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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
    王靖茹李昇蓉陳怡瑾

  • 當事人
    趙丰均陳耀通陳洪雪霞趙書宏趙喬甯趙玟婷東霖企業行吳柏霖中美嘉吉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31號 原 告 趙丰均 陳耀通 陳洪雪霞 趙書宏 趙喬甯 趙玟婷 被 告 東霖企業行 兼 法定代理人 吳淑東 被 告 吳柏霖 中美嘉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John Fering (范睿哲) 訴訟代理人 林重達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勞安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勞安訴字第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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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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