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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3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吳孟潔方星淵江文玉

原告
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被告
莊雅釿
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4樓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21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方星淵

法 官 江文玉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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