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456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黃凡瑄張意鈞林萱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冠儒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89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冠儒被訴公然侮辱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冠儒於民國112年11月18日18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豐原區三豐路2段往豐原火車站方向行駛,適有告訴人蕭名志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徐婉薰行駛於前方車道。被告明知車輛行駛於道路應保持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避免生公眾往來之危險,竟基於強制及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之犯意,先猛打遠光燈及長按喇叭後,疾速切換車道至告訴人車前驟停進行惡意逼車,妨害告訴人行車權利,且足生危害於往來人車之行車安全。告訴人未予以理會,被告持續緊逼至三豐路1段與圓環北路交岔路口時,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車窗全開之駕駛座上,在公眾得共見共聞之上開道路上,持大聲公對告訴人辱罵「幹你娘,開這麼慢係勒開三小」等語,又持紙杯裝盛之檳榔渣丟擲告訴人之自用小客車,致告訴人心生難堪,足以貶損其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聲譽地位。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所涉強制及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等罪嫌部分,經本院另以簡易判決處刑)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見訴字卷第47頁),揆諸前開規定,爰就被告被訴公然侮辱罪嫌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張意鈞

                   法 官  林 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