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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447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郭勁宏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沈維銘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0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沈維銘犯侵入住宅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至2行之「於民國112年7月31日12時許」應更正為「於民國112年7月31日13時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沈維銘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故侵入告訴人顧嘉怡之住處,侵害告訴人居住安寧之利益,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然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告訴人損害,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載智識程度為大學肄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旻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447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