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
    王曼寧

  • 被告
    鍾明達洪麒麟巴偉傑汪承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明達 洪麒麟 巴偉傑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被 告 汪承佑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臺中○○○○○○○○○) 魏橙晞 廖綵瑄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5630、46262、53988、58986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509號),被 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Z○○犯如附表一、三、五「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 三、五「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M○○犯如附表一、三、五「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 三、五「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f○○犯如附表一、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三「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F○○犯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主文欄」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c○○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寅○○犯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主文欄」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九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十一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Z○○、f○○、M○○於民國113年間,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 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之3人以上、以實 施詐術詐取被害人財物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並於其後基於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招募c○○、少年潘○安(98年7月 間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經警方另行移送,無證據證明Z○ ○、f○○、M○○知悉潘○安之年齡)加入本案詐欺集團,c○○遂 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而F○○、寅○ ○於113年8月間,亦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由Z○○擔任司機兼總收水、M○○提供車手提款所需權 利車、F○○擔任司機、收水及車手頭、c○○及寅○○則擔任車手 ,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Z○○、f○○、M○○、c○○及本案詐欺集團內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 之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式,分別詐欺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後,分別依指示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帳戶,嗣由Z○○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帳戶提款卡,復由Z○○ 駕駛M○○所提供之權利車搭載c○○依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 之指示,由c○○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 表二所示款項後交予Z○○,再由Z○○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內其 他不詳成年成員,其等以此輾轉交付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以洗錢,Z○○、f○○、 M○○、c○○均因此取得報酬。 ㈡Z○○、f○○、M○○及本案詐欺集團內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 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 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分別於如附表三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三所示之詐欺方式,分別詐欺如附表三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後,分別依指示於如附表三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三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三所示帳戶,嗣由Z○○取得如附表三所示帳戶提款卡,復由Z○○駕駛M○ ○所提供之權利車搭載少年潘○安依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 之指示,由少年潘○安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四所示款項後交予Z○○,再由Z○○轉交予本案詐欺 集團內其他不詳成年成員,其等以此輾轉交付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以洗錢,Z○ ○、f○○、M○○均因此取得報酬。 ㈢Z○○、F○○、寅○○、M○○及本案詐欺集團內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 之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分別於如附表五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五所示之詐欺方式,分別詐欺如附表五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後,分別依指示於如附表五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五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五所示帳戶,嗣由Z○○取得如附表五所示帳戶提款卡,復由F○○ 駕駛M○○所提供之權利車搭載寅○○依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年成 員之指示,由寅○○於如附表六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 如附表六所示款項後交予F○○上繳予Z○○,再由Z○○轉交予本 案詐欺集團內其他不詳成年成員,其等以此輾轉交付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以洗錢。嗣經警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九至十所示之物,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Z○○、M○○、f○○、F○○、c○○、寅○○所犯係死刑、無 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 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 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上開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時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然被告於警詢時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案被告6人以外之人於警詢時之陳述,依上開說明,於被告6人涉及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被告6人涉及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名部分,則不受此限制。 三、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㈠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6人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 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如附表一、三、五所示之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八「證據名稱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此外,復有如附表九所示之物扣案可佐。 ㈡另上述證人於警詢時未經具結之筆錄,雖不得作為認定被告6 人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之事證,已如上所述,然本院認定被告6人違反組織犯罪條例參與犯罪組織之罪名時,不採 上開證人於警詢之筆錄為證,縱就此予以排除,尚仍得以上開其餘證據作為上述被告6人自白外之補強證據,自仍得認 定被告6人有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併此敘明。 ㈢綜上所述,堪認被告6人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 信。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6人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 科。 四、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1.關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被告Z○○、f○○、M○○、c○○如附表一、三所示之行為後,因刑 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同年8月2日施行後,其構成要件及刑度均未變更,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增訂之加重條件(如第43條第1項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百萬元、1億元以上之各加重其法定刑,第44條第1項規定並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所列數款行為態樣之加重其刑規定等),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於有各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Z○○、f○○、M○○、c○○上開行為時所無之 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 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 字第3358號判決意旨參照)。 2.關於洗錢防制法部分: 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修正洗錢行為之定義,惟本案情形於修正前、後 均符合洗錢行為之定義。又修正前該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新法則移列為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 。」,依此修正,倘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 其法定刑由「7年以下(2月以上)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 以下罰金」,修正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 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而為比較,以新 法之法定刑較有利於行為人。 ㈡核被告Z○○、M○○所為,就附表一編號5部分,均係犯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1至4、6至43、附表三、五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 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 般洗錢罪。 ㈢核被告f○○所為,就附表一編號5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1至4、6至43、附表三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㈣核被告c○○所為,就附表一編號5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1至4、6至43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㈤核被告F○○、寅○○所為,就附表五編號2部分,均係犯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五編號1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㈥被告6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有實行行為局部同 一、目的單一之情形,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罪。 ㈦被告6人就其等所犯部分,及其他集團內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 之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㈧被告6人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㈨刑之減輕事由 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前段規定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犯詐欺犯 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本案被告寅○○於偵查及本院審理 時均坦承犯行,已如前述,而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寅○○保 有犯罪所得(詳後述),其亦無庸繳交犯罪所得。綜上所述,被告寅○○既已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坦承犯行,且無保留犯罪 所得,確符合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第1項前段規定, 應依上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⒉按參與犯罪組織者,其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經查,被告6人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 詐欺如附表一、三、五所示之人,被告6人就本案參與犯罪 組織犯行,尚難認參與犯罪組織之情節輕微,自無依上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餘地。又按犯第3條之罪自首,並自動 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然查,依本案卷存證據無法證明被告6人就參與犯罪組織部分 有自首並自動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或有因其等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故無從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前、中段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然被告6人於本案偵查及審 判中均自白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合於同條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規定;另被告6人已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坦承犯洗錢罪, 已如前述,合於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自白減刑之規定, 原應對被告6人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6人就上開犯行均係從一重論處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是其等上開想 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照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 ㈩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6人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 錢財,率爾接受他人邀約參與詐欺集團,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他人,並分擔上開任務,使社會上人與人彼此間信任感蕩然無存,產生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之風險,所為洵屬不該;惟考量被告6人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且被告Z ○○、f○○、M○○、c○○與部分告訴人達成調解,再參被告6人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於詐欺集團擔任之角色、參與程度等情;末衡被告6人之前科紀錄(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 ,及其等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就其等所犯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三、五「主文欄」所示之刑(被告6人所犯各詳如附表一、 三、五所示)。復分別審酌被告6人所犯犯行之犯罪時間, 並衡被告6人各次犯行之手段等犯罪情節,及整體刑法目的 與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至6項所示。 本判決已整體衡量加重詐欺罪之主刑,足以反應一般洗錢罪之不法內涵,故無須再依照輕罪併科罰金刑,附此敘明。 五、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3至9所示之物,及未扣案如附表十一所 示之物,均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6人於本院準 備程序時供述明確,而依被告6人歷次所述關於附表九編號2、10所示款項來源,顯可認定係與其他違法行為有關聯且無合理來源之財產,是扣案如附表九所示之物,及未扣案如附表十一所示之物,均係用於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或無合理來源之財產,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同條例 第48條第2項規定,均宣告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十一所示 之物,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再被告6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供稱:本案我的犯罪所得如附 表十一應沒收、追徵之犯罪所得欄所示等語。是未扣案如附表十一應沒收、追徵之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至告訴人遭詐欺而匯入之其餘款項,業交予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已非屬被告6人所有或仍在其實際持有中,難認被 告6人就所隱匿之財物具有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且未經 查獲,故該等款項自毋庸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 規定宣告沒收。 ㈣又本案其餘扣案物,依卷附資料難認與本案有關,爰不於本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燦鴻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成員脫離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帳戶簡稱詳附表七)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詐欺方式 主文欄 備註 1 戌○○ 113年6月14日11時33分許 4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4日19時7分許前之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戌○○,佯稱提供虛擬貨幣投資平臺網址,可操作投資虛擬貨幣獲利、如欲提領出金,為確保為平臺用戶本人,需要繳納保證金、提領需透過中轉銀行,需繳納手續費云云,致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范文正中小企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 2 b○○ ①113年6月18日17時9分許(至范文正中小企銀帳戶)。 ②113年6月14日17時31分許(至陳氏平渣打商銀帳戶)。 ①2萬元 ②1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5月初某時許,以社群軟體抖音、通訊軟體LINE聯繫b○○,佯稱提供抖音店舖網址,註冊帳號並儲值,向廠商採購並發貨,即可買賣商品投資獲利云云,致b○○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范文正中小企銀、陳氏平渣打商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同2。 3 R○○ ①113年6月18日18時2分許 ②113年6月18日18時5分許 ③113年6月20日13時50分許 ④113年6月20日13時53分許 ⑤113年6月20日13時59分許 ①1萬8,000元 ②1萬8,000元 ③3萬元 ④3萬元 ⑤3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1日11時許,以交友APP「Wedate」、通訊軟體LINE聯繫R○○,佯稱提供「FPG Fortune Prime Global財盛國際」投資網站網址連結,下載申請會員即可操作投資國際黃金獲利云云,致R○○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范文正中小企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 4 g○○ 113年6月18日18時8分許 1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16日23時4分許,以社群軟體抖音、通訊軟體LINE聯繫g○○,佯稱提供「TictokMall」投資網站網址連結,註冊帳號,可批貨再轉售線上虛擬商品以賺取差價投資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g○○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范文正中小企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 5 L○○ ①113年6月19日20時36分許(至范文正中小企銀帳戶)。 ②113年6月19日20時38分許(至范文正中小企銀帳戶)。 ③113年6月19日20時39分許(至范文正中小企銀帳戶)。 ④113年6月19日20時41分許(至范文正中小企銀帳戶)。 ⑤113年6月19日20時43分許(至范文正中小企銀帳戶)。 ⑥113年7月1日10時47分許(至黎文研臺中商銀帳戶)。 ①1萬元 ②1萬元 ③1萬元 ④1萬元 ⑤1萬元 ⑥3萬1,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3月26日12時37分許,以通訊軟體Instagram、LINE聯繫L○○,佯稱提供投資網站網址連結,下載註冊帳號即可操作投資美金、國際黃金、比特幣獲利云云,致L○○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范文正中小企銀、黎文研臺中商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 6 U○○ ①113年6月14日19時8分許(至團世爭臺灣銀行帳戶)。 ②113年6月14日19時10分許(至團世爭臺灣銀行帳戶)。 ③113年6月25日16時42分許(至黎文研臺中商銀帳戶)。 ④113年6月25日16時43分許(至黎文研臺中商銀帳戶)。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10萬元 ④10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13日21時51分許前之某時許,以交友軟體Tinder、通訊軟體LINE聯繫U○○,佯稱提供網站網址予U○○,要求協助確認是否能正常使用,該網站連結係提供予路易莎業者與加盟署之福利,需依指示輸入基本資料及綁定銀行帳戶云云,致U○○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團世爭臺灣銀行、黎文研臺中商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同6。 7 地○○ 113年6月14日20時27分許 5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初下午某時許,以交友軟體Tinder、通訊軟體LINE聯繫地○○,佯稱因有報告須繳交,要求地○○幫忙,提供網址予地○○,連結申請帳號,並依指示操作匯款提領路易莎咖啡券,即可領取獎金云云,致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團世爭臺灣銀行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 8 X○○ ①113年6月17日13時54分許 ②113年6月17日13時56分許 ③113年6月17日13時57分許 ④113年6月17日14時3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④3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11日某時許,以某交友軟體、通訊軟體LINE聯繫X○○,佯稱提供「路易莎」投資網站網址連結,下載申請會員,投資紅利點數可現金回饋,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X○○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團世爭臺灣銀行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 9 申○○ 113年6月20日10時38分許 19萬4,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4月間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申○○,佯稱提供「瑞源-行動VIP」投資APP,下載申請會員即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何清賢臺中商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 10 H○○ ①113年6月11日12時36分許(至陳氏平渣打商銀帳戶)。 ②113年6月11日12時37分許(至陳氏平渣打商銀帳戶)。 ③113年6月26日13時51分許(至范文達第一商銀帳戶)。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4,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5月31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H○○,佯稱提供「TikTok Shop Pro」投資APP,下載開設網路商店,儲值經營網站可賺取利潤價差獲利云云,致H○○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陳氏平渣打商銀、范文達第一商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同10。 11 N○○ ①113年6月12日10時20分許 ②113年6月12日10時35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5月17日某時許,以交友軟體ipair、通訊軟體LINE聯繫N○○,佯稱提供「Pretty」購物網站網址連結,即可儲值投資獲利云云,致N○○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陳氏平渣打商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同11。 12 宇○○ 113年6月12日10時26分許 1萬4,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12日10時26分許前之某時許,以撥打電話予宇○○,佯稱為先前欠錢之被害人,要求宇○○還錢云云,致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陳氏平渣打商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13 K○○ ①113年6月12日11時11分許 ②113年6月12日11時12分許 ①5萬元 ②1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11日16時40分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K○○,佯稱匯款即可加入會員,獲得樂透號碼云云,致K○○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陳氏平渣打商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 14 癸○○ ①113年6月14日11時7分許 ②113年6月14日11時8分許 ③113年6月14日11時13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3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5月2日某時許,以XO匿名聊天交友軟體、通訊軟體LINE聯繫癸○○,佯稱提供「PRETTY跨境購物」網站網址連結,可在該網站設立商店且需先預付出貨訂金,商品賣出後可從中獲利云云,致癸○○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陳氏平渣打商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 15 丑○○ 113年6月14日15時15分許 2萬5,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初某時許,以交友軟體OMI、通訊軟體LINE聯繫丑○○,佯稱提供「tiktok」APP,下載申請會員即可儲值經營電商投資獲利云云,致丑○○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陳氏平渣打商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 16 d○○ ①113年6月17日15時20分許 ②113年6月17日15時23分許 ③113年6月17日15時24分許 ④113年6月17日15時31分許 ⑤113年6月17日15時32分許 ⑥113年6月17日15時47分許 ⑦113年6月17日15時48分許 ⑧113年6月17日15時49分許 ⑨113年6月17日15時55分許 ①1萬元 ②1萬元 ③1萬元 ④5萬元 ⑤5萬元 ⑥1萬元 ⑦1萬元 ⑧1萬元 ⑨4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5月間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d○○,佯稱提供「鼎元國際.apk」APP,下載申請會員,即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d○○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陳氏平渣打商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 17 C○○ ①113年6月18日9時34分許 ②113年6月18日9時35分許 ①5萬元 ②2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5月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C○○,佯稱提供「絜希智選」網站網址連結,可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C○○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黃玉成合庫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 18 卯○○ 113年6月18日18時33分許 2萬8,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11日12時39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卯○○,佯稱提供「文雅千變服飾」網站網址連結,下載申請會員即可操作投資服飾,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黃玉成合庫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 19 亥○○ 113年6月18日18時35分許 3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12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Instagram、LINE聯繫亥○○,佯稱提供「購物網」投資網站網址連結,進入商城開立帳號,儲值即可操作投資購物網商品獲利云云,致亥○○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黃玉成合庫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 20 P○○ ①113年6月20日11時9分許 ②113年6月22日11時27分許 ③113年6月24日10時10分許 ①2萬元 ②5,000元 ③5,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13日17時許,以社群軟體抖音、通訊軟體LINE聯繫P○○,佯稱提供「海外TikTok商家極速版」投資網站網址連結,下載申請會員,可儲值投資電商獲利云云,致P○○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李雄元華南商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 。 21 V○○ ①113年6月6日10時56分許 ②113年6月6日10時59分許 ③113年6月7日10時32分許 ①2萬5,000元 ②5,000元 ③2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6日10時56分許前之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V○○,佯稱可幫忙代為操作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V○○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阮氏娟中小企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 、同21。 22 Y○○ ①113年6月6日14時32分許 ②113年6月6日16時17分許 ③113年6月7日8時57分許 ④113年6月7日8時59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2萬6,000元 ④5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5月中旬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Y○○,佯稱提供投資網站網址連結,下載申請會員即可操作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Y○○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阮氏娟中小企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 。 23 鍾昕宜 ①113年6月11日10時29分許 ②113年6月11日10時29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4月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鍾昕宜,佯稱提供「瑞源」APP,下載申請會員即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鍾昕宜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阮氏娟中小企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 。 24 酉○○ ①113年6月12日9時14分許 ②113年6月12日9時15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5月初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酉○○,佯稱提供投資網站網址連結,下載申請會員即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阮氏娟中小企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 。 25 E○○ ①113年6月17日16時7分許 ②113年6月17日16時8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4月20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E○○,佯稱提供「寶座投資」投資網站網址連結,下載申請會員即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E○○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阮柏能彰化銀行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 。 26 A○○ ①113年6月18日15時22分許 ②113年6月18日15時25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5月9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A○○,佯稱提供投資網站網址連結,儲值即可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A○○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阮柏能彰化銀行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 。 27 戊○○ 113年6月19日13時50分許 3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6月4日某時許,以交友APP「Litmatch」、通訊軟體LINE聯繫戊○○,佯稱介紹玩遊戲、猜謎投資網站網址連結,下載即可儲值投資獲利、提領獲利款項須繳納20%稅金云云,致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阮柏能彰化銀行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 。 28 子○○ 113年6月19日16時4分許 3萬1,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6日16時23分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子○○,佯稱提供「翔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寶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網站網址連結及「寶座」APP連結,下載即可抽籤及競拍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子○○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阮柏能彰化銀行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 。 29 未○○ 113年6月20日9時39分許 2萬47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5月23日9時44分許前之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未○○,佯稱提供「裕東國際」APP,下載申請會員即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未○○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阮柏能彰化銀行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 。 30 a○○ 113年6月20日10時48分許 2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5月3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a○○,佯稱提供「盛寶金融」投資網站網址連結,下載申請會員即可儲值操作投資虛擬通貨獲利、輸入帳號密碼錯誤需支付解凍金、帳號遭金管會控管需繳納稅金云云,致a○○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阮柏能彰化銀行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 。 