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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唐中興蔡至峰李怡真

原告
邱山芫
原告
詹銀瑛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依典律師
被告
洪慶宇
被告
真響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素鉦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4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蔡至峰

法 官 李怡真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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