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王曼寧
- 被告鍾明達、洪麒麟、巴偉傑、汪承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明達 洪麒麟 巴偉傑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被 告 汪承佑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臺中○○○○○○○○○) 魏橙晞 廖綵瑄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5630、46262、53988、58986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509號),被 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Z○○犯如附表一、三、五「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 三、五「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M○○犯如附表一、三、五「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 三、五「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f○○犯如附表一、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三「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F○○犯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主文欄」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c○○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寅○○犯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主文欄」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九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十一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Z○○、f○○、M○○於民國113年間,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 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之3人以上、以實 施詐術詐取被害人財物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並於其後基於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招募c○○、少年潘○安(98年7月 間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經警方另行移送,無證據證明Z○ ○、f○○、M○○知悉潘○安之年齡)加入本案詐欺集團,c○○遂 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而F○○、寅○ ○於113年8月間,亦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由Z○○擔任司機兼總收水、M○○提供車手提款所需權 利車、F○○擔任司機、收水及車手頭、c○○及寅○○則擔任車手 ,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Z○○、f○○、M○○、c○○及本案詐欺集團內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 之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式,分別詐欺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後,分別依指示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帳戶,嗣由Z○○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帳戶提款卡,復由Z○○ 駕駛M○○所提供之權利車搭載c○○依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 之指示,由c○○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 表二所示款項後交予Z○○,再由Z○○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內其 他不詳成年成員,其等以此輾轉交付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以洗錢,Z○○、f○○、 M○○、c○○均因此取得報酬。 ㈡Z○○、f○○、M○○及本案詐欺集團內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 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 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分別於如附表三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三所示之詐欺方式,分別詐欺如附表三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後,分別依指示於如附表三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三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三所示帳戶,嗣由Z○○取得如附表三所示帳戶提款卡,復由Z○○駕駛M○ ○所提供之權利車搭載少年潘○安依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 之指示,由少年潘○安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四所示款項後交予Z○○,再由Z○○轉交予本案詐欺 集團內其他不詳成年成員,其等以此輾轉交付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以洗錢,Z○ ○、f○○、M○○均因此取得報酬。 ㈢Z○○、F○○、寅○○、M○○及本案詐欺集團內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 之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分別於如附表五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五所示之詐欺方式,分別詐欺如附表五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後,分別依指示於如附表五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五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五所示帳戶,嗣由Z○○取得如附表五所示帳戶提款卡,復由F○○ 駕駛M○○所提供之權利車搭載寅○○依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年成 員之指示,由寅○○於如附表六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 如附表六所示款項後交予F○○上繳予Z○○,再由Z○○轉交予本 案詐欺集團內其他不詳成年成員,其等以此輾轉交付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以洗錢。嗣經警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九至十所示之物,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Z○○、M○○、f○○、F○○、c○○、寅○○所犯係死刑、無 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 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 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上開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時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然被告於警詢時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案被告6人以外之人於警詢時之陳述,依上開說明,於被告6人涉及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被告6人涉及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名部分,則不受此限制。 三、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㈠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6人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 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如附表一、三、五所示之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八「證據名稱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此外,復有如附表九所示之物扣案可佐。 ㈡另上述證人於警詢時未經具結之筆錄,雖不得作為認定被告6 人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之事證,已如上所述,然本院認定被告6人違反組織犯罪條例參與犯罪組織之罪名時,不採 上開證人於警詢之筆錄為證,縱就此予以排除,尚仍得以上開其餘證據作為上述被告6人自白外之補強證據,自仍得認 定被告6人有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併此敘明。 ㈢綜上所述,堪認被告6人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 信。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6人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 科。 四、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1.關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被告Z○○、f○○、M○○、c○○如附表一、三所示之行為後,因刑 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同年8月2日施行後,其構成要件及刑度均未變更,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增訂之加重條件(如第43條第1項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百萬元、1億元以上之各加重其法定刑,第44條第1項規定並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所列數款行為態樣之加重其刑規定等),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於有各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Z○○、f○○、M○○、c○○上開行為時所無之 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 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 字第3358號判決意旨參照)。 2.關於洗錢防制法部分: 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修正洗錢行為之定義,惟本案情形於修正前、後 均符合洗錢行為之定義。又修正前該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新法則移列為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 。」,依此修正,倘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 其法定刑由「7年以下(2月以上)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 以下罰金」,修正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 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而為比較,以新 法之法定刑較有利於行為人。 ㈡核被告Z○○、M○○所為,就附表一編號5部分,均係犯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1至4、6至43、附表三、五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 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 般洗錢罪。 ㈢核被告f○○所為,就附表一編號5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1至4、6至43、附表三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㈣核被告c○○所為,就附表一編號5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1至4、6至43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㈤核被告F○○、寅○○所為,就附表五編號2部分,均係犯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五編號1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㈥被告6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有實行行為局部同 一、目的單一之情形,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罪。 ㈦被告6人就其等所犯部分,及其他集團內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 之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㈧被告6人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㈨刑之減輕事由 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前段規定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犯詐欺犯 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本案被告寅○○於偵查及本院審理 時均坦承犯行,已如前述,而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寅○○保 有犯罪所得(詳後述),其亦無庸繳交犯罪所得。綜上所述,被告寅○○既已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坦承犯行,且無保留犯罪 所得,確符合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第1項前段規定, 應依上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⒉按參與犯罪組織者,其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經查,被告6人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 詐欺如附表一、三、五所示之人,被告6人就本案參與犯罪 組織犯行,尚難認參與犯罪組織之情節輕微,自無依上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餘地。又按犯第3條之罪自首,並自動 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然查,依本案卷存證據無法證明被告6人就參與犯罪組織部分 有自首並自動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或有因其等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故無從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前、中段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然被告6人於本案偵查及審 判中均自白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合於同條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規定;另被告6人已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坦承犯洗錢罪, 已如前述,合於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自白減刑之規定, 原應對被告6人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6人就上開犯行均係從一重論處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是其等上開想 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照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 ㈩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6人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 錢財,率爾接受他人邀約參與詐欺集團,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他人,並分擔上開任務,使社會上人與人彼此間信任感蕩然無存,產生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之風險,所為洵屬不該;惟考量被告6人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且被告Z ○○、f○○、M○○、c○○與部分告訴人達成調解,再參被告6人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於詐欺集團擔任之角色、參與程度等情;末衡被告6人之前科紀錄(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 ,及其等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就其等所犯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三、五「主文欄」所示之刑(被告6人所犯各詳如附表一、 三、五所示)。復分別審酌被告6人所犯犯行之犯罪時間, 並衡被告6人各次犯行之手段等犯罪情節,及整體刑法目的 與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至6項所示。 本判決已整體衡量加重詐欺罪之主刑,足以反應一般洗錢罪之不法內涵,故無須再依照輕罪併科罰金刑,附此敘明。 五、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3至9所示之物,及未扣案如附表十一所 示之物,均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6人於本院準 備程序時供述明確,而依被告6人歷次所述關於附表九編號2、10所示款項來源,顯可認定係與其他違法行為有關聯且無合理來源之財產,是扣案如附表九所示之物,及未扣案如附表十一所示之物,均係用於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或無合理來源之財產,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同條例 第48條第2項規定,均宣告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十一所示 之物,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再被告6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供稱:本案我的犯罪所得如附 表十一應沒收、追徵之犯罪所得欄所示等語。是未扣案如附表十一應沒收、追徵之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至告訴人遭詐欺而匯入之其餘款項,業交予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已非屬被告6人所有或仍在其實際持有中,難認被 告6人就所隱匿之財物具有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且未經 查獲,故該等款項自毋庸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 規定宣告沒收。 ㈣又本案其餘扣案物,依卷附資料難認與本案有關,爰不於本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燦鴻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成員脫離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帳戶簡稱詳附表七)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詐欺方式 主文欄 備註 1 戌○○ 113年6月14日11時33分許 4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4日19時7分許前之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戌○○,佯稱提供虛擬貨幣投資平臺網址,可操作投資虛擬貨幣獲利、如欲提領出金,為確保為平臺用戶本人,需要繳納保證金、提領需透過中轉銀行,需繳納手續費云云,致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范文正中小企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 2 b○○ ①113年6月18日17時9分許(至范文正中小企銀帳戶)。 ②113年6月14日17時31分許(至陳氏平渣打商銀帳戶)。 ①2萬元 ②1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5月初某時許,以社群軟體抖音、通訊軟體LINE聯繫b○○,佯稱提供抖音店舖網址,註冊帳號並儲值,向廠商採購並發貨,即可買賣商品投資獲利云云,致b○○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范文正中小企銀、陳氏平渣打商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同2。 3 R○○ ①113年6月18日18時2分許 ②113年6月18日18時5分許 ③113年6月20日13時50分許 ④113年6月20日13時53分許 ⑤113年6月20日13時59分許 ①1萬8,000元 ②1萬8,000元 ③3萬元 ④3萬元 ⑤3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1日11時許,以交友APP「Wedate」、通訊軟體LINE聯繫R○○,佯稱提供「FPG Fortune Prime Global財盛國際」投資網站網址連結,下載申請會員即可操作投資國際黃金獲利云云,致R○○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范文正中小企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 4 g○○ 113年6月18日18時8分許 1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16日23時4分許,以社群軟體抖音、通訊軟體LINE聯繫g○○,佯稱提供「TictokMall」投資網站網址連結,註冊帳號,可批貨再轉售線上虛擬商品以賺取差價投資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g○○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范文正中小企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 5 L○○ ①113年6月19日20時36分許(至范文正中小企銀帳戶)。 ②113年6月19日20時38分許(至范文正中小企銀帳戶)。 ③113年6月19日20時39分許(至范文正中小企銀帳戶)。 ④113年6月19日20時41分許(至范文正中小企銀帳戶)。 ⑤113年6月19日20時43分許(至范文正中小企銀帳戶)。 ⑥113年7月1日10時47分許(至黎文研臺中商銀帳戶)。 ①1萬元 ②1萬元 ③1萬元 ④1萬元 ⑤1萬元 ⑥3萬1,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3月26日12時37分許,以通訊軟體Instagram、LINE聯繫L○○,佯稱提供投資網站網址連結,下載註冊帳號即可操作投資美金、國際黃金、比特幣獲利云云,致L○○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范文正中小企銀、黎文研臺中商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 6 U○○ ①113年6月14日19時8分許(至團世爭臺灣銀行帳戶)。 ②113年6月14日19時10分許(至團世爭臺灣銀行帳戶)。 ③113年6月25日16時42分許(至黎文研臺中商銀帳戶)。 ④113年6月25日16時43分許(至黎文研臺中商銀帳戶)。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10萬元 ④10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13日21時51分許前之某時許,以交友軟體Tinder、通訊軟體LINE聯繫U○○,佯稱提供網站網址予U○○,要求協助確認是否能正常使用,該網站連結係提供予路易莎業者與加盟署之福利,需依指示輸入基本資料及綁定銀行帳戶云云,致U○○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團世爭臺灣銀行、黎文研臺中商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同6。 7 地○○ 113年6月14日20時27分許 5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初下午某時許,以交友軟體Tinder、通訊軟體LINE聯繫地○○,佯稱因有報告須繳交,要求地○○幫忙,提供網址予地○○,連結申請帳號,並依指示操作匯款提領路易莎咖啡券,即可領取獎金云云,致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團世爭臺灣銀行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 8 X○○ ①113年6月17日13時54分許 ②113年6月17日13時56分許 ③113年6月17日13時57分許 ④113年6月17日14時3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④3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11日某時許,以某交友軟體、通訊軟體LINE聯繫X○○,佯稱提供「路易莎」投資網站網址連結,下載申請會員,投資紅利點數可現金回饋,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X○○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團世爭臺灣銀行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 9 申○○ 113年6月20日10時38分許 19萬4,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4月間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申○○,佯稱提供「瑞源-行動VIP」投資APP,下載申請會員即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何清賢臺中商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 10 H○○ ①113年6月11日12時36分許(至陳氏平渣打商銀帳戶)。 ②113年6月11日12時37分許(至陳氏平渣打商銀帳戶)。 ③113年6月26日13時51分許(至范文達第一商銀帳戶)。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4,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5月31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H○○,佯稱提供「TikTok Shop Pro」投資APP,下載開設網路商店,儲值經營網站可賺取利潤價差獲利云云,致H○○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陳氏平渣打商銀、范文達第一商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同10。 11 N○○ ①113年6月12日10時20分許 ②113年6月12日10時35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5月17日某時許,以交友軟體ipair、通訊軟體LINE聯繫N○○,佯稱提供「Pretty」購物網站網址連結,即可儲值投資獲利云云,致N○○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陳氏平渣打商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同11。 12 宇○○ 113年6月12日10時26分許 1萬4,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12日10時26分許前之某時許,以撥打電話予宇○○,佯稱為先前欠錢之被害人,要求宇○○還錢云云,致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陳氏平渣打商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13 K○○ ①113年6月12日11時11分許 ②113年6月12日11時12分許 ①5萬元 ②1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11日16時40分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K○○,佯稱匯款即可加入會員,獲得樂透號碼云云,致K○○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陳氏平渣打商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 14 癸○○ ①113年6月14日11時7分許 ②113年6月14日11時8分許 ③113年6月14日11時13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3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5月2日某時許,以XO匿名聊天交友軟體、通訊軟體LINE聯繫癸○○,佯稱提供「PRETTY跨境購物」網站網址連結,可在該網站設立商店且需先預付出貨訂金,商品賣出後可從中獲利云云,致癸○○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陳氏平渣打商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 15 丑○○ 113年6月14日15時15分許 2萬5,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初某時許,以交友軟體OMI、通訊軟體LINE聯繫丑○○,佯稱提供「tiktok」APP,下載申請會員即可儲值經營電商投資獲利云云,致丑○○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陳氏平渣打商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 16 d○○ ①113年6月17日15時20分許 ②113年6月17日15時23分許 ③113年6月17日15時24分許 ④113年6月17日15時31分許 ⑤113年6月17日15時32分許 ⑥113年6月17日15時47分許 ⑦113年6月17日15時48分許 ⑧113年6月17日15時49分許 ⑨113年6月17日15時55分許 ①1萬元 ②1萬元 ③1萬元 ④5萬元 ⑤5萬元 ⑥1萬元 ⑦1萬元 ⑧1萬元 ⑨4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5月間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d○○,佯稱提供「鼎元國際.apk」APP,下載申請會員,即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d○○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陳氏平渣打商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 17 C○○ ①113年6月18日9時34分許 ②113年6月18日9時35分許 ①5萬元 ②2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5月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C○○,佯稱提供「絜希智選」網站網址連結,可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C○○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黃玉成合庫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 18 卯○○ 113年6月18日18時33分許 2萬8,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11日12時39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卯○○,佯稱提供「文雅千變服飾」網站網址連結,下載申請會員即可操作投資服飾,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黃玉成合庫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 19 亥○○ 113年6月18日18時35分許 3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12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Instagram、LINE聯繫亥○○,佯稱提供「購物網」投資網站網址連結,進入商城開立帳號,儲值即可操作投資購物網商品獲利云云,致亥○○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黃玉成合庫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 20 P○○ ①113年6月20日11時9分許 ②113年6月22日11時27分許 ③113年6月24日10時10分許 ①2萬元 ②5,000元 ③5,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13日17時許,以社群軟體抖音、通訊軟體LINE聯繫P○○,佯稱提供「海外TikTok商家極速版」投資網站網址連結,下載申請會員,可儲值投資電商獲利云云,致P○○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李雄元華南商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 。 21 V○○ ①113年6月6日10時56分許 ②113年6月6日10時59分許 ③113年6月7日10時32分許 ①2萬5,000元 ②5,000元 ③2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6日10時56分許前之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V○○,佯稱可幫忙代為操作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V○○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阮氏娟中小企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 、同21。 22 Y○○ ①113年6月6日14時32分許 ②113年6月6日16時17分許 ③113年6月7日8時57分許 ④113年6月7日8時59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2萬6,000元 ④5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5月中旬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Y○○,佯稱提供投資網站網址連結,下載申請會員即可操作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Y○○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阮氏娟中小企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 。 23 鍾昕宜 ①113年6月11日10時29分許 ②113年6月11日10時29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4月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鍾昕宜,佯稱提供「瑞源」APP,下載申請會員即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鍾昕宜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阮氏娟中小企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 。 24 酉○○ ①113年6月12日9時14分許 ②113年6月12日9時15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5月初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酉○○,佯稱提供投資網站網址連結,下載申請會員即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阮氏娟中小企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 。 25 E○○ ①113年6月17日16時7分許 ②113年6月17日16時8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4月20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E○○,佯稱提供「寶座投資」投資網站網址連結,下載申請會員即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E○○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阮柏能彰化銀行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 。 26 A○○ ①113年6月18日15時22分許 ②113年6月18日15時25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5月9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A○○,佯稱提供投資網站網址連結,儲值即可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A○○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阮柏能彰化銀行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 。 27 戊○○ 113年6月19日13時50分許 3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6月4日某時許,以交友APP「Litmatch」、通訊軟體LINE聯繫戊○○,佯稱介紹玩遊戲、猜謎投資網站網址連結,下載即可儲值投資獲利、提領獲利款項須繳納20%稅金云云,致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阮柏能彰化銀行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 。 28 子○○ 113年6月19日16時4分許 3萬1,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6日16時23分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子○○,佯稱提供「翔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寶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網站網址連結及「寶座」APP連結,下載即可抽籤及競拍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子○○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阮柏能彰化銀行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 。 29 未○○ 113年6月20日9時39分許 2萬47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5月23日9時44分許前之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未○○,佯稱提供「裕東國際」APP,下載申請會員即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未○○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阮柏能彰化銀行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 。 30 a○○ 113年6月20日10時48分許 2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5月3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a○○,佯稱提供「盛寶金融」投資網站網址連結,下載申請會員即可儲值操作投資虛擬通貨獲利、輸入帳號密碼錯誤需支付解凍金、帳號遭金管會控管需繳納稅金云云,致a○○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阮柏能彰化銀行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 。 