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65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柯文龍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7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柯文龍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柯文龍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曾淑華素昧平生,僅因行車細故心生不滿,即公然以輕蔑、使人難堪之手勢貶損告訴人社會評價之行為宣洩情緒,致告訴人名譽受損,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個人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錦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