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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戰諭威陳韋仁傅可晴

原告
趙柏任
原告
趙庭玉
原告
趙俊宇
被告
邱建程
被告
楊文和
被告
北區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仲
被告
登泰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金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4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傅可晴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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