31 庚○○ 113年6月20日11時7分許 1萬5,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10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庚○○,佯稱提供「蝦皮賣場」投資網站網址連結,進入網址申請會員,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買賣商品賺取價差獲利云云,致庚○○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阮柏能彰化銀行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 。 32 温華強 113年6月20日13時5分許 1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5月23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抖音、通訊軟體LINE聯繫温華強,佯稱提供「Diamond」投資網站網址連結,下載申請會員即可投資虛擬商城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温華強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阮柏能彰化銀行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 。 33 午○○ ①113年6月20日16時45分許 ②113年6月20日17時10分許 ①1萬元 ②1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20日16時45分許前之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刊登販賣儲值支付寶之不實訊息,待午○○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Messenger聯繫午○○,佯稱購買商品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午○○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阮柏能彰化銀行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 。 34 丁○○ 113年6月24日8時38分許 8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3月31日15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丁○○,佯稱提供「育國智選」投資網站網址連結,進入網址即可儲值投資獲利云云,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杜文六臺灣銀行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 。 35 己○○ 113年6月24日9時25分許 3萬2,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4月初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己○○,佯稱提供「育國智選」APP,下載申請會員即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己○○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杜文六臺灣銀行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 。 36 G○○ ①113年6月25日14時26分許 ②113年6月25日14時28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5月初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G○○,佯稱因幫G○○抽籤股票認購有違約金,先幫忙代墊,需轉帳至指定帳戶云云,致G○○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杜文六臺灣銀行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 。 37 J○○ ①113年6月28日12時35分許 ②113年7月4日9時58分許 ①12萬5,000元 ②8萬8,888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5月初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J○○,佯稱提供「育國智選」投資APP,下載申請會員即可儲值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J○○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杜文六臺灣銀行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7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 38 O○○ 113年6月26日12時23分許 3萬5,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17日19時22分許,以在交友軟體Tinder、通訊軟體LINE聯繫O○○,佯稱為路易莎咖啡廳員工,表示要辦加盟者活動,並提供網址連結,進入網頁登入帳號、密碼,要求O○○依指示操作幫忙完成工作上之報告云云,致O○○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黎文研臺中商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8 。 39 黃○○ ①113年6月28日10時36分許 ②113年6月28日10時37分許 ③113年6月28日10時37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2,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25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Instagram、LINE聯繫黃○○,佯稱提供「MB-CEX」投資網站網址連結,下載申請會員即可操作投資泰達幣獲利云云,致黃○○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黎文研臺中商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9 。 40 宙○○ 113年6月28日12時17分許 1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15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宙○○,佯稱提供網址連結,需儲值始可玩遊戲云云,致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黎文研臺中商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0 。 41 壬○○ ①113年6月27日9時37分許 ②113年6月27日9時40分許 ①5萬元 ②3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5月25日12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壬○○,佯稱提供「立泰投資」投資網站網址連結,下載申請會員即可儲值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壬○○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范文達第一商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1 。 42 曾柏勳 113年6月27日19時40分許 2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27日某時許,以UT聊天室、通訊軟體LINE聯繫曾柏勳,佯稱因其父過世,急需用錢欲借款云云,致曾柏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范文達第一商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2 。 43 Q○○ 113年6月28日15時59分許 2萬3,709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5月24日14時49分許,以交友軟體Limatch、通訊軟體LINE聯繫Q○○,佯稱提供供貨商之網站網址連結,並可介紹電商賣賣商品賺取價差獲利云云,致Q○○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范文達第一商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3 。 附表二:(帳戶簡稱詳附表七) 編號 提領人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帳戶 提領地點 備註 1 c○○ ①113年6月14日11時49分許 ②113年6月14日11時50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范文正中小企銀帳戶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之統一超商締寶門市ATM 附表一編號1 。 2 c○○ 113年6月18日17時28分許 2萬元 范文正中小企銀帳戶 彰化縣○○鎮○○路0號之鹿港農會ATM 附表一編號2 ①。 113年6月14日18時許 1萬元 陳氏平渣打商銀帳戶 彰化縣○○鎮○○○街0號之統一超商糖廉門市ATM 附表一編號2 ②。 3 c○○ ①113年6月18日18時6分許 ②113年6月18日18時7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9,000元 范文正中小企銀帳戶 彰化縣○○鎮○○路0號之全家超商鹿港金埔崙店ATM 附表一編號3 。 ①113年6月20日14時9分許 ②113年6月20日14時10分許 ③113年6月20日14時11分許 ④113年6月20日14時11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苗栗縣○○鎮○○00○0號之統一超商紅米門市ATM 4 c○○ ①113年6月18日18時28分許 ②113年6月18日18時29分許 ①2萬元 ②8,000元 范文正中小企銀帳戶 彰化縣○○鎮○○路○段000號1樓之萊爾富超商鹿港鹿草店ATM 附表一編號4 。 5 c○○ ①113年6月19日21時9分許 ②113年6月19日21時10分許 ③113年6月19日21時11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元 范文正中小企銀帳戶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建日門市ATM 附表一編號5①至⑤。 6 c○○ ①113年6月14日19時19分許 ②113年6月14日19時19分許 ③113年6月14日19時20分許 ④113年6月14日19時21分許 ⑤113年6月14日19時21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團世爭臺灣銀行帳戶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之和美中寮郵局ATM 附表一編號6①、②。 ①113年6月25日17時1分許 ②113年6月25日17時2分許 ③113年6月25日17時3分許 ④113年6月25日17時4分許 ⑤113年6月25日17時5分許 ⑥113年6月25日17時6分許 ⑦113年6月25日17時7分許 ⑧113年6月25日17時8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⑧1萬元 黎文研臺中商銀帳戶 臺中市○區○○街00號之OK超商臺中梅亭店ATM 附表一編號6③、④。 ①113年6月26日8時55分許 ②113年6月26日8時56分許 ③113年6月26日8時56分許 ④113年6月26日8時57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9,000元 彰化縣○○市○○○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得利門市ATM 7 c○○ ①113年6月14日20時32分許 ②113年6月14日20時33分許 ③113年6月14日20時34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元 團世爭臺灣銀行帳戶 彰化縣○○鎮○○路○段000號之統一超商彰美門市ATM 附表一編號7 。 8 c○○ ①113年6月17日14時8分許 ②113年6月17日14時8分許 ③113年6月17日14時9分許 ④113年6月17日14時10分許 ⑤113年6月17日14時11分許 ⑥113年6月17日14時11分許 ⑦113年6月17日14時12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團世爭臺灣銀行帳戶 彰化縣○○市○○街00號之統一超商新員民門市ATM 附表一編號8 。 9 c○○ ①113年6月20日10時46分許 ②113年6月20日10時47分許 ③113年6月20日10時48分許 ④113年6月20日10時48分許 ⑤113年6月20日10時49分許 ⑥113年6月20日10時51分許 ⑦113年6月20日10時52分許 ⑧113年6月20日10時52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⑧1萬元 何清賢臺中商銀帳戶 苗栗縣○○鄉○○路000號之銅鑼郵局ATM 附表一編號9 。 ①113年6月21日13時2分許 ②113年6月21日13時3分許 ③113年6月21日13時4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3,9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紅億門市ATM 10 c○○ ①113年6月11日13時25分許 ②113年6月11日13時25分許 ③113年6月11日13時26分許 ④113年6月11日13時27分許 ⑤113年6月11日13時27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陳氏平渣打商銀帳戶 雲林縣○○市○○路00號之斗六大崙郵局ATM 附表一編號10①、②。 ①113年6月26日14時19分許 ②113年6月26日14時19分許 ③113年6月26日14時20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4,000元 范文達第一商銀帳戶 彰化縣○○市○○里○○路 ○段000號之統一超商彰德門市ATM 附表一編號10③。 11 c○○ ①113年6月12日10時30分許 ②113年6月12日10時31分許 ③113年6月12日10時32分許 ④113年6月12日10時33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陳氏平渣打商銀帳戶 雲林縣○○市○○路00號之斗六鎮北郵局ATM 附表一編號11 、12 。 ①113年6月12日10時53分許 ②113年6月12日10時54分許 ③113年6月12日10時55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1,000元 陳氏平渣打商銀帳戶 雲林縣○○市○○路0號之兆豐銀行斗六分行ATM 12 c○○ ①113年6月12日11時38分許 ②113年6月12日11時38分許 ③113年6月12日11時39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陳氏平渣打商銀帳戶 雲林縣○○市○○路○段000號之新光銀行斗六分行ATM 附表一編號13 。 13 c○○ ①113年6月14日11時29分許 ②113年6月14日11時29分許 ③113年6月14日11時30分許 ④113年6月14日11時30分許 ⑤113年6月14日11時31分許 ⑥113年6月14日11時32分許 ⑦113年6月14日11時32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1萬元 陳氏平渣打商銀帳戶 彰化縣○○鎮○○路○段○ 000號之統一超商諺東門市ATM 附表一編號14 。 14 c○○ ①113年6月14日15時52分許 ②113年6月14日15時53分許 ③113年6月14日15時54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5,000元 陳氏平渣打商銀帳戶 彰化縣○○鎮○○○街00號之全聯和美糖友店ATM 附表一編號15 。 15 c○○ ①113年6月17日15時41分許 ②113年6月17日15時42分許 ③113年6月17日15時42分許 ④113年6月17日15時43分許 ⑤113年6月17日15時44分許 ⑥113年6月17日15時44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陳氏平渣打商銀帳戶 彰化縣○○市○○路○段000 號之全家超商員林大仁店ATM 附表一編號16 。 ①113年6月17日15時48分許 ②113年6月17日15時50分許 ③113年6月17日15時52分許 ①9,900元 ②1萬元 ③2萬元(起訴書記載為1萬元,應予更正)。 彰化縣○○市○○路0段000 號之員林三橋郵局ATM ①113年6月17日16時18分許 ②113年6月17日16時18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彰化縣○○市○○路○段000 號之臺中銀行北員林分行ATM 16 c○○ ①113年6月18日9時54分許 ②113年6月18日9時55分許 ③113年6月18日9時56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黃玉成合庫帳戶 彰化縣○○鄉○○ 村○○路00號之統一超商康軒門市ATM 附表一編號17 。 17 c○○ ①113年6月18日18時43分許 ②113年6月18日18時43分許 ③113年6月18日18時44分許 ④113年6月18日18時45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7,000元 ④900元 黃玉成合庫帳戶 彰化縣○○鎮○○路00號之統一超商禾群門市ATM 附表一編號18 、19 。 18 c○○ ①113年6月20日19時37分許 ②113年6月20日19時38分許 ①2萬元 ②8,000元 李雄元華南商銀帳戶 苗栗縣○○鎮○○里00鄰000 ○0號之統一超商社苓門市ATM 附表一編號20 。 ①113年6月24日11時37分許 ②113年6月24日11時38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2,000元 彰化縣○○市○○○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彰化金 平店ATM 19 c○○ ①113年6月6日11時30分許 ②113年6月6日11時31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元 阮氏娟中小企銀帳戶 嘉義市○○路000號之台新銀行嘉義分行ATM 附表一編號21①、②。 113年6月8日10時23分許 1萬5,000元 臺南市○區○○路0號之成功大學郵局ATM 附表一編號21③。 113年6月8日 11時23分許 1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號之統一超商新東育門市ATM 20 c○○ ①113年6月6日14時55分許 ②113年6月6日14時56分許 ①3萬元 ②2萬元 阮氏娟中小企銀帳戶 臺灣企銀ATM 附表一編號22 。 113年6月6日16時44分許 2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之嘉義彌陀郵局ATM ①113年6月7日9時20分許 ②113年6月7日9時21分許 ③113年6月7日9時22分許 ④113年6月7日9時22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3萬元 ④1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嘉新分行ATM 21 c○○ ①113年6月11日11時16分許 ②113年6月11日11時17分許 ③113年6月11日11時18分許 ④113年6月11日11時18分許 ⑤113年6月11日11時19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阮氏娟中小企銀帳戶 臺南市○○區○○路00○0 號之全家超商新營新興店ATM 附表一編號23 。 22 c○○ ①113年6月12日10時10分許 ②113年6月12日10時11分許 ③113年6月12日10時12分許 ④113年6月12日10時12分許 ⑤113年6月12日10時13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阮氏娟中小企銀帳戶 雲林縣○○市○○路000號之統一超商上慶門市ATM 附表一編號24 。 23 c○○ ①113年6月17日16時14分許 ②113年6月17日16時15分許 ③113年6月17日16時15分許 ④113年6月17日16時16分許 ⑤113年6月17日16時17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阮柏能彰化銀行帳戶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之臺中銀行北員 林分行ATM 附表一編號25 。 24 c○○ ①113年6月18日15時37分許 ②113年6月18日15時37分許 ③113年6月18日15時38分許 ④113年6月18日15時38分許 ⑤113年6月18日15時39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1萬9,000元 阮柏能彰化銀行帳戶 彰化縣○○鄉○○街000號之全家超商秀水秀中店ATM 附表一編號26 。 25 c○○ ①113年6月19日14時46分許 ②113年6月19日14時47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元 阮柏能彰化銀行帳戶 彰化縣○○鄉○○路○段0000號之全家超商花壇白沙坑店ATM 附表一編號27 。 26 c○○ ①113年6月19日16時19分許 ②113年6月19日16時20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1,000元 阮柏能彰化銀行帳戶 彰化縣○○鄉○○路○段000 號之萊爾富超商花壇虎山店ATM 附表一編號28 。 27 c○○ 113年6月20日9時56分許 2萬元 阮柏能彰化銀行帳戶 苗栗縣○ ○鄉○○ 路00號之 全聯苗栗 銅鑼店ATM 附表一編號29 。 28 c○○ ①113年6月20日11時7分許 ②113年6月20日11時8分許 ③113年6月20日11時9分許 ④113年6月20日11時17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000元 ④1萬5,000元 阮柏能彰化銀行帳戶 苗栗縣○ ○鄉○○ 路000號之 銅鑼郵局ATM 附表一編號30 、31 。 29 c○○ ①113年6月20日14時8分許 ②113年6月20日14時13分許 ③113年6月20日14時13分許 ①1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元 阮柏能彰化銀行帳戶 苗栗縣○○鎮○○00○0號之統一超商鈺米門市ATM 附表一編號32 。 30 c○○ 113年6月20日17時21分許 2萬元 阮柏能彰化銀行帳戶 苗栗縣○○鎮○○里○○段00○0號之統一超商田馨門市ATM 附表一編號33 。 31 c○○ ①113年6月24日9時30分許 ②113年6月24日9時30分許 ③113年6月24日9時31分許 ④113年6月24日9時31分許 ⑤113年6月24日9時32分許 ⑥113年6月24日9時33分許 ⑦113年6月24日9時34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1,000元 杜文六臺灣銀行帳戶 彰化縣○○市○○○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得利門市ATM 附表一編號34 、35 。 32 c○○ ①113年6月25日15時10分許 ②113年6月25日15時10分許 ③113年6月25日15時11分許 ④113年6月25日15時11分許 ⑤113年6月25日15時12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杜文六臺灣銀行帳戶 彰化縣○○鎮○○路○段○000號之統一超商諺東門市ATM 附表一編號36 。 33 c○○ ①113年6月28日13時15分許 ②113年6月28日13時16分許 ③113年6月28日13時17分許 ①6萬元 ②6萬元 ③5,000元 杜文六臺灣銀行帳戶 彰化縣○○市○○路○段000 號之臺灣銀行彰化縣政府ATM 附表一編號37①。 34 c○○ ①113年6月26日12時31分許 ②113年6月26日12時32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5,000元 黎文研臺中商銀帳戶 彰化縣○○市○○路00號之臺灣企銀彰化分行ATM 附表一編號38 。 35 c○○ ①113年6月28日10時45分許 ②113年6月28日10時46分許 ③113年6月28日10時47分許 ④113年6月28日10時48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000元 黎文研臺中商銀帳戶 彰化縣○○市○○路000號之合作金庫銀行彰化分行ATM 附表一編號39 。 36 c○○ 113年6月28日13時11分許 1萬元 黎文研臺中商銀帳戶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之臺北富邦銀行彰化分行ATM 附表一編號40 。 37 c○○ ①113年6月27日9時56分許 ②113年6月27日9時57分許 ③113年6月27日9時57分許 ④113年6月27日9時58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范文達第一商銀帳戶 彰化縣○○市○○街00號之聯邦銀行員林分行ATM 附表一編號41 。 38 c○○ 113年6月28日8時50分許 1萬9,000元 范文達第一商銀帳戶 彰化縣○○市○○路0段00號之統一超商彰化門市ATM 附表一編號42 。 ①113年6月28日9時50分許 ②113年6月28日9時51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元 彰化縣○○市○○路00號之全家超商彰化前站店ATM 39 c○○ ①113年6月28日16時12分許 ②113年6月28日16時13分許 ①2萬元 ②3,000元 范文達第一商銀帳戶 彰化縣○○市○○街000號之全家超商彰化新再安門市ATM 附表一編號43 。 附表三:(帳戶簡稱詳附表七)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詐欺方式 主文欄 備註 1 T○○ 113年7月5日 14時24分許 1萬4,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4日21時21分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社團「新莊的租屋大小事公開社團」刊登租屋之不實訊息,待T○○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T○○,佯稱如欲優先承租房屋須預付押金至指定帳戶云云,致T○○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李雄元華南商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 2 S○○ ①113年7月1日12時53分許 ②113年7月1日12時54分許 ①10萬元 ②5萬7,656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5月9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Instagram、LINE聯繫S○○,佯稱提供「育國智選」投資APP,下載申請會員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S○○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杜文六臺灣銀行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 3 涂佩君 ①113年7月3日10時40分許 ②113年7月3日10時44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3月30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涂佩君,佯稱提供「育國智選」投資APP,下載申請會員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涂佩君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杜文六臺灣銀行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 4 D○○ ①113年7月4日12時33分許 ②113年7月4日12時35分許 ①1萬元 ②3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4月2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D○○,佯稱提供「育國智選」投資網站,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D○○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杜文六臺灣銀行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 5 巳○○ ①113年7月5日8時49分許 ②113年7月5日8時51分許 ①5萬元 ②3萬8,712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3月28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巳○○,佯稱提供「育國智選」投資APP,下載申請會員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杜文六臺灣銀行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 6 W○○ 113年7月2日11時30分許 8萬1,516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28日16時56分許前之某時許,以交友軟體Pairs、通訊軟體LINE聯繫W○○,佯稱提供「TiKTok Mall」網站,下載申請會員即可投資虛擬通貨獲利云云,致W○○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黎文研臺中商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 。 