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44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沈維銘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0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沈維銘犯侵入住宅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至2行之「於民國112年7月31日12時許」應更正為「於民國112年7月31日13時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沈維銘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故侵入告訴人顧嘉怡之住處,侵害告訴人居住安寧之利益,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然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告訴人損害,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載智識程度為大學肄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旻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