31 庚○○ 113年6月20日11時7分許 1萬5,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10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庚○○,佯稱提供「蝦皮賣場」投資網站網址連結,進入網址申請會員,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買賣商品賺取價差獲利云云,致庚○○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阮柏能彰化銀行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 。 32 温華強 113年6月20日13時5分許 1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5月23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抖音、通訊軟體LINE聯繫温華強,佯稱提供「Diamond」投資網站網址連結,下載申請會員即可投資虛擬商城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温華強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阮柏能彰化銀行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 。 33 午○○ ①113年6月20日16時45分許 ②113年6月20日17時10分許 ①1萬元 ②1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20日16時45分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刊登販賣儲值支付寶之不實訊息,待午○○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Messenger聯繫午○○,佯稱購買商品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午○○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阮柏能彰化銀行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 。 34 丁○○ 113年6月24日8時38分許 8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3月31日15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丁○○,佯稱提供「育國智選」投資網站網址連結,進入網址即可儲值投資獲利云云,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杜文六臺灣銀行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 。 35 己○○ 113年6月24日9時25分許 3萬2,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4月初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己○○,佯稱提供「育國智選」APP,下載申請會員即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己○○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杜文六臺灣銀行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 。 36 G○○ ①113年6月25日14時26分許 ②113年6月25日14時28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5月初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G○○,佯稱因幫G○○抽籤股票認購有違約金,先幫忙代墊,需轉帳至指定帳戶云云,致G○○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杜文六臺灣銀行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 。 37 J○○ ①113年6月28日12時35分許 ②113年7月4日9時58分許 ①12萬5,000元 ②8萬8,888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5月初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J○○,佯稱提供「育國智選」投資APP,下載申請會員即可儲值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J○○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杜文六臺灣銀行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7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 38 O○○ 113年6月26日12時23分許 3萬5,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17日19時22分許,以在交友軟體Tinder、通訊軟體LINE聯繫O○○,佯稱為路易莎咖啡廳員工,表示要辦加盟者活動,並提供網址連結,進入網頁登入帳號、密碼,要求O○○依指示操作幫忙完成工作上之報告云云,致O○○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黎文研臺中商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8 。 39 黃○○ ①113年6月28日10時36分許 ②113年6月28日10時37分許 ③113年6月28日10時37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2,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25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Instagram、LINE聯繫黃○○,佯稱提供「MB-CEX」投資網站網址連結,下載申請會員即可操作投資泰達幣獲利云云,致黃○○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黎文研臺中商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9 。 40 宙○○ 113年6月28日12時17分許 1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15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宙○○,佯稱提供網址連結,需儲值始可玩遊戲云云,致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黎文研臺中商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0 。 41 壬○○ ①113年6月27日9時37分許 ②113年6月27日9時40分許 ①5萬元 ②3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5月25日12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壬○○,佯稱提供「立泰投資」投資網站網址連結,下載申請會員即可儲值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壬○○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范文達第一商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1 。 42 曾柏勳 113年6月27日19時40分許 2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27日某時許,以UT聊天室、通訊軟體LINE聯繫曾柏勳,佯稱因其父過世,急需用錢欲借款云云,致曾柏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范文達第一商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2 。 43 Q○○ 113年6月28日15時59分許 2萬3,709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5月24日14時49分許,以交友軟體Limatch、通訊軟體LINE聯繫Q○○,佯稱提供供貨商之網站網址連結,並可介紹電商賣賣商品賺取價差獲利云云,致Q○○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范文達第一商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3 。 附表二:(帳戶簡稱詳附表七) 編號 提領人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帳戶 提領地點 備註 1 c○○ ①113年6月14日11時49分許 ②113年6月14日11時50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范文正中小企銀帳戶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之統一超商締寶門市ATM 附表一編號1 。 2 c○○ 113年6月18日17時28分許 2萬元 范文正中小企銀帳戶 彰化縣○○鎮○○路0號之鹿港農會ATM 附表一編號2 ①。 113年6月14日18時許 1萬元 陳氏平渣打商銀帳戶 彰化縣○○鎮○○○街0號之統一超商糖廉門市ATM 附表一編號2 ②。 3 c○○ ①113年6月18日18時6分許 ②113年6月18日18時7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9,000元 范文正中小企銀帳戶 彰化縣○○鎮○○路0號之全家超商鹿港金埔崙店ATM 附表一編號3 。 ①113年6月20日14時9分許 ②113年6月20日14時10分許 ③113年6月20日14時11分許 ④113年6月20日14時11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苗栗縣○○鎮○○00○0號之統一超商紅米門市ATM 4 c○○ ①113年6月18日18時28分許 ②113年6月18日18時29分許 ①2萬元 ②8,000元 范文正中小企銀帳戶 彰化縣○○鎮○○路○段000號1樓之萊爾富超商鹿港鹿草店ATM 附表一編號4 。 5 c○○ ①113年6月19日21時9分許 ②113年6月19日21時10分許 ③113年6月19日21時11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元 范文正中小企銀帳戶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建日門市ATM 附表一編號5①至⑤。 6 c○○ ①113年6月14日19時19分許 ②113年6月14日19時19分許 ③113年6月14日19時20分許 ④113年6月14日19時21分許 ⑤113年6月14日19時21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團世爭臺灣銀行帳戶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之和美中寮郵局ATM 附表一編號6①、②。 ①113年6月25日17時1分許 ②113年6月25日17時2分許 ③113年6月25日17時3分許 ④113年6月25日17時4分許 ⑤113年6月25日17時5分許 ⑥113年6月25日17時6分許 ⑦113年6月25日17時7分許 ⑧113年6月25日17時8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⑧1萬元 黎文研臺中商銀帳戶 臺中市○區○○街00號之OK超商臺中梅亭店ATM 附表一編號6③、④。 ①113年6月26日8時55分許 ②113年6月26日8時56分許 ③113年6月26日8時56分許 ④113年6月26日8時57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9,000元 彰化縣○○市○○○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得利門市ATM 7 c○○ ①113年6月14日20時32分許 ②113年6月14日20時33分許 ③113年6月14日20時34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元 團世爭臺灣銀行帳戶 彰化縣○○鎮○○路○段000號之統一超商彰美門市ATM 附表一編號7 。 8 c○○ ①113年6月17日14時8分許 ②113年6月17日14時8分許 ③113年6月17日14時9分許 ④113年6月17日14時10分許 ⑤113年6月17日14時11分許 ⑥113年6月17日14時11分許 ⑦113年6月17日14時12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團世爭臺灣銀行帳戶 彰化縣○○市○○街00號之統一超商新員民門市ATM 附表一編號8 。 9 c○○ ①113年6月20日10時46分許 ②113年6月20日10時47分許 ③113年6月20日10時48分許 ④113年6月20日10時48分許 ⑤113年6月20日10時49分許 ⑥113年6月20日10時51分許 ⑦113年6月20日10時52分許 ⑧113年6月20日10時52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⑧1萬元 何清賢臺中商銀帳戶 苗栗縣○○鄉○○路000號之銅鑼郵局ATM 附表一編號9 。 ①113年6月21日13時2分許 ②113年6月21日13時3分許 ③113年6月21日13時4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3,9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紅億門市ATM 10 c○○ ①113年6月11日13時25分許 ②113年6月11日13時25分許 ③113年6月11日13時26分許 ④113年6月11日13時27分許 ⑤113年6月11日13時27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陳氏平渣打商銀帳戶 雲林縣○○市○○路00號之斗六大崙郵局ATM 附表一編號10①、②。 ①113年6月26日14時19分許 ②113年6月26日14時19分許 ③113年6月26日14時20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4,000元 范文達第一商銀帳戶 彰化縣○○市○○里○○路 ○段000號之統一超商彰德門市ATM 附表一編號10③。 11 c○○ ①113年6月12日10時30分許 ②113年6月12日10時31分許 ③113年6月12日10時32分許 ④113年6月12日10時33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陳氏平渣打商銀帳戶 雲林縣○○市○○路00號之斗六鎮北郵局ATM 附表一編號11 、12 。 ①113年6月12日10時53分許 ②113年6月12日10時54分許 ③113年6月12日10時55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1,000元 陳氏平渣打商銀帳戶 雲林縣○○市○○路0號之兆豐銀行斗六分行ATM 12 c○○ ①113年6月12日11時38分許 ②113年6月12日11時38分許 ③113年6月12日11時39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陳氏平渣打商銀帳戶 雲林縣○○市○○路○段000號之新光銀行斗六分行ATM 附表一編號13 。 13 c○○ ①113年6月14日11時29分許 ②113年6月14日11時29分許 ③113年6月14日11時30分許 ④113年6月14日11時30分許 ⑤113年6月14日11時31分許 ⑥113年6月14日11時32分許 ⑦113年6月14日11時32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1萬元 陳氏平渣打商銀帳戶 彰化縣○○鎮○○路○段○ 000號之統一超商諺東門市ATM 附表一編號14 。 14 c○○ ①113年6月14日15時52分許 ②113年6月14日15時53分許 ③113年6月14日15時54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5,000元 陳氏平渣打商銀帳戶 彰化縣○○鎮○○○街00號之全聯和美糖友店ATM 附表一編號15 。 15 c○○ ①113年6月17日15時41分許 ②113年6月17日15時42分許 ③113年6月17日15時42分許 ④113年6月17日15時43分許 ⑤113年6月17日15時44分許 ⑥113年6月17日15時44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陳氏平渣打商銀帳戶 彰化縣○○市○○路○段000 號之全家超商員林大仁店ATM 附表一編號16 。 ①113年6月17日15時48分許 ②113年6月17日15時50分許 ③113年6月17日15時52分許 ①9,900元 ②1萬元 ③2萬元(起訴書記載為1萬元,應予更正)。 彰化縣○○市○○路0段000 號之員林三橋郵局ATM ①113年6月17日16時18分許 ②113年6月17日16時18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彰化縣○○市○○路○段000 號之臺中銀行北員林分行ATM 16 c○○ ①113年6月18日9時54分許 ②113年6月18日9時55分許 ③113年6月18日9時56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黃玉成合庫帳戶 彰化縣○○鄉○○ 村○○路00號之統一超商康軒門市ATM 附表一編號17 。 17 c○○ ①113年6月18日18時43分許 ②113年6月18日18時43分許 ③113年6月18日18時44分許 ④113年6月18日18時45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7,000元 ④900元 黃玉成合庫帳戶 彰化縣○○鎮○○路00號之統一超商禾群門市ATM 附表一編號18 、19 。 18 c○○ ①113年6月20日19時37分許 ②113年6月20日19時38分許 ①2萬元 ②8,000元 李雄元華南商銀帳戶 苗栗縣○○鎮○○里00鄰000 ○0號之統一超商社苓門市ATM 附表一編號20 。 ①113年6月24日11時37分許 ②113年6月24日11時38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2,000元 彰化縣○○市○○○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彰化金 平店ATM 19 c○○ ①113年6月6日11時30分許 ②113年6月6日11時31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元 阮氏娟中小企銀帳戶 嘉義市○○路000號之台新銀行嘉義分行ATM 附表一編號21①、②。 113年6月8日10時23分許 1萬5,000元 臺南市○區○○路0號之成功大學郵局ATM 附表一編號21③。 113年6月8日 11時23分許 1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號之統一超商新東育門市ATM 20 c○○ ①113年6月6日14時55分許 ②113年6月6日14時56分許 ①3萬元 ②2萬元 阮氏娟中小企銀帳戶 臺灣企銀ATM 附表一編號22 。 113年6月6日16時44分許 2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之嘉義彌陀郵局ATM ①113年6月7日9時20分許 ②113年6月7日9時21分許 ③113年6月7日9時22分許 ④113年6月7日9時22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3萬元 ④1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嘉新分行ATM 21 c○○ ①113年6月11日11時16分許 ②113年6月11日11時17分許 ③113年6月11日11時18分許 ④113年6月11日11時18分許 ⑤113年6月11日11時19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阮氏娟中小企銀帳戶 臺南市○○區○○路00○0 號之全家超商新營新興店ATM 附表一編號23 。 22 c○○ ①113年6月12日10時10分許 ②113年6月12日10時11分許 ③113年6月12日10時12分許 ④113年6月12日10時12分許 ⑤113年6月12日10時13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阮氏娟中小企銀帳戶 雲林縣○○市○○路000號之統一超商上慶門市ATM 附表一編號24 。 23 c○○ ①113年6月17日16時14分許 ②113年6月17日16時15分許 ③113年6月17日16時15分許 ④113年6月17日16時16分許 ⑤113年6月17日16時17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阮柏能彰化銀行帳戶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之臺中銀行北員 林分行ATM 附表一編號25 。 24 c○○ ①113年6月18日15時37分許 ②113年6月18日15時37分許 ③113年6月18日15時38分許 ④113年6月18日15時38分許 ⑤113年6月18日15時39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1萬9,000元 阮柏能彰化銀行帳戶 彰化縣○○鄉○○街000號之全家超商秀水秀中店ATM 附表一編號26 。 25 c○○ ①113年6月19日14時46分許 ②113年6月19日14時47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元 阮柏能彰化銀行帳戶 彰化縣○○鄉○○路○段0000號之全家超商花壇白沙坑店ATM 附表一編號27 。 26 c○○ ①113年6月19日16時19分許 ②113年6月19日16時20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1,000元 阮柏能彰化銀行帳戶 彰化縣○○鄉○○路○段000 號之萊爾富超商花壇虎山店ATM 附表一編號28 。 27 c○○ 113年6月20日9時56分許 2萬元 阮柏能彰化銀行帳戶 苗栗縣○ ○鄉○○ 路00號之 全聯苗栗 銅鑼店ATM 附表一編號29 。 28 c○○ ①113年6月20日11時7分許 ②113年6月20日11時8分許 ③113年6月20日11時9分許 ④113年6月20日11時17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000元 ④1萬5,000元 阮柏能彰化銀行帳戶 苗栗縣○ ○鄉○○ 路000號之 銅鑼郵局ATM 附表一編號30 、31 。 29 c○○ ①113年6月20日14時8分許 ②113年6月20日14時13分許 ③113年6月20日14時13分許 ①1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元 阮柏能彰化銀行帳戶 苗栗縣○○鎮○○00○0號之統一超商鈺米門市ATM 附表一編號32 。 30 c○○ 113年6月20日17時21分許 2萬元 阮柏能彰化銀行帳戶 苗栗縣○○鎮○○里○○段00○0號之統一超商田馨門市ATM 附表一編號33 。 31 c○○ ①113年6月24日9時30分許 ②113年6月24日9時30分許 ③113年6月24日9時31分許 ④113年6月24日9時31分許 ⑤113年6月24日9時32分許 ⑥113年6月24日9時33分許 ⑦113年6月24日9時34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1,000元 杜文六臺灣銀行帳戶 彰化縣○○市○○○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得利門市ATM 附表一編號34 、35 。 32 c○○ ①113年6月25日15時10分許 ②113年6月25日15時10分許 ③113年6月25日15時11分許 ④113年6月25日15時11分許 ⑤113年6月25日15時12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杜文六臺灣銀行帳戶 彰化縣○○鎮○○路○段○000號之統一超商諺東門市ATM 附表一編號36 。 33 c○○ ①113年6月28日13時15分許 ②113年6月28日13時16分許 ③113年6月28日13時17分許 ①6萬元 ②6萬元 ③5,000元 杜文六臺灣銀行帳戶 彰化縣○○市○○路○段000 號之臺灣銀行彰化縣政府ATM 附表一編號37①。 34 c○○ ①113年6月26日12時31分許 ②113年6月26日12時32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5,000元 黎文研臺中商銀帳戶 彰化縣○○市○○路00號之臺灣企銀彰化分行ATM 附表一編號38 。 35 c○○ ①113年6月28日10時45分許 ②113年6月28日10時46分許 ③113年6月28日10時47分許 ④113年6月28日10時48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000元 黎文研臺中商銀帳戶 彰化縣○○市○○路000號之合作金庫銀行彰化分行ATM 附表一編號39 。 36 c○○ 113年6月28日13時11分許 1萬元 黎文研臺中商銀帳戶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之臺北富邦銀行彰化分行ATM 附表一編號40 。 37 c○○ ①113年6月27日9時56分許 ②113年6月27日9時57分許 ③113年6月27日9時57分許 ④113年6月27日9時58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范文達第一商銀帳戶 彰化縣○○市○○街00號之聯邦銀行員林分行ATM 附表一編號41 。 38 c○○ 113年6月28日8時50分許 1萬9,000元 范文達第一商銀帳戶 彰化縣○○市○○路0段00號之統一超商彰化門市ATM 附表一編號42 。 ①113年6月28日9時50分許 ②113年6月28日9時51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元 彰化縣○○市○○路00號之全家超商彰化前站店ATM 39 c○○ ①113年6月28日16時12分許 ②113年6月28日16時13分許 ①2萬元 ②3,000元 范文達第一商銀帳戶 彰化縣○○市○○街000號之全家超商彰化新再安門市ATM 附表一編號43 。 附表三:(帳戶簡稱詳附表七)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詐欺方式 主文欄 備註 1 T○○ 113年7月5日 14時24分許 1萬4,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4日21時21分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社團「新莊的租屋大小事公開社團」刊登租屋之不實訊息,待T○○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T○○,佯稱如欲優先承租房屋須預付押金至指定帳戶云云,致T○○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李雄元華南商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 2 S○○ ①113年7月1日12時53分許 ②113年7月1日12時54分許 ①10萬元 ②5萬7,656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5月9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Instagram、LINE聯繫S○○,佯稱提供「育國智選」投資APP,下載申請會員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S○○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杜文六臺灣銀行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 3 涂佩君 ①113年7月3日10時40分許 ②113年7月3日10時44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3月30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涂佩君,佯稱提供「育國智選」投資APP,下載申請會員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涂佩君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杜文六臺灣銀行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 4 D○○ ①113年7月4日12時33分許 ②113年7月4日12時35分許 ①1萬元 ②3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4月2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D○○,佯稱提供「育國智選」投資網站,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D○○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杜文六臺灣銀行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 5 巳○○ ①113年7月5日8時49分許 ②113年7月5日8時51分許 ①5萬元 ②3萬8,712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3月28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巳○○,佯稱提供「育國智選」投資APP,下載申請會員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杜文六臺灣銀行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 6 W○○ 113年7月2日11時30分許 8萬1,516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28日16時56分許前之某時許,以交友軟體Pairs、通訊軟體LINE聯繫W○○,佯稱提供「TiKTok Mall」網站,下載申請會員即可投資虛擬通貨獲利云云,致W○○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黎文研臺中商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 。 