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37號 原 告 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被 告 莊雅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2144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方星淵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雅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