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林莉純、富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李惠玲、董芝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0號 原 告 林莉純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律師 被 告 富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玲 被 告 董芝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43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