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3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孟逸軒
- 選任辯護人
- 王怡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規定,裁定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欄位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主文欄第1項 孟逸軒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3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孟逸軒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3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30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2 理由欄「二、㈥」 分別量處如附表四編號1至30所示之刑。 分別量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30所示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