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7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1515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林忠澤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彭政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74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彭政哲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絕緣膠帶壹只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彭政哲因避免駕車違規繳交罰金而變造其真實車牌號碼BTB-8615號為BTB-8616號,並懸掛在其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上路,破壞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牌照管理之正確性,亦造成警察機關取締違規及查緝犯罪之困難,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見偵卷第35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及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犯罪所生危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絕緣膠帶1只,係被告所有,供被告本案變造車牌所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判決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狀,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雅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忠澤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7472號
  被   告 彭政哲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00○00號
                        (另案在法務部○○○○○○○○羈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彭政哲(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
    處分)於民國113年3月2日18時30分許向「興利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後,為避免駕車
    違規需繳納罰單,竟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113
    年3月5日21時06分許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黑色絕緣膠帶
    黏貼之方式,將車輛前後原懸掛車牌號碼000-0000號變造為
    車牌號碼000-000「6」號後,駕駛該車而行使之,足以生損
    害於監理機關對車輛號牌管理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
    確性。嗣於113年3月5日21時06分許,彭政哲駕駛上開車輛
    途經臺中市北區梅川東路與進化北路口,因未依規定使用燈
    光,為警攔查後,發現其變造車牌之犯行,將其現行犯逮捕
    後為附帶搜索,在車內扣得絕緣膠帶1捲等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彭政哲分別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
    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興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林宸平於警
    詢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偵辦刑案職務報告書、查獲時
    之影像翻拍畫面、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車籍資料與行照影
    本各1份、查獲照片3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
    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
    書罪嫌。至扣案之絕緣膠帶1捲,為被告所有,並供其犯罪
    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黃雅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小訓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