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2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莊雅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雅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81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雅釿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莊雅釿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按刑法上所謂接續犯,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為包括之一罪。查,被告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同一地點,先後徒手自貨架上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其主觀上顯係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已有多次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不構成累犯, 見本院卷第13-28頁),足見其素行不佳;被告不思循正當 途徑賺取所需,任意竊取他人財物,損及他人財產權益,法治觀念淡薄,所為誠屬不該;另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見悔意,惟迄未與告訴人陳朝盟達成和解,並無彌補告訴人所受損害之具體表現,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竊取財物之價值,暨被告之教育智識程度(詳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教育程度註記」欄所載,見本院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確有於附件犯罪事實欄載時、地,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自承在卷(見偵卷第67-68頁),核屬被告因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均未 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復未對告訴人為賠償,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之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錦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金額:新臺幣)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價格 1 DR.CINK豐盈新生睫毛滋養液 8ML 2 瓶 共計1,580元 2 DR.WU角鯊玫瑰果賦活精華油 30ML 2 瓶 共計4,400元 3 DR.WU超逆齡多肽修復 精華30 ML 2 瓶 共計4,000元 4 OZIO蜂王乳玫瑰濕潤卸妝蜜 120G 3 瓶 共計4,140元 5 TKLAB羊珞素生肌蜜55公克 2 瓶 共計3,160元 6 NUXE 花香閃耀沐浴乳 1 瓶 890元 7 Loreal金致臻顏花蜜奢養輕盈日霜60G 1 瓶 1,550元 8 珂莉奧ZoomIn超持妝柔霧氣墊粉餅 O3明亮 1 盒 1,150元 9 珂莉奧 雙植萃溫和舒緩柔焦氣墊粉餅(O3明亮色) 1 盒 940元 10 Loreal 巴黎萊雅玻尿酸瞬效保鮮水光乳霜 50 ML 2 瓶 共計1,580元 11 悠斯晶 A 乳霜30g(攜帶型) 1 瓶 120元 12 OZIO維納斯女神胎盤原液 30ML 1 瓶 2,000元 共計 2萬5,510元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令股113年度偵字第28199號被 告 莊雅釿 女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雅釿前有多次竊盜前科(不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2月2日15時30分許,在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康是美藥 局福科店內,徒手自貨架上竊取康是美西屯區區組長陳朝盟所管領之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後離去。嗣經陳朝盟發現物品遭竊,乃調閱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陳朝盟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莊雅釿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陳朝盟於警詢之指訴; ㈢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告訴人提出之1202福科藥局失竊商品明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資料在卷可佐,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 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莊雅釿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沒收者,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 ,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檢 察 官 吳錦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書 記 官 孫蕙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價值/元 1 DR.CINK豐盈新生睫毛滋養液 8ML 2 瓶 1580 2 DR.WU角鯊玫瑰果賦活精華油 30ML 2 瓶 4400 3 DR.WU超逆齡多肽修復 精華30 ML 2 瓶 4000 4 OZIO蜂王乳玫瑰濕潤卸妝蜜 120G 3 瓶 4140 5 TKLAB羊珞素生肌蜜55公克 2 瓶 3160 6 NUXE 花香閃耀沐浴乳 1 瓶 890 7 Loreal金致臻顏花蜜奢養輕盈日霜60G 1 瓶 1550 8 珂莉奧ZoomIn超持妝柔霧氣墊粉餅(O3明亮) 1 盒 1150 9 珂莉奧 雙植萃溫和舒緩柔焦氣墊粉餅(O3明亮色) 1 盒 940 10 Loreal 巴黎萊雅玻尿酸瞬效保鮮水光乳霜 50 ML 2 瓶 1580 11 悠斯晶 A 乳霜30g(攜帶型) 1 瓶 120 12 OZIO維納斯女神胎盤原液 30ML 1 瓶 2000 共計 2萬551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