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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136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薛雅庭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朱龍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35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朱龍麟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美粒果柳橙汁壹瓶、100LED星星燈10米玫金壹個及100LED星星燈10米天藍貳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15時30分許」更正為「15時20分許」、附表編號6物品名稱欄「美麗果柳橙汁」更正為「美粒果柳橙汁」;證據部分補充「廠商訂購單」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朱龍麟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然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另參以其犯罪手段、所竊得物品價值數額多少等犯罪情節,兼衡其自陳教育程度為碩士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見偵卷第17頁)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竊得之美粒果柳橙汁1瓶,返還時已為被告打開使用,而竊得之100LED星星燈10米玫金1個及100LED星星燈10米天藍2個,返還時皆有受損,應認其均未合法發還告訴人軒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亦查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爰依上開規定均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被告竊得推車1台、購物籃1個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至4(其中編號3之100LED星星燈10米玫金僅1個未受損)所示之物,固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然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業據告訴代理人林益丞於警詢中陳述在卷(見偵卷第25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洪國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薛雅庭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樺股
                                    113年度偵字第13570號
  被   告 朱龍麟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8樓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龍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
    年12月29日15時30分許,在位於臺中市○區○○○街000號之大
    台中五金百貨信義店內,徒手將該店放置在架上、如附表所
    示之商品,放置於推車(價值新臺幣【下同】2,100元,已歸
    還)內之購物籃(價值400元,已歸還)後,未經結帳即將推車
    推離賣場。嗣因店員林益丞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為警當場查
    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軒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由林益丞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朱龍麟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代理人林益丞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復有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1份、監視器錄影
    畫面翻拍照片7張等在卷可佐,本案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
    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因竊
    盜犯行所獲取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洪國朝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單價 (新臺幣) 合計 (新臺幣) 備註 1 LED跑馬燈串G45乳白6M 1 419 419 已歸還 2 LED跑馬燈串G40鑽石6M 2 499 998 已歸還 3 100LED星星燈10米玫金 2 799 1598 已歸還1個 4 100LED星星燈10米彩色 1 799 799 已歸還 5 100LED星星燈10米天藍 2 799 1598 未歸還 6 美麗果柳橙汁 1 43 43 已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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