉌交易,並獲得1600元犯 罪所得。 ㈥嗣經警於113年7月31日陸續拘提陳兪守、柯恩傑、莊隆翔到案,並扣得莊隆翔所有之IPHONE手機1支,始悉上情。 四、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追加起訴部分: 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相牽連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包括一人犯數 罪者、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等情形。查被告A03、A04(下 稱被告2人)所犯犯罪事實一、二犯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並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103號案件受理後,檢察官於該 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與上開案件具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之被告2人犯罪事實三㈠至㈤犯行,以113年度偵字第 39957號、少連偵字第360號追加起訴書追加起訴(即113年 度訴字第1389號),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為屬合法。二、證據能力: ㈠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證據等供述證據,公訴人及被告在本庭審理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復經本庭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 證據能力;又本案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㈡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 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此為刑事訴訟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且較之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更為嚴謹,自應優先適用。依上開規定,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規定之適用,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 第2105號刑事判決參照)。查被告2人及辯護人對於卷內所 附證人之警詢筆錄,就證據能力部分雖表示沒有意見,惟此部分既屬立法者針對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之證據能力特別規定,已無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同意法則之可言,是以本案證人警詢筆錄部分,無從採為認定被告2人違反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之證據,併予陳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2人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 諱(被告A03部分見偵28437卷第459-465頁、他6102卷第467 -470頁、本院訴1103卷第43-50頁、第109-121頁、第243-262頁、本院訴1389卷第159-178頁;被告A04部分見少連偵272 卷第405-416頁、他6102卷第493-497頁、本院訴1103卷第109-121頁、第243-262頁、本院訴1389卷第159-178頁),核 與證人陳亮丞、證人即同案被告紀銘修、證人即同案被告簡佑芳、證人湯智翔、證人即同案被告少年邱OO、證人蔡明慧 、證人蕭秉易、 證人李明臻、證人鄭廣騏、證人即同案被 告陳兪守、證人即同案被告柯恩傑、證人即同案被告莊隆翔、證人蘇韋德、證人楊皓詠、證人周昕鉌、證人呂啓擇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證據頁碼詳附件),並有如附件所示之證據資料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2人上 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㈡復依被告A03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認「我的營利意圖也是交易 價格%數來計算」(見本院1103卷第252頁、本院1389卷168 頁)、被告A04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認「我的營利意圖也是 賺差價」等語(見本院1103卷第252頁、本院1389卷168頁),亦堪認被告2人就本案販毒犯行具賺取價差利益之營利意 圖甚明。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A03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 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此罪名起訴書漏未敘明,為本院當庭諭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同條例第5條第3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3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第9條第3項、第5條第2項、第3項、第4項意圖販賣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3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第9條第3項、第5條第2項、第3項、第4項意圖販賣持有第二級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犯罪事實三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犯罪事實三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 ㈡核被告A04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 項前段發起犯罪組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 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同條例第5條第3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3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第9條第3項、第5條第2項、第3項、第4項意圖販賣持有第二級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3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第9條第3項、第5條 第2項、第3項、第4項意圖販賣持有第二級而混合二種以上 之毒品罪;犯罪事實三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犯罪事實三㈡所為,係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犯罪事實三㈢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犯罪事實三㈣,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犯罪事實三㈤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㈢另被告2人就犯罪事實一、二均係基於同一參與犯罪組織或發 起犯罪組織之犯意而為上開犯行,公訴意旨認犯罪事實二係另行起意,而另論參與或發起犯罪組織罪名,容有誤會,附此敘明。