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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3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黃麗竹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孟逸軒
選任辯護人
王怡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規定,裁定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麗竹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欄位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主文欄第1項 孟逸軒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3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孟逸軒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3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30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2 理由欄「二、㈥」 分別量處如附表四編號1至30所示之刑。 分別量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30所示之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31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