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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0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王振佑鄭百易徐煥淵

原告
武揚
被告
吳宗哲
指定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街000號0樓
劉彥辰
陳葦
黑鹿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哲

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街000 號0 樓

上列被告(被告吳宗哲為刑事案件即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06號之被告,其餘則為提供帳戶之人,詳附表)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附表(節錄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06號判決附表一編號4部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鄭百易

法 官 徐煥淵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手段 匯款時間金額 第一層帳戶 轉帳時間金額 第二層帳戶 轉帳時間金額 第三層帳戶 提款車手、提款時間地點及金額 4 武揚 (未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5月6日起,透過LINE向武揚稱:可操作「BITER COIN PRO」APP投資獲利云云,致武揚誤信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陸續匯款,其中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第一層帳戶。 ⑴匯款時間: 111年5月13日9時39分許 ⑵匯款金額: 200萬元 戶名:劉彥辰 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轉帳時間: 111年5月13日9時47分許 ⑵轉帳金額: 199萬9000元 戶名:陳葦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轉帳時間: 111年5月13日9時51分許 ⑵轉帳金額: 200萬元 戶名:黑鹿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宗哲於111年5月13日12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銀行黎明分行,臨櫃提款26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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