又被告A03所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為其參 與犯罪組織犯行所吸收,不另論罪,亦附此敘明。 ㈣被告2人與另案被告紀銘修、同案被告少年邱OO間就犯罪事實 一犯行;被告2人與同案被告少年邱OO間就犯罪事實二犯行 ;被告2人與同案被告陳兪守、少年邱OO間就犯罪事實三㈠㈡ 犯行;被告A04與同案被告陳兪守、柯恩傑間就犯罪事實三㈢ 犯行;被告A04與同案被告柯恩傑間就犯罪事實三㈣犯行;被 告A04與同案被告莊隆翔間就犯罪事實三㈤犯行,均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㈤被告2人就犯罪事實一、二犯行,均係以1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重論以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或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斷。 ㈥被告A03就犯罪事實一、二、三㈠㈡所示犯行、被告A04就犯罪 事實一、二、三㈠至㈤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 分論併罰。 ㈦被告2人就一、二、三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之罪而有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應依同條例第9條第3項,分別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 ㈧被告A04前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中簡字第3494號判 處有期徒刑4月,並於110年9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 ,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其於受上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又被告於受上開案件處罰後再犯本案,且上開案件與本案同為毒品案件,可見其再犯本案,有刑罰反應力薄弱情形,且具特別惡性,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本案 刑度。 ㈨又按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刑法第25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2人就犯罪事實一部分已著手於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犯行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 遂犯之刑減輕之。 ㈩被告2人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罪,爰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因被告A03就犯罪事實一同 時有上開刑之加重(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減輕(偵查及審理均自白、未遂犯)事由、犯罪事實二同時有上開刑之加重(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減輕(偵查及審理均自白)事由、犯罪事實三㈠有減輕(偵查及審理均自白)事由、犯罪事實三㈡有上開刑之加重(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減輕(偵查及審理均自白)事由,分別依法先加後遞減之、先加 後減之 或減輕其刑;被告A04就犯罪事實一同時有上開刑之加重( 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累犯)減輕(偵查及審理均自白、未遂犯)事由、犯罪事實二同時有上開刑之加重(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累犯)減輕(偵查及審理均自白)事由、犯罪事實三㈠同時有上開刑之加重(累犯)減輕(偵查及審理均自白)事由、犯罪事實三㈡同時有上開刑之加重(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累犯)減輕(偵查及審理均自白)事由、犯罪事實三㈢至㈤同時有上開刑之加重(累犯)減輕(偵查及審理均 自白)事由,分別依法先遞加後遞減之、先遞加後減之或先加後減之。 本案係因同案被告紀銘修於113年3月21日警詢筆錄中供出被告2人,進而於113年5月22日及113年6月26日先後查獲被告2人,非因被告A03於113年5月22日供出被告A04而查獲被告A0 4乙節,有另案被告紀銘修警詢筆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 13年9月30日中檢介調113偵28437字第11391189870號函、113年9月30日中檢介調113偵39957字第11391189910號函(見他卷第123頁、本院訴1103卷第203頁、本院訴1389卷第95頁) 在卷為憑,是被告A03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 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按同案被告少年邱OO犯案時已接近18歲,其樣貌應與成年人 幾乎無異,衡之社會常情,一般人對即將年滿18歲之少年,尚無從據其外表容貌即可知悉或預見未滿18歲,是被告2人 辯稱其主觀上不知同案被告邱○○行為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等 語,尚非不可採信,而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適用,附此敘明。 再按犯第三條、第六條之一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A03 於犯罪事實一之犯行含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且因提供資料而查獲本案犯罪組織,並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而被告A04於犯罪事實一之犯行含有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發起犯罪組織罪且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惟被告2人所為係從較重之販賣第三級毒品 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處斷,該罪並無適用上開減刑規定,故僅於量刑時,一併審酌上開減刑規定,併此敘明。 被告A03之辯護人雖請求本院依刑法第59條減輕被告刑度。然 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其他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經查,被告A03本案犯行,經依前揭法定減刑事由減刑後, 已屬寬減,是依其刑度減輕情況及其上開前科素行,難認有何情輕法重可言,當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⒈被告2人貪圖販賣毒品之利 益而為本案犯行,破壞社會秩序並造成毒品散布之危險,所為應予非難。⒉被告2人自始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⒊被告2人 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1103卷第357頁、 本院1389卷第285頁)。⒋被告A03之前科素行、被告A04除構 成累犯案件以外之前科素行(見本院1103、1389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考量其等各犯行關連性等情事而為整體評價,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五、緩刑: 被告A03及辯護人固請求宣告緩刑。