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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劉柏駿鄭雅云路逸涵

原告
黃資倍
訴訟代理人
鄭聿珊律師
被告
朱宇彥
被告
興家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印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4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鄭雅云

法 官 路逸涵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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