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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35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林芳如何紹輔魏威至

原告
洪薛勤
被告
謝玉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3829號妨害名譽等案件(113年度附民字第3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

一、原告洪薛勤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謝玉珠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謝玉珠被訴妨害名譽等案件,雖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382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然原告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本院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佐,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魏威至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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