惟查,被告因本案犯行 ,經本院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刑,均不符緩刑所定「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之要件,自無 從宣告緩刑,併此敘明。 六、沒收部分: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犯同條例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 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為被告A03所有、供其為 本案販賣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見本院1103卷第252頁、本院1389卷168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至8所示之物為被告A04所有、供其為本案販賣毒品犯行所用之物 ,業據其供承在卷(見本院1103卷第252頁、本院1389卷168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分別於被 告2人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㈡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第3項有明文規定。查被告A04因從事附表一編號3至 7所示之販毒行為,合計獲取9300元之對價,應認係其犯罪 所得,未據扣案,應依上開規定於被告A04犯行項下宣告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再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中段應沒入銷燬 之毒品,專指查獲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又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仍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2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檢 出附表三「備註」欄所示之第二、三、四級毒品成分,有「卷頁出處」欄所示之鑑驗書附卷可參,且係被告A04犯罪事 實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2人供承在案(見本院1103卷第251-252頁、本院1389卷167-168頁),自應依上開規定,於被 告A04犯行項下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又直接用以盛裝前開 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一併沒收;至前開送驗用罄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游淑惟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宜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陳怡珊 法 官 林申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2 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 2 項、前項第 1 款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犯前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成員脫離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 50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罪刑 1 犯罪事實一 A03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A04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2 犯罪事實二 A03共同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A04共同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3 犯罪事實三㈠ A03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A04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4 犯罪事實三㈡ A03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A04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5 犯罪事實三㈢ A04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6 犯罪事實三㈣ A04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7 犯罪事實三㈤ A04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附表二: 編號 扣押物品清單所載名稱 數量 持有人/所有人 備註 1 IPHONE 14 PRO MAX手機 1支 A03 被告用以販毒所使用之工具 2 IPHONE 7手機 1支 A03 被告用以販毒所使用之工具 3 IPHONE XR手機 1支 A03 被告用以販毒所使用之工具 4 IPHONE SE手機(白) 1支 A03 被告用以販毒所使用之工具 5 IPHONE SE手機 (黑) 1支 A03 被告用以販毒所使用之工具 6 IPHONE XS手機 1支 A03 被告用以販毒所使用之工具 7 IPHONE SE手機 (黑) 1支 A04 被告用以販毒所使用之工具 8 IPHONE SE手機 1支 A04 被告用以販毒所使用之工具 附表三: 編號 物品名稱 物品數量 持有人/所有人 備註 卷頁出處 1 毒品咖啡包(龍寶包裝) 541 邱OO 總淨重:2277.3公克 檢出成分: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純度:13%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9月16日刑理字第1136113632號鑑定書(本院1103卷第281-289頁) 2 毒品咖啡包(梅西包裝) 28包 邱OO 總淨重:66.96公克 檢出成分: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純度:9%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9月16日刑理字第1136113632號鑑定書(本院1103卷第281-289頁) 3 毒品咖啡包(太空人包裝) 8包 邱OO 總淨重:33.12公克 檢出成分: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純度:8%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9月16日刑理字第1136113632號鑑定書(本院1103卷第281-289頁) 4 毒品歐咖啡包(喬巴包裝) 1包 邱OO 驗前淨重:2.61公克 驗餘淨重:1.62公克 檢出成分: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純度:9%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9月16日刑理字第1136113632號鑑定書(本院1103卷第281-289頁) 5 哈密瓜錠 8包 邱OO 送驗淨重:1.0650公克 驗餘淨重:0.4109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硝甲西泮、硝西泮 純度:<1%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371號鑑驗書(本院1103卷第291頁) 6 