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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00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高增泓林忠澤黃佳琪

原告
郭成益
原告
郭鳳娟
原告
郭家宏
原告
郭渝琳
被告
和安事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華強
被告
項鈞澤
被告
和安救護車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采芳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訴字第22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林忠澤

法 官 黃佳琪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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