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59號
- 原告
- 許碧珠
- 原告
- 陳鴻華
- 原告
- 陳鴻柏
- 原告
- 陳玉棻
- 被告
- 陳天來
- 被告
- 大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家隆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2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許碧珠、陳鴻華、陳鴻柏、陳玉棻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民事追加被告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陳天來、大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天來被訴過失致死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交訴字第203號判決被告陳天來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許碧珠、陳鴻華、陳鴻柏、陳玉棻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該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爰一併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