毒品咖啡包(太空人包裝) 89包 邱OO 總淨重:323.77公克 檢出成分: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純度:10%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9月16日刑理字第1136113632號鑑定書(本院1103卷第281-289頁) 7 毒品咖啡包(喬巴包裝) 48包 邱OO 總淨重:155.18公克 檢出成分: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純度:6%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9月16日刑理字第1136113632號鑑定書(本院1103卷第281-289頁) 8 毒品咖啡包(龍寶包裝) 9包 邱OO 總淨重:36.69公克 檢出成分: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純度:12%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9月16日刑理字第1136113632號鑑定書(本院1103卷第281-289頁) 9 毒品咖啡包(梅西包裝) 2包 邱OO 驗前總淨重:4.53公克 檢出成分: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純度:11%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9月16日刑理字第1136113632號鑑定書(本院1103卷第281-289頁) 10 毒品咖啡包(克羅新包裝) 16包 邱OO 總淨重:34.06公克 檢出成分: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純度:7%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9月16日刑理字第1136113632號鑑定書(本院1103卷第281-289頁) 11 毒品咖啡包(美金包裝) 3包 邱OO 總淨重:7.24公克 檢出成分: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純度:10%、4%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9月16日刑理字第1136113632號鑑定書(本院1103卷第281-289頁) 12 K他命 1包 邱OO 送驗淨重:3.7121公克 驗餘淨重:3.5075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5月31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772號、113年6月6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773號鑑驗書(本院1103卷第293-295頁) 13 分裝夾鍊袋 1包 邱OO 被告用以販毒所使用之工具 14 IPHONE 14手機 1支 邱OO 同案被告邱OO用以販毒所使用之工具 附件:證據清單 ㈠人證部分: 姓名 卷證出處 1 陳亮丞 偵13835卷第83-86頁 2 紀銘修 偵13835卷第33-35頁、第37-56頁、第301-306頁、第339-348頁、第407-413頁 3 簡佑芳 偵13835卷第57-73頁、第301-306頁、第293-298頁 4 湯智翔 偵28437卷第187-194頁、他2267卷第321-327頁 5 少年邱OO 偵28437卷第75-77頁、第79-91頁、他2267卷第569-575頁、少連偵360卷第255-271頁、第305-312頁 6 蔡明慧 偵28437卷第203-207頁 7 蕭秉易 偵13835卷第75-77頁 8 李明臻 113少連偵272卷第333-338頁 9 鄭廣騏 113少連偵272卷第339-341頁 10 陳兪守 偵39957卷第19-34頁、第43-48頁、第545-550頁、本院訴1103卷第243-262頁、本院訴1389卷第159-178頁 11 柯恩傑 偵39957卷第49-69頁、第79-85頁、第527-532頁、本院訴1103卷第243-262頁、本院訴1389卷第159-178頁 12 莊隆翔 偵39957卷第87-110頁、第511-516頁 13 蘇韋德 他6102卷第25-31頁、第417-421頁 14 楊皓詠 他6102卷第39-45頁、第361-365頁 15 周昕鉌 他6102卷第255-261頁、第269-273頁、他卷第305-309頁 16 呂啓擇 偵39957卷199-204、213-215、491-495頁 ㈡書證 證據名稱 卷證出處 1 警員113年3月8日偵查報告 他2267卷第5-7頁 2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毒品案蒐證相片(陳亮丞之微信暱稱「周星星」與微信暱稱「小龍女有事」、「BRABUS汽車改裝廠 有事」之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毒品廣告訊息翻拍照片) 他2267卷第13-23頁 3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他2267卷第25-29頁 4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毒品案蒐證相片 他2267卷第87-93頁 5 被告A04等人販毒集團案結構圖 他2267卷第113頁 6 113年3月21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 他2267卷第125-129頁 7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毒品案蒐證相片 他2267卷第131-143頁 8 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通行費列印紀錄 他2267卷第145-146頁 9 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他2267卷第155頁 10 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遠通電收通行費紀錄、車行紀錄 他2267卷第191-201頁 11 113年4月16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 他2267卷第219-227頁 12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毒品案蒐證相片 他2267卷第229-311頁 13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3835號起訴書 他2267卷第335-344頁 14 113年5月23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 他2267卷第365-371頁 15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毒品案蒐證相片 他2267卷第373-395頁 16 本院113年聲搜字1569號搜索票 他2267卷第463頁 17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所113年5月22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他2267卷第465-471頁 18 113年聲搜字9004號搜索票及本院少年法庭核發之邱OO同行書 他2267卷第475-478頁 19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毒品案偵查相片(邱OO之暱稱「秋刀魚」與被告曾奕博之暱稱「T」之通訊軟體TELEGRAM個人帳號首頁、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他2267卷第481-491頁 20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毒品案偵查相片 他2267卷第493-513頁 2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毒品案蒐證相片(邱OO之手機畫面翻拍照片) 他2267卷第515-518頁 