7 天○○ 113年6月29日15時36分許 1萬1,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27日12時57分許前之某時許,以通訊軟體Instagram、LINE聯繫天○○,佯稱提供網路電商網址連結,註冊帳號可儲值投資網路電商獲利云云,致天○○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范文達第一商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 。 8 丙○○ 113年6月29日16時48分許 2萬9,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26日20時3分前之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交友網站「love_tw」、通訊軟體LINE聯繫丙○○,佯稱要跟女生約會為避免爽約食言,導致約會失敗,需先匯款儲值給該約會網站、退還儲值約會訂金需繳納保證金云云,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范文達第一商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 。 9 乙○○ ○ 113年7月1日 9時21分許 3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5月初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乙○○○,佯稱提供「鼎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網站,下載申請會員,即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范文達第一商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 。 10 e○○ ①113年7月1日12時6分許 ②113年7月2日9時6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中旬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e○○,佯稱提供網路商店網址,可註冊帳號,並儲值買賣日常生活用品獲利云云,致e○○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范文達第一商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 。 11 玄○○ 113年7月1日 17時16分許 1萬3,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中旬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玄○○,佯稱有律師背景能幫忙處理先前車禍調解事宜,需轉帳諮詢律師費用云云,致玄○○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范文達第一商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 。 12 辛○○ 113年7月2日9時58分許 1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28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辛○○,佯稱能夠推薦六合彩牌組予辛○○至公益彩券行下注,惟需申辦會員入會及繳納保證金云云,致辛○○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范文達第一商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 。 13 辰○○ 113年7月2日15時29分許 1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1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辰○○,佯稱提供「TikTok Mall」網站,下載申請會員及綁定帳戶,即可投資網路拍賣服飾批發從中賺取利潤云云,致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范文達第一商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 。 附表四:(帳戶簡稱詳附表七) 編號 提領人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帳戶 提領地點 備註 1 潘○安 113年7月5日14時47分許 2萬元 李雄元華南商銀帳戶 彰化縣○○鎮○○路0段000 號之華南銀行和美分行ATM 附表三編號1 。 2 潘○安 ①113年7月1日13時12分許 ②113年7月1日13時13分許 ③113年7月1日13時15分許 ④113年7月1日13時16分許 ⑤113年7月1日13時17分許 ⑥113年7月1日13時18分許 ⑦113年7月1日13時20分許 ⑧113年7月1日13時21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⑧1萬元 杜文六臺灣銀行帳戶 臺南市○○區0 ○○路000號之全家超商永康文化店ATM 附表三編號2 。 113年7月2日9時33分許 7,000元 彰化縣○○鎮○○○街00號之全聯和美糖友店ATM 3 潘○安 ①113年7月3日10時58分許 ②113年7月3日10時59分許 ③113年7月3日10時59分許 ④113年7月3日11時許 ⑤113年7月3日11時1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杜文六臺灣銀行帳戶 苗栗縣○○市○○街000號之全家超商苗栗大勝店ATM 附表三編號3 。 4 潘○安 ①113年7月4日10時19分許 ②113年7月4日10時19分許 ③113年7月4日10時20分許 ④113年7月4日10時21分許 ⑤113年7月4日10時21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8,000元 杜文六臺灣銀行帳戶 苗栗縣○○市○○路000○0 號之統一超商苗豐門市ATM 附表一編號37②。 113年7月4日10時28分許 800元 苗栗市○○街000○0號之萊爾富超商苗栗為民店ATM 5 潘○安 ①113年7月4日12時56分許 ②113年7月4日12時57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杜文六臺灣銀行帳戶 彰化縣○○鄉○○路○段000號之統一超商芬農門市ATM 附表三編號4 。 6 潘○安 ①113年7月5日9時52分許 ②113年7月5日9時53分許 ③113年7月5日9時54分許 ④113年7月5日9時55分許 ⑤113年7月5日9時56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8,000元 杜文六臺灣銀行帳戶 苗栗縣○○鎮○○00號之全家超商苑裡甜心店ATM 附表三編號5 。 7 潘○安 ①113年7月1日11時31分許 ②113年7月1日11時33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1,600元 黎文研臺中商銀帳戶 高雄市○○區○○○路000號 1樓之國壽中華大樓 ATM 附表一編號5⑥。 8 潘○安 ①113年7月2日11時53分許 ②113年7月2日11時53分許 ③113年7月2日11時54分許 ④113年7月2日11時54分許 ⑤113年7月2日11時55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1,000元 黎文研臺中商銀帳戶 彰化縣○○鄉○○路0段000 號之統一超商ロ庄門市ATM 附表三編號6 。 9 潘○安 ①113年6月29日15時44分許 ②113年6月29日15時49分許 ①1萬1,000元 ②1,000元 范文達第一商銀帳戶 彰化縣○○鎮○○路○段00 號之全家超商鹿港金寶店ATM 附表三編號7 。 10 潘○安 113年6月29日16時57分許 1萬9,00 0元 范文達第一商銀帳戶 彰化縣○○鎮○○路00號之統一超商鹿寶門市ATM 附表三編號8 。 113年6月29日17時16分許 9,000元 彰化縣○○市○○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東芳門市ATM 11 潘○安 ①113年7月1日10時7分許 ②113年7月1日10時8分許 ③113年7月1日10時9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4,000元 范文達第一商銀帳戶 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高雄銀行前金分行ATM 附表三編號9 。 12 潘○安 ①113年7月1日12時30分許 ②113年7月1日12時31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元 范文達第一商銀帳戶 臺南市○○區○○路○段000 號之統一超商常興門市ATM 附表三編號10 。 ①113年7月2日9時35分許 ②113年7月2日9時36分許 ③113年7月2日9時37分許 ④113年7月2日9時38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3,000元 彰化縣○○鎮○○○街00號之全家超商和美雙美店ATM 13 潘○安 113年7月1日17時45分許 1萬3,000元 范文達第一商銀帳戶 彰化縣○○市○○○路000 號之統一超商欣兆陽門市ATM 附表三編號11 。 14 潘○安 ①113年7月2日10時22分許 ②113年7月2日10時23分許 ①1,000元 ②9,000元 范文達第一商銀帳戶 彰化縣○○市○○街000號之統一超商彰泳門市ATM 附表三編號12 。 15 潘○安 113年7月2日15時37分許 1萬元 范文達第一商銀帳戶 彰化縣○○鄉○○路00號之伸港全興郵局ATM 附表三編號13 。 附表五:(帳戶簡稱詳附表七)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詐欺方式 主文欄 備註 1 I○○ ①113年9月4日8時59分許 ②113年9月4日9時7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8月20日17時8分許前之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I○○,佯稱提供投資網站網址連結,下載申請會員即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I○○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阮文生臺中商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 。 2 B○○ ①113年9月4日9時27分許 ②113年9月4日9時28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3年6月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B○○,佯稱提供「MG Pro」APP,下載註冊帳號即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B○○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黃文丁華南商銀帳戶。 Z○○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 。 附表六:(帳戶簡稱詳附表七) 編號 提領人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帳戶 提領地點 備註 1 寅○○ 113年9月4日 9時51分許 8萬元 阮文生臺中商銀帳戶 南投縣○ ○市○○ 街00號之 臺中銀行 南投分行 ATM 附表五編號1 。 113年9月4日 9時52分許 5萬7,000元 2 寅○○ ①113年9月4日9時57分許 ②113年9月4日9時58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黃文丁華南商銀帳戶 南投縣○○市○○ 路000號之華南銀行南投分行 ATM 附表五編號2 。 附表七: 簡稱 帳戶 范文正中小企銀帳戶 范文正所申設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團世爭臺灣銀行帳戶 團世爭所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何清賢臺中商銀帳戶 何清賢所申設之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氏平渣打商銀帳戶 陳氏平所申設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玉成合庫帳戶 黃玉成所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雄元華南商銀帳戶 李雄元所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阮氏娟中小企銀帳戶 阮氏娟所申設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阮柏能彰化銀行帳戶 阮柏能所申設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杜文六臺灣銀行帳戶 杜文六所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黎文研臺中商銀帳戶 黎文研所申設之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范文達第一商銀帳戶 范文達所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阮文生臺中商銀帳戶 阮文生所申設之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文丁華南商銀帳戶 黃文丁所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八: 編號 卷別 證據名稱 1 偵45630卷一 ①113年9月5日員警職務報告(第51頁)。