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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丁智慧林德鑫黃品瑜

原告
林培媛
被告
洪浩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中金簡字第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黃品瑜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2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