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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湯有朋江文玉許仁純

原 告
林酩翔
被 告
林宏奇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人正
被 告
璟陽安全衛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易瑾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江文玉

法 官 許仁純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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