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90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葉恩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一「IPHONE15手機1支」之記載應更正為「IPHONE12手機1支」。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情形,而該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