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7 日
- 當事人洪千琇、LUU QUANG THAI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洪千琇 被 告 LUU QUANG THAI(中文名留光泰,越南籍) 嘉冠自行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盧伯英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 年度交簡上字第9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許翔甯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