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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0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唐中興張博淳蔡至峰

原告
林定輝
被告
張秉盛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易字第2474號),經原告林定輝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張秉盛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但因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張博淳

法 官 蔡至峰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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