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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5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劉柏駿路逸涵曹錫泓

原告
許碧珠
原告
陳鴻華
原告
陳鴻柏
原告
陳玉棻
被告
陳天來
被告
大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家隆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2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許碧珠、陳鴻華、陳鴻柏、陳玉棻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民事追加被告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陳天來、大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天來被訴過失致死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交訴字第203號判決被告陳天來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許碧珠、陳鴻華、陳鴻柏、陳玉棻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該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爰一併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路逸涵

                   法 官 曹錫泓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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