22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A03:A00000000) 他2267卷第523頁 23 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他2267卷第529頁 24 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他2267卷第533頁 25 被告A03近照 他2267卷第539頁 26 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他2267卷第549頁 27 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他2267卷第551頁 28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13835卷第3-6頁 29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1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272號鑑驗書 偵13835卷第15-17頁 30 警員113年3月10日職務報告2份 偵13835卷第21-25頁 3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毒品案證物照片 偵13835卷第79頁 32 113年3月10日誘捕偵查毒品販賣交易錄音譯文 偵13835卷第81頁 33 證人即同案被告紀銘修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偵13835卷第95頁 34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3年3月10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偵13835卷第97-103頁 35 贓物認領保管單(蕭秉易具領) 偵13835卷第107頁 36 公益派出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 偵13835卷第117-122頁 37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毒品案件被告通聯紀錄表 偵13835卷第123-127頁 38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毒品案蒐證相片 偵13835卷第149-171頁 39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毒品案偵查相片(113年3月10日約定交易地點之對話訊息翻拍照片、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小客車之路口監視器畫面截圖、密錄器畫面截圖、現場照片、扣案物照片、證人即同案被告紀銘修工作手機畫面翻拍照片、手機畫面截圖) 偵13835卷第173-207頁 40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偵辦證人即同案被告簡佑芳毒品案件通聯相片 偵13835卷第209-217頁 4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偵辦證人即同案被告紀銘修毒品案件通聯相片 偵13835卷第219-231頁 42 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偵13835卷第243頁 43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294號鑑驗書 偵13835卷第441頁 44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295號鑑驗書 偵13835卷第443頁 45 警員113年5月23日職務報告 偵28437卷第21-22頁 46 113年5月23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 偵28437卷第63-71頁 47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所113年5月22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偵28437卷第141-145頁 48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毒品案偵查相片(照片内容:A03毒品K盤初驗照片) 偵28437卷第209-211頁 49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毒品案蒐證相片(A03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及通聯紀錄表) 偵28437卷第213-253頁 50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毒品案偵查相片(照片内容:邱OO搜索現場照片、毒品初驗及秤重照片) 偵28437卷第255-275頁 5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毒品案蒐證相片(邱OO手機畫面翻拍照片) 偵28437卷第277-280頁 52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毒品案蒐證相片(臺中市○○區○○○街00巷0號現場照片、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成員照片對比圖、被告曾奕博照片、臺中市○○區○○○街00巷0號包裹及電信費帳單照片) 偵28437卷第293-377頁 53 被告A03自願受採尿同意書 偵28437卷第379頁 54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A03:A00000000) 偵28437卷第381頁 55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毒品案件證人即同案被告邱OO通聯紀錄表 偵28437卷第393頁 56 鑫通租賃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租賃契約書 偵28437卷第397頁 57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偵28437卷第399頁 58 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偵28437卷第403頁 59 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偵28437卷第419頁 60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5月23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639號鑑驗書 偵28437卷第449頁 61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5月31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772號鑑驗書 偵28437卷第453頁 62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6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773號鑑驗書 偵28437卷第454頁 63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少連偵272卷第31-36頁 64 警員113年6月16日職務報告 少連偵272卷第39-40頁 65 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20日刑理字第1136059885號鑑定書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 少連偵272卷第41-47頁 66 113年6月27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 少連偵272卷211-217頁 67 證人李明臻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少連偵272卷第343頁 