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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16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高增泓許月馨薛雅庭

原告
張家榮
被告
林金賜
被告
於永樂遊覽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宜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927號(由113年度交易字第1496號改分)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薛雅庭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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