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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045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黃凡瑄簡志宇林新為

原告
林琇玲
被告
葉進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9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所涉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986號、113年度金訴緝86號等受理在案,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辯論終結,並訂於113年11月26日宣判,此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考。而原告係於1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證,是原告於本案刑事訴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檢察官、被告尚未提起上訴而繫屬於第二審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前開規定,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即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惟上開刑事案件如經檢察官或被告依法提起上訴,原告自得於檢察官或被告上訴後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依上揭規定向審理之第二審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倘被告或檢察官均未提起上訴者,原告則得逕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簡志宇

                   法 官 林新為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045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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