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第79至89、213至218頁)。 ③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第91至99頁)。 ④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第109頁)。 ⑤B○○之臺北富邦銀行對帳單細項(第111頁)。 ⑥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第113至117頁)。 ⑦被告寅○○提領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第133至135頁)。 ⑧被告寅○○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第137至147頁)。 ⑨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第149至151頁)。 ⑩被告寅○○之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第153至169頁)。 ⑪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第171頁)。 ⑫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第173至175頁)。 ⑬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車行紀錄(第177至179頁)。 ⑭現場查獲照片(第219至255頁)。 ⑮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第257至275頁)。 ⑯涉案人頭帳戶一覽表(第277頁)。 ⑰被害人遭詐欺提領一覽表(第279至308頁)。 ⑱本院113年聲搜字第2885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第309至316頁)。 ⑲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搜索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第319至325頁)。 ⑳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第329至335頁)。 ㉑范文正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375至378頁)。 ㉒團世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379至381頁)。 ㉓何清賢之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383至385頁)。 ㉔陳氏平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387至390頁)。 ㉕黃玉成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391至393頁)。 ㉖李雄元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395至399頁)。 ㉗阮氏娟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401至404頁)。 ㉘阮柏能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405至410頁)。 ㉙杜文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411至414頁)。 ㉚黎文研之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415至418頁)。 ㉛范文達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419至423頁)。 2 偵45630卷二 ①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第71至76頁)。 ②本院113年聲搜字第2885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第77至83、87至93頁)。 ④被告c○○之扣案手機相簿畫面、通訊軟體LINE、微信、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現場查獲照片(第141至160頁、偵53988卷一第297至299頁)。 ⑤告訴人戌○○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61至162頁)。 ⑥告訴人b○○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67至168頁)。 ⑦告訴人R○○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77至178頁)。 ⑧告訴人g○○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83頁)。 ⑨被害人L○○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89至190頁)。 ⑩告訴人U○○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05至206頁)。 ⑪告訴人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11頁)。 ⑫告訴人X○○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19至220頁)。 ⑬告訴人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25至226頁)。 ⑭告訴人H○○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35至236頁)。 ⑮告訴人N○○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41至242頁)。 ⑯告訴人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49至250頁)。 ⑰告訴人K○○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53至254頁)。 ⑱被害人癸○○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57至258頁)。 ⑲告訴人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65至266頁)。 ⑳告訴人d○○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71頁)。 ㉑告訴人C○○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81至282頁)。 ㉒告訴人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87至288頁)。 ㉓告訴人亥○○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93至294頁)。 ㉔告訴人P○○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97至298頁)。 ㉕告訴人T○○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03至304頁)。 ㉖告訴人V○○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09至310頁)。 ㉗告訴人Y○○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17至318頁)。 ㉘告訴人鍾昕宜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21至322頁)。 ㉙告訴人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29至330頁)。 ㉚告訴人E○○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35至336頁)。 ㉛告訴人A○○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43至344頁)。 ㉜告訴人戊○○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53至354頁)。 ㉝告訴人子○○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59至361頁)。 ㉞告訴人未○○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69至370頁)。 ㉟告訴人a○○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75至377頁)。 ㊱告訴人庚○○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85至386頁)。 ㊲告訴人温華強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89至390頁)。 ㊳告訴人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97至398頁)。 ㊴告訴人丁○○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401至402頁)。 ㊵告訴人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407至408頁)。 ㊶告訴人G○○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413至414頁)。 ㊷告訴人J○○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421至422頁)。 ㊸告訴人S○○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427至428頁)。 ㊹告訴人涂佩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433至434頁)。 ㊺告訴人D○○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439至440頁)。 ㊻告訴人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447至448頁)。 ㊼告訴人O○○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453至454頁)。 ㊽告訴人黃○○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461至462頁)。 3 偵45630卷三 ①告訴人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至4頁)。 ②告訴人W○○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7至8頁)。 ③告訴人壬○○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3至14頁)。 ④告訴人曾柏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9至20頁)。 ⑤告訴人Q○○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3至24頁)。 ⑥告訴人天○○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1至32頁)。 ⑦告訴人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7頁)。 ⑧告訴人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43至44頁)。 ⑨告訴人e○○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49至50頁)。 ⑩告訴人玄○○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55至56頁)。 ⑪告訴人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59至60頁)。 ⑫被害人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69至70頁)。 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度保管字第4656號扣押物品清單(第155頁)。 ⑭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9月10日員警偵查報告(第165至170頁)。 ⑮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第183至189頁)。 ⑯巴昭祥之指認照片(第209頁)。 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第211至216、229至234、299至304頁)。 ⑱被告Z○○之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第235至244頁)。 ⑲被告c○○之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擷圖及譯文(第245至246頁)。 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10月14日員警偵查報告(第277至283頁)。 ㉑Google現場圖指認照片(第309頁)。 4 偵46262卷 ①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第37至42頁)。 ②被告F○○之通訊軟體Telegram、微信、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45、65至81頁)。 ③阮文生之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臺幣開戶資料、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臺幣交易明細(第47至57頁)。 ④被害人I○○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59頁、偵58986卷第183至189頁)。 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第83至88頁)。 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第91至97頁)。 5 偵53988卷一 ①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第51至56、291至296頁)。 ②被告M○○之手機畫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65至69頁)。 ③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第71至77頁)。 6 偵58986卷 ①臺中商業銀行總行113年9月5日中業執字第1130027695號函暨檢附阮文生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各類帳戶查詢表、臺幣開戶資料、臺幣交易明細(第89至99頁)。 ②告訴人B○○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217至223、251至253頁)。 ③告訴人B○○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擷圖(第225至231、237至243、247頁)。 7 他7843卷 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8月29日員警偵查報告(第5至26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10月24日員警偵查報告(第91至97頁)。 8 少連偵509卷一 ①黃文丁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229至231頁)。 9 少連偵509卷三 ①證人潘福安之兒童少年保護通報表(第37至38頁)。 ②113年度保管字第7050號扣押物品清單( 第437至440頁)。 10 本院卷一 ①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72號扣押物品清單(第189至192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度保管字第7050號扣押物品清單(第195至197頁)。 ③扣押物品照片(第207至212頁)。 附表九: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行動電話 (廠牌:IPhone12) 1支 1.即偵45630卷一第315至31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 2.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3.經警於113年9月4日12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0街00號前扣得。 4.所有人:Z○○。 2 現金 (新臺幣) 38萬4,500元 1.即偵45630卷一第315至31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9、10。 2.經警於113年9月4日12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0街00號前扣得。 3.所有人:Z○○。 3 讀卡機 2個 1.即偵45630卷一第315至31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6。 2.經警於113年9月4日12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0街00號前扣得。 3.所有人:Z○○。 4 收據 3張 1.即偵45630卷一第315至31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 2.經警於113年9月4日12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0街00號前扣得。 3.所有人:Z○○。 5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提款卡 1張 1.即偵45630卷一第315至31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 2.卡號:00000000000號。 3.經警於113年9月4日12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0街00號前扣得。 4.所有人/持有人:Z○○。 6 讀卡機 1個 1.即偵45630卷一第33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1。 2.經警於113年9月4日14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7005號房扣得。 3.所有人:Z○○。 7 行動電話 (廠牌:IPhone XR) 1支 1.即偵46262卷第8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1。 2.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3.經警於113年9月8日12時4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號「臺北世界貿易中心」扣得。 4.所有人:F○○。 8 華南商業銀行提款卡 1張 1.即偵45630卷一第9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1。 2.卡號:000-000000000000號。 3.經警於113年9月4日17時30分許,在南投縣○○市○○路0段000號扣得。 4.所有人/持有人:寅○○。 9 行動電話 (廠牌:IPhone 8 PLUS) 1支 1.即偵45630卷一第9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2。 2.含SIM卡1張,IMEI:356700000000000。 3.經警於113年9月4日17時30分許,在南投縣○○市○○路0段000號扣得。 4.所有人:寅○○。 10 現金(新臺幣) 6萬元 1.即偵45630卷一第9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3。 2.經警於113年9月4日17時30分許,在南投縣○○市○○路0段000號扣得。 3.所有人:寅○○。 附表十: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行動電話 (廠牌:三星Galaxy S24+) 1支 1.即偵45630卷一第315至31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 2.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3.經警於113年9月4日12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0街00號前扣得。 4.所有人:Z○○。 2 行動電話 (廠牌:三星Galaxy A22) 1支 1.即偵45630卷一第315至31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 2.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3.經警於113年9月4日12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0街00號前扣得。 4.所有人:Z○○。 3 飲料杯 1個 1.即偵45630卷一第315至31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 2.經警於113年9月4日12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0街00號前扣得。 3.所有人:Z○○。 4 寳特瓶 3個 1.即偵45630卷一第315至31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至14。 2.經警於113年9月4日12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0街00號前扣得。 3.所有人:Z○○。 5 行動電話 (廠牌:OPPO) 1支 1.即偵53988卷一第7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1。 2.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3.經警於113年10月29日14時4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扣得。 4.所有人:M○○。 6 IPad廠牌平板 1臺 1.即偵46262卷第8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2。 2.經警於113年9月8日12時4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號「臺北世界貿易中心」扣得。 3.所有人:F○○。 7 行動電話 (廠牌:IPhone 12 Pro max) 1支 1.即偵45630卷二第8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1。 2.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3.經警於113年9月4日10時6分許,在屏東縣○○市○○路000號扣得。 4.所有人:c○○。 8 綠色皮包 1個 1.即偵45630卷二第9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1。 2.經警於113年9月4日11時19分許,在屏東縣○○鎮○○路00號扣得。 3.所有人:c○○。 9 牛仔褲 1件 1.即偵45630卷二第9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2。 2.經警於113年9月4日11時19分許,在屏東縣○○鎮○○路00號扣得。 3.所有人:c○○。 10 黑色背心 1件 1.即偵45630卷二第9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3。 2.經警於113年9月4日11時19分許,在屏東縣○○鎮○○路00號扣得。 3.所有人:c○○。 11 灰色側背包 1個 1.即偵45630卷二第9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4。 2.經警於113年9月4日11時19分許,在屏東縣○○鎮○○路00號扣得。 3.所有人:c○○。 12 現金(新臺幣) 2萬8,000元 1.即偵45630卷二第9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5。 2.經警於113年9月4日11時19分許,在屏東縣○○鎮○○路00號扣得。 3.所有人:c○○。 13 眼鏡 2副 1.即偵45630卷二第9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6。 2.經警於113年9月4日11時19分許,在屏東縣○○鎮○○路00號扣得。 3.所有人:c○○。 14 行動電話 (廠牌:IPhone 8 PLUS) 1支 1.即偵45630卷二第9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7。 2.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3.經警於113年9月4日11時19分許,在屏東縣○○鎮○○路00號扣得。 4.所有人:c○○。 附表十一: Z○○ M○○ f○○ F○○ c○○ 寅○○ 應沒收、追徵之物 無 IPhone廠牌行動電話1支 無 無 IPhone廠牌行動電話1支 無 應沒收、追徵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5萬元 20,550元 9,000元 2,500元 32,837元 無 卷別對照表: 簡稱 卷別 偵45630卷一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5630號卷一 偵45630卷二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5630號卷二 偵45630卷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5630號卷三 偵46262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6262號卷 偵53988卷一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3988號卷一 偵53988卷二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3988號卷二 偵53988卷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3988號卷三 偵58986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8986號卷 他7843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7843號卷 少連偵509卷一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少連偵字第509號卷一 少連偵509卷二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少連偵字第509號卷二 少連偵509卷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少連偵字第509號卷三 本院卷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35號卷一 本院卷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35號卷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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