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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05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高思大李宜璇傅可晴

原告
林瑞莎
被告
林育正
被告
瑞銘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淑麗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傅可晴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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