68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3年6月26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少連偵272卷第345-349頁 69 房屋租賃契約書(臺中市○區○○○路00號13樓之8) 少連偵272卷第353-359頁 70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毒品案偵查相片(被告A04現場逮捕蒐證照片、扣案物、租賃契約照片) 少連偵272卷第361-369頁 7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少連偵284卷第33-38頁 72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刑案呈報單 少連偵284卷第39-41頁 73 警員113年6月27日職務報告 少連偵284卷第43-44頁 74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5月31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774號鑑驗書 少連偵284卷第223頁 75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371號鑑驗書 少連偵284卷第225頁 76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毒品案蒐證及偵查相片(被告A04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包含裝置資訊、設定畫面、通訊軟體LINE、通訊軟體TELEGRAM個人檔案、社群網站Instagram暱稱「tgtg_5678」、手機相簿照片) 少連偵284卷第237-243頁、第263-273頁 77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毒品案偵查相片 少連偵284卷第245-262頁 78 被告曾奕博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A00000000號) 本院訴1103卷第87頁 79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7月10日草療鑑字第1130700115號鑑驗書 本院訴1103卷第89頁 80 被告曾奕博自願受採尿同意書 本院訴1103卷第91頁 8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曾奕博:A00000000) 本院訴1103卷第93頁 82 113年度保管字第4371號扣押物品清單(含刑事案件報告書、鑑驗書、扣押物品照片) 本院訴1103卷第151-173頁 83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管字第4370號扣押物品清單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 本院訴1103卷第175-176頁 84 113年度院保字第2048號扣押物品清單 本院訴1103卷第183-184頁 85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3年9月23日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130048622號函暨函送警員113年9月20日職務報告 本院訴1103卷第189-191頁 86 113年5月23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 本院訴1103卷第192-196頁 87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130031630號) 本院訴1103卷第197-202頁 88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9月30日中檢介調113偵28437字第11391189870號函 本院訴1103卷第203頁 89 113年度院保字第2867號扣押物品清單 本院訴1103卷第207頁 90 警員11年7月3日偵查報告 他6102卷第5-17頁 9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兪守、柯恩傑、莊隆翔販毒案人員及毒品交易地點與時間一覽表 他6102卷第19-23頁 92 113年5月24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 他6102卷第33-37頁 93 113年6月11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 他6102卷第47-51頁 94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5月31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775號鑑驗書 他6102卷第53頁 95 證人楊皓詠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A00000000) 他6102卷第55頁 96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24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358號鑑驗書 他6102卷第57頁 97 臺中市○○○○○○○○○○○○○○○○○○○○○○○○○○○○○○○○○○○○○○○○路○○○○號000-0000號車行紀錄、證人蘇韋德住處住戶資料表) 他6102卷第59-69頁 98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毒品案偵查相片(證人楊皓詠蒐證資料:監視攝影畫面截圖、現場路線圖、扣案物照片、微信暱稱「齊」(楊皓詠)、「強哥」個人帳號首頁翻拍照片) 他6102卷第71-81頁 99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毒品案偵查相片(證人呂啓擇蒐證資料:車號000-0000號車行紀錄、監視攝影畫面截圖) 他6102卷第83-95頁 100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毒品案偵查相片(證人周昕鉌蒐證資料:車號000-0000號車行紀錄、監視攝影畫面截圖、證人周昕鉌住處住戶資料表、證人周昕鉌個人戶籍資料、車號000-0000號汽車之汽車出租單、車號00-0000號車輛車行紀錄、車號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他6102卷第97-109頁 10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毒品案偵查相片(證人即同案被告柯恩傑蒐證資料:113年5月23日盤查照片、車號000-0000號租賃契約書暨承租人雙證件照片) 他6102卷第111-113頁 102 車號000-0000號租賃契約書暨承租人雙證件照片 他6102卷第115-116頁 103 車號000-0000號汽車出租單暨承租人雙證件照片 他6102卷第117-118頁 104 被告A04提供毒品上手何柏勳之Instagram暱稱「耀文」翻拍照片 他6102卷第119頁 105 113年6月27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 他6102卷第139-143頁 106 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他6102卷第175頁 107 車號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他6102卷第177頁 108 車號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他6102卷第179頁 109 證人即同案被告柯恩傑近照 他6102卷第183頁 110 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他6102卷第191頁 111 證人即同案被告莊隆翔之全戶戶籍資料 他6102卷第193-194頁 112 