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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4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王振佑徐煥淵陳怡珊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汪世全
選任辯護人
吳志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0218號、113年度偵字第53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汪世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汪世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就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否認犯行,惟有證人即購毒者證述、通訊監察譯文、監視器影像、車行紀錄等在卷可佐,犯罪嫌疑重大,另被告被訴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重罪常伴隨逃亡之高度可能,被告有多次通緝前案,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被告前曾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刑罰,竟再為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共13次,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有羈押之原因;再參酌被告本案販賣毒品次數甚多等犯罪情節,危害社會秩序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程序,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處分羈押3月,嗣於114年2月5日裁定自114年2月12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查被告嗣於本院114年1月7日、3月4日審理程序時,就本案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坦承犯行,且有卷內相關證據可佐,犯罪嫌疑重大,且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再衡量本案犯罪情節,危害社會秩序重大,另本案已於114年3月18日宣判,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尚未確定之案件進行程度,基於保全本案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等目的,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應自114年4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徐煥淵

                    法 官 陳怡珊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46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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