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8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龍橙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龍橙琳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緩字第1872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龍橙琳所涉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以112年度偵字 第1785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5 月17日期滿未經撤銷。而本案所扣得之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未經核准自境外輸入之醫療器材,爰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1項、第25條第1項予以宣告沒收之。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 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 收,刑法第38條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於112年間,因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輸入醫療器材即如 附表所示物品之犯行,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規定,於112年4月25日為緩起訴處分,該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 間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二)被告遭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人員查獲上開犯行時所扣得之如附表所示物品,經認定應以醫療器材管理,須於報運進口前依照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 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輸入醫療器材,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屬未經核准輸入醫療器材等事實,有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2年3月20日局授食藥字第1120031656號函、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112年3月13日中普稽字第1121003756號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函附之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中稽快傳字第26號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驗孕試劑之照片、進口報單、東華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商票、包裹清單、連線進/出口報單更正申 請書等在卷可稽(見臺中地檢署112年度他字第2583號卷 第22至41頁)。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屬被告所有,為渠等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坦承在卷,則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前揭供犯罪所用之物,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1 驗孕試劑 6包(300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