車號0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他6102卷第225頁 113 證人呂啓擇之全戶戶籍資料 他6102卷第227-228頁 114 偵辦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兪守、莊隆翔等2人涉嫌販賣毒品案犯罪事實一覽表 他6102卷第253頁 115 113年7月11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 他6102卷第263-267頁 116 販毒集團微信暱稱「強哥」與證人周昕穌(微信暱稱「俊AJ推-100」)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他6102卷第275-277頁 117 偵辦證人即同案被告柯恩傑涉嫌販賣毒品案犯罪事實一覽表 他6102卷第367頁 118 警員113年8月1日職務報告 他6102卷第425頁 119 證人即同案被告柯恩傑及陳兪守持用號碼通聯調閱查詢單 他6102卷第427-428頁 120 被告A03之近照 他6102卷第459頁 121 偵辦被告A04等6人涉嫌販賣毒品既遂案犯罪事實一覽表 他6102卷第471頁 122 警員113年8月1日職務報告 偵39957卷第9-10頁 123 偵辦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兪守及柯恩傑與莊隆翔等人涉嫌販賣毒品案犯罪事實一覽表 偵39957卷第11-12頁 124 被告A04為首之販毒集團結構組織圖 偵39957卷第15-17頁 125 113年7月31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 偵39957卷第35-41頁 126 113年7月31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 偵39957卷第71-77頁 127 113年8月1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 偵39957卷第111-117頁 128 證人即同案被告莊隆翔與上手被告A04(暱稱「王飛」)之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紀錄 偵39957卷第119頁 129 113年7月23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 偵39957卷第205-211頁 130 113年8月1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 偵39957卷第217-223頁 131 證人即同案被告柯恩傑自願受採尿同意書 偵39957卷第339頁 132 本院113年聲搜字第2398號搜索票 偵39957卷第341頁 133 證人即同案被告莊隆翔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偵39957卷第343頁 134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所113年7月31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偵39957卷第345-351頁 135 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兪守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A00000000號) 偵39957卷第363頁 136 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兪守自願受採尿同意書 偵39957卷第365頁 137 證人即同案被告柯恩傑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A00000000號) 偵39957卷第371頁 138 證人即同案被告莊隆翔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A00000000號) 偵39957卷第375頁 139 證人即同案被告莊隆翔自願受採尿同意書 偵39957卷第377頁 140 證人即同案被告莊隆翔現場搜索照片 偵39957卷第381頁 141 車號000-000號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偵39957卷第397頁 142 車號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偵39957卷第399頁 143 證人即同案被告莊隆翔之全戶戶籍資料 偵39957卷第401-402頁 144 偵辦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兪守涉嫌販賣毒品案犯罪事實一覽表 偵39957卷第423頁 145 證人即藥腳呂啓擇(微信暱稱「姜太公」)與販毒專線微信暱稱「Mercedes-Benz有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偵39957卷第447-451頁 146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130043549號) 少連偵360卷第65-71頁 147 偵辦被告A04等6人涉嫌販賣毒品既遂案犯罪事實一覽表 少連偵360卷第81頁 148 警員113年8月18日職務報告 少連偵360卷第83-84頁 149 113年5月23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 少連偵360卷第137-143頁 150 113年5月23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 少連偵360卷第273-279頁 15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毒品案偵查相片(證人即同案被告紀銘修蒐證資料:永築集品社區網路地圖截圖、現場照片、監視攝影畫面截圖) 少連偵360卷第281-303頁 152 113年6月11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 少連偵360卷第389-393頁 153 證人即同案被告莊隆翔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少連偵360卷第397頁 154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所113年7月31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 少連偵360卷第398-403頁 155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3年9月3日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130044337號函暨函送證人即同案被告莊隆翔及柯恩傑以及陳兪守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23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暨真實姓名對照表 本院訴1389卷第57-69頁 156 113年度院保字第2294號扣押物品清單 本院訴1389卷第73頁 15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管字第4767號扣押物品清單 本院訴1389卷第77頁 158 扣案手機照片 本院訴1389卷第87頁 159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3年9月30日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130048623號函暨函送警員113年9月24日職務報告0 本院訴1389卷第91-93頁 160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9月30日中檢介調113偵39957字第11391189910號函 本院訴1389卷第9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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