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林酩翔、林宏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林酩翔 被 告 林宏奇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人正 被 告 璟陽安全衛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易瑾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88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江文玉 法 官 許仁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文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