7 天○○ 113年6月29日15時36分許 1萬1,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27日12時57分許前之某時許,以通訊軟體Instagram、LINE聯繫天○○,佯稱提供網路電商網址連結,註冊帳號可儲值投資網路電商獲利云云,致天○○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范文達第一商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 。 8 丙○○ 113年6月29日16時48分許 2萬9,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26日20時3分前之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交友網站「love_tw」、通訊軟體LINE聯繫丙○○,佯稱要跟女生約會為避免爽約食言,導致約會失敗,需先匯款儲值給該約會網站、退還儲值約會訂金需繳納保證金云云,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范文達第一商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 。 9 乙○○ ○ 113年7月1日 9時21分許 3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5月初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乙○○○,佯稱提供「鼎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網站,下載申請會員,即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范文達第一商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 。 10 e○○ ①113年7月1日12時6分許 ②113年7月2日9時6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中旬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e○○,佯稱提供網路商店網址,可註冊帳號,並儲值買賣日常生活用品獲利云云,致e○○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范文達第一商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 。 11 玄○○ 113年7月1日 17時16分許 1萬3,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中旬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玄○○,佯稱有律師背景能幫忙處理先前車禍調解事宜,需轉帳諮詢律師費用云云,致玄○○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范文達第一商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 。 12 辛○○ 113年7月2日9時58分許 1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28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辛○○,佯稱能夠推薦六合彩牌組予辛○○至公益彩券行下注,惟需申辦會員入會及繳納保證金云云,致辛○○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范文達第一商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 。 13 辰○○ 113年7月2日15時29分許 1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1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辰○○,佯稱提供「TikTok Mall」網站,下載申請會員及綁定帳戶,即可投資網路拍賣服飾批發從中賺取利潤云云,致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范文達第一商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 。 附表四:(帳戶簡稱詳附表七) 編號 提領人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帳戶 提領地點 備註 1 潘○安 113年7月5日14時47分許 2萬元 李雄元華南商銀帳戶 彰化縣○○鎮○○路0段000 號之華南銀行和美分行ATM 附表三編號1 。 2 潘○安 ①113年7月1日13時12分許 ②113年7月1日13時13分許 ③113年7月1日13時15分許 ④113年7月1日13時16分許 ⑤113年7月1日13時17分許 ⑥113年7月1日13時18分許 ⑦113年7月1日13時20分許 ⑧113年7月1日13時21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⑧1萬元 杜文六臺灣銀行帳戶 臺南市○○區0 ○○路000號之全家超商永康文化店ATM 附表三編號2 。 113年7月2日9時33分許 7,000元 彰化縣○○鎮○○○街00號之全聯和美糖友店ATM 3 潘○安 ①113年7月3日10時58分許 ②113年7月3日10時59分許 ③113年7月3日10時59分許 ④113年7月3日11時許 ⑤113年7月3日11時1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杜文六臺灣銀行帳戶 苗栗縣○○市○○街000號之全家超商苗栗大勝店ATM 附表三編號3 。 4 潘○安 ①113年7月4日10時19分許 ②113年7月4日10時19分許 ③113年7月4日10時20分許 ④113年7月4日10時21分許 ⑤113年7月4日10時21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8,000元 杜文六臺灣銀行帳戶 苗栗縣○○市○○路000○0 號之統一超商苗豐門市ATM 附表一編號37②。 113年7月4日10時28分許 800元 苗栗市○○街000○0號之萊爾富超商苗栗為民店ATM 5 潘○安 ①113年7月4日12時56分許 ②113年7月4日12時57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杜文六臺灣銀行帳戶 彰化縣○○鄉○○路○段000號之統一超商芬農門市ATM 附表三編號4 。 6 潘○安 ①113年7月5日9時52分許 ②113年7月5日9時53分許 ③113年7月5日9時54分許 ④113年7月5日9時55分許 ⑤113年7月5日9時56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8,000元 杜文六臺灣銀行帳戶 苗栗縣○○鎮○○00號之全家超商苑裡甜心店ATM 附表三編號5 。 7 潘○安 ①113年7月1日11時31分許 ②113年7月1日11時33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1,600元 黎文研臺中商銀帳戶 高雄市○○區○○○路000號 1樓之國壽中華大樓 ATM 附表一編號5⑥。 8 潘○安 ①113年7月2日11時53分許 ②113年7月2日11時53分許 ③113年7月2日11時54分許 ④113年7月2日11時54分許 ⑤113年7月2日11時55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1,000元 黎文研臺中商銀帳戶 彰化縣○○鄉○○路0段000 號之統一超商ロ庄門市ATM 附表三編號6 。 9 潘○安 ①113年6月29日15時44分許 ②113年6月29日15時49分許 ①1萬1,000元 ②1,000元 范文達第一商銀帳戶 彰化縣○○鎮○○路○段00 號之全家超商鹿港金寶店ATM 附表三編號7 。 10 潘○安 113年6月29日16時57分許 1萬9,00 0元 范文達第一商銀帳戶 彰化縣○○鎮○○路00號之統一超商鹿寶門市ATM 附表三編號8 。 113年6月29日17時16分許 9,000元 彰化縣○○市○○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東芳門市ATM 11 潘○安 ①113年7月1日10時7分許 ②113年7月1日10時8分許 ③113年7月1日10時9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4,000元 范文達第一商銀帳戶 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高雄銀行前金分行ATM 附表三編號9 。 12 潘○安 ①113年7月1日12時30分許 ②113年7月1日12時31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元 范文達第一商銀帳戶 臺南市○○區○○路○段000 號之統一超商常興門市ATM 附表三編號10 。 ①113年7月2日9時35分許 ②113年7月2日9時36分許 ③113年7月2日9時37分許 ④113年7月2日9時38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3,000元 彰化縣○○鎮○○○街00號之全家超商和美雙美店ATM 13 潘○安 113年7月1日17時45分許 1萬3,000元 范文達第一商銀帳戶 彰化縣○○市○○○路000 號之統一超商欣兆陽門市ATM 附表三編號11 。 14 潘○安 ①113年7月2日10時22分許 ②113年7月2日10時23分許 ①1,000元 ②9,000元 范文達第一商銀帳戶 彰化縣○○市○○街000號之統一超商彰泳門市ATM 附表三編號12 。 15 潘○安 113年7月2日15時37分許 1萬元 范文達第一商銀帳戶 彰化縣○○鄉○○路00號之伸港全興郵局ATM 附表三編號13 。 附表五:(帳戶簡稱詳附表七)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詐欺方式 主文欄 備註 1 I○○ ①113年9月4日8時59分許 ②113年9月4日9時7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8月20日17時8分許前之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I○○,佯稱提供投資網站網址連結,下載申請會員即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I○○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阮文生臺中商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 。 2 B○○ ①113年9月4日9時27分許 ②113年9月4日9時28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B○○,佯稱提供「MG Pro」APP,下載註冊帳號即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B○○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黃文丁華南商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 。 附表六:(帳戶簡稱詳附表七) 編號 提領人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帳戶 提領地點 備註 1 寅○○ 113年9月4日 9時51分許 8萬元 阮文生臺中商銀帳戶 南投縣○ ○市○○ 街00號之 臺中銀行 南投分行 ATM 附表五編號1 。 113年9月4日 9時52分許 5萬7,000元 2 寅○○ ①113年9月4日9時57分許 ②113年9月4日9時58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黃文丁華南商銀帳戶 南投縣○○市○○ 路000號之華南銀行南投分行 ATM 附表五編號2 。 附表七: 簡稱 帳戶 范文正中小企銀帳戶 范文正所申設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團世爭臺灣銀行帳戶 團世爭所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何清賢臺中商銀帳戶 何清賢所申設之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氏平渣打商銀帳戶 陳氏平所申設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玉成合庫帳戶 黃玉成所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雄元華南商銀帳戶 李雄元所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阮氏娟中小企銀帳戶 阮氏娟所申設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阮柏能彰化銀行帳戶 阮柏能所申設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杜文六臺灣銀行帳戶 杜文六所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黎文研臺中商銀帳戶 黎文研所申設之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范文達第一商銀帳戶 范文達所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阮文生臺中商銀帳戶 阮文生所申設之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文丁華南商銀帳戶 黃文丁所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八: 編號 卷別 證據名稱 1 偵45630卷一 ①113年9月5日員警職務報告(第51頁)。