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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900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方荳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恩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一「IPHONE15手機1支」之記載應更正為「IPHONE12手機1支」。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情形,而該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方 荳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900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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