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洪瑞隆、黃奕翔、劉育綾
- 法定代理人陳亮穎
- 原告蘇湘淇
- 被告威拓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26號 原 告 蘇湘淇 被 告 威拓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947號潘柏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列被告雖非前開刑事案件之被告,然原告主張為須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黃奕翔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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