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第79至89、213至218頁)。 ③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第91至99頁)。 ④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第109頁)。 ⑤B○○之臺北富邦銀行對帳單細項(第111頁)。 ⑥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第113至117頁)。 ⑦被告寅○○提領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第133至135頁)。 ⑧被告寅○○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第137至147頁)。 ⑨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第149至151頁)。 ⑩被告寅○○之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第153至169頁)。 ⑪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第171頁)。 ⑫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第173至175頁)。 ⑬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車行紀錄(第177至179頁)。 ⑭現場查獲照片(第219至255頁)。 ⑮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第257至275頁)。 ⑯涉案人頭帳戶一覽表(第277頁)。 ⑰被害人遭詐欺提領一覽表(第279至308頁)。 ⑱本院113年聲搜字第2885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第309至316頁)。 ⑲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搜索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第319至325頁)。 ⑳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第329至335頁)。 ㉑范文正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375至378頁)。 ㉒團世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379至381頁)。 ㉓何清賢之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383至385頁)。 ㉔陳氏平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387至390頁)。 ㉕黃玉成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391至393頁)。 ㉖李雄元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395至399頁)。 ㉗阮氏娟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401至404頁)。 ㉘阮柏能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405至410頁)。 ㉙杜文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411至414頁)。 ㉚黎文研之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415至418頁)。 ㉛范文達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419至423頁)。 2 偵45630卷二 ①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第71至76頁)。 ②本院113年聲搜字第2885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第77至83、87至93頁)。 ④被告c○○之扣案手機相簿畫面、通訊軟體LINE、微信、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現場查獲照片(第141至160頁、偵53988卷一第297至299頁)。 ⑤告訴人戌○○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61至162頁)。 ⑥告訴人b○○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67至168頁)。 ⑦告訴人R○○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77至178頁)。 ⑧告訴人g○○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83頁)。 ⑨被害人L○○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89至190頁)。 ⑩告訴人U○○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05至206頁)。 ⑪告訴人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11頁)。 ⑫告訴人X○○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19至220頁)。 ⑬告訴人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25至226頁)。 ⑭告訴人H○○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35至236頁)。 ⑮告訴人N○○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41至242頁)。 ⑯告訴人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49至250頁)。 ⑰告訴人K○○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53至254頁)。 ⑱被害人癸○○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57至258頁)。 ⑲告訴人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65至266頁)。 ⑳告訴人d○○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71頁)。 ㉑告訴人C○○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81至282頁)。 ㉒告訴人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87至288頁)。 ㉓告訴人亥○○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93至294頁)。 ㉔告訴人P○○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97至298頁)。 ㉕告訴人T○○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03至304頁)。 ㉖告訴人V○○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09至310頁)。 ㉗告訴人Y○○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17至318頁)。 ㉘告訴人鍾昕宜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21至322頁)。 ㉙告訴人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29至330頁)。 ㉚告訴人E○○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35至336頁)。 ㉛告訴人A○○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43至344頁)。 ㉜告訴人戊○○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53至354頁)。 ㉝告訴人子○○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59至361頁)。 ㉞告訴人未○○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69至370頁)。 ㉟告訴人a○○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75至377頁)。 ㊱告訴人庚○○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85至386頁)。 ㊲告訴人温華強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89至390頁)。 ㊳告訴人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97至398頁)。 ㊴告訴人丁○○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401至402頁)。 ㊵告訴人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407至408頁)。 ㊶告訴人G○○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413至414頁)。 ㊷告訴人J○○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421至422頁)。 ㊸告訴人S○○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427至428頁)。 ㊹告訴人涂佩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433至434頁)。 ㊺告訴人D○○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439至440頁)。 ㊻告訴人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447至448頁)。 ㊼告訴人O○○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453至454頁)。 ㊽告訴人黃○○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461至462頁)。 3 偵45630卷三 ①告訴人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至4頁)。 ②告訴人W○○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7至8頁)。 ③告訴人壬○○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3至14頁)。 ④告訴人曾柏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9至20頁)。 ⑤告訴人Q○○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3至24頁)。 ⑥告訴人天○○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1至32頁)。 ⑦告訴人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7頁)。 ⑧告訴人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43至44頁)。 ⑨告訴人e○○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49至50頁)。 ⑩告訴人玄○○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55至56頁)。 ⑪告訴人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59至60頁)。 ⑫被害人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69至70頁)。 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度保管字第4656號扣押物品清單(第155頁)。 ⑭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9月10日員警偵查報告(第165至170頁)。 ⑮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第183至189頁)。 ⑯巴昭祥之指認照片(第209頁)。 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第211至216、229至234、299至304頁)。 ⑱被告Z○○之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第235至244頁)。 ⑲被告c○○之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擷圖及譯文(第245至246頁)。 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10月14日員警偵查報告(第277至283頁)。 ㉑Google現場圖指認照片(第309頁)。 4 偵46262卷 ①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第37至42頁)。 ②被告F○○之通訊軟體Telegram、微信、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45、65至81頁)。 ③阮文生之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臺幣開戶資料、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臺幣交易明細(第47至57頁)。 ④被害人I○○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59頁、偵58986卷第183至189頁)。 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第83至88頁)。 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第91至97頁)。 5 偵53988卷一 ①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第51至56、291至296頁)。 ②被告M○○之手機畫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65至69頁)。 ③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第71至77頁)。 6 偵58986卷 ①臺中商業銀行總行113年9月5日中業執字第1130027695號函暨檢附阮文生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各類帳戶查詢表、臺幣開戶資料、臺幣交易明細(第89至99頁)。 ②告訴人B○○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217至223、251至253頁)。 ③告訴人B○○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擷圖(第225至231、237至243、247頁)。 7 他7843卷 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8月29日員警偵查報告(第5至26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10月24日員警偵查報告(第91至97頁)。 8 少連偵509卷一 ①黃文丁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229至231頁)。 9 少連偵509卷三 ①證人潘福安之兒童少年保護通報表(第37至38頁)。 ②113年度保管字第7050號扣押物品清單(  第437至440頁)。 10 本院卷一 ①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72號扣押物品清單(第189至192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度保管字第7050號扣押物品清單(第195至197頁)。 ③扣押物品照片(第207至212頁)。 附表九: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行動電話 (廠牌:IPhone12) 1支 1.即偵45630卷一第315至31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 2.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3.經警於113年9月4日12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0街00號前扣得。 4.所有人:Z○○。 2 現金 (新臺幣) 38萬4,500元 1.即偵45630卷一第315至31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9、10。 2.經警於113年9月4日12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0街00號前扣得。 3.所有人:Z○○。 3 讀卡機 2個 1.即偵45630卷一第315至31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6。 2.經警於113年9月4日12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0街00號前扣得。 3.所有人:Z○○。 4 收據 3張 1.即偵45630卷一第315至31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 2.經警於113年9月4日12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0街00號前扣得。 3.所有人:Z○○。 5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提款卡 1張 1.即偵45630卷一第315至31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 2.卡號:00000000000號。 3.經警於113年9月4日12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0街00號前扣得。 4.所有人/持有人:Z○○。 6 讀卡機 1個 1.即偵45630卷一第33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1。 2.經警於113年9月4日14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7005號房扣得。 3.所有人:Z○○。 7 行動電話 (廠牌:IPhone XR) 1支 1.即偵46262卷第8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1。 2.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3.經警於113年9月8日12時4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號「臺北世界貿易中心」扣得。 4.所有人:F○○。 8 華南商業銀行提款卡 1張 1.即偵45630卷一第9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1。 2.卡號:000-000000000000號。 3.經警於113年9月4日17時30分許,在南投縣○○市○○路0段000號扣得。 4.所有人/持有人:寅○○。 9 行動電話 (廠牌:IPhone 8 PLUS) 1支 1.即偵45630卷一第9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2。 2.含SIM卡1張,IMEI:356700000000000。 3.經警於113年9月4日17時30分許,在南投縣○○市○○路0段000號扣得。 4.所有人:寅○○。 10 現金(新臺幣) 6萬元 1.即偵45630卷一第9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3。 2.經警於113年9月4日17時30分許,在南投縣○○市○○路0段000號扣得。 3.所有人:寅○○。 附表十: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行動電話 (廠牌:三星Galaxy S24+) 1支 1.即偵45630卷一第315至31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 2.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3.經警於113年9月4日12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0街00號前扣得。 4.所有人:Z○○。 2 行動電話 (廠牌:三星Galaxy A22) 1支 1.即偵45630卷一第315至31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 2.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3.經警於113年9月4日12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0街00號前扣得。 4.所有人:Z○○。 3 飲料杯 1個 1.即偵45630卷一第315至31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 2.經警於113年9月4日12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0街00號前扣得。 3.所有人:Z○○。 4 寳特瓶 3個 1.即偵45630卷一第315至31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至14。 2.經警於113年9月4日12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0街00號前扣得。 3.所有人:Z○○。 5 行動電話 (廠牌:OPPO) 1支 1.即偵53988卷一第7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1。 2.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3.經警於113年10月29日14時4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扣得。 4.所有人:M○○。 6 IPad廠牌平板 1臺 1.即偵46262卷第8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2。 2.經警於113年9月8日12時4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號「臺北世界貿易中心」扣得。 3.所有人:F○○。 7 行動電話 (廠牌:IPhone 12 Pro max) 1支 1.即偵45630卷二第8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1。 2.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3.經警於113年9月4日10時6分許,在屏東縣○○市○○路000號扣得。 4.所有人:c○○。 8 綠色皮包 1個 1.即偵45630卷二第9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1。 2.經警於113年9月4日11時19分許,在屏東縣○○鎮○○路00號扣得。 3.所有人:c○○。 9 牛仔褲 1件 1.即偵45630卷二第9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2。 2.經警於113年9月4日11時19分許,在屏東縣○○鎮○○路00號扣得。 3.所有人:c○○。 10 黑色背心 1件 1.即偵45630卷二第9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3。 2.經警於113年9月4日11時19分許,在屏東縣○○鎮○○路00號扣得。 3.所有人:c○○。 11 灰色側背包 1個 1.即偵45630卷二第9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4。 2.經警於113年9月4日11時19分許,在屏東縣○○鎮○○路00號扣得。 3.所有人:c○○。 12 現金(新臺幣) 2萬8,000元 1.即偵45630卷二第9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5。 2.經警於113年9月4日11時19分許,在屏東縣○○鎮○○路00號扣得。 3.所有人:c○○。 13 眼鏡 2副 1.即偵45630卷二第9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6。 2.經警於113年9月4日11時19分許,在屏東縣○○鎮○○路00號扣得。 3.所有人:c○○。 14 行動電話 (廠牌:IPhone 8 PLUS) 1支 1.即偵45630卷二第9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7。 2.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3.經警於113年9月4日11時19分許,在屏東縣○○鎮○○路00號扣得。 4.所有人:c○○。 附表十一: Z○○ M○○ f○○ F○○ c○○ 寅○○ 應沒收、追徵之物 無 IPhone廠牌行動電話1支 無 無 IPhone廠牌行動電話1支 無 應沒收、追徵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5萬元 20,550元 9,000元 2,500元 32,837元 無 卷別對照表: 簡稱 卷別 偵45630卷一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5630號卷一 偵45630卷二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5630號卷二 偵45630卷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5630號卷三 偵46262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6262號卷 偵53988卷一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3988號卷一 偵53988卷二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3988號卷二 偵53988卷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3988號卷三 偵58986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8986號卷 他7843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7843號卷 少連偵509卷一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少連偵字第509號卷一 少連偵509卷二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少連偵字第509號卷二 少連偵509卷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少連偵字第509號卷三 本院卷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35號卷一 本院卷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35號卷二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