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邁克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國松、馬路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張昭明、凱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亮賢、科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慧芬、科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周正義、宏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賴士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邁克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方國松 被 告 馬路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昭明 被 告 凱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余亮賢 被 告 科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慧芬 被 告 科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正義 被 告 宏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士璧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25566號、第26069號、第26070號、第26071號、第26584號、110年度 偵字第2046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緩字第3712號、第3717號、第3725號、第3727號、第3730號、第3750號、113年 度執聲字第20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犯罪所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邁克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馬路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凱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科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宏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前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5566號、第26069號、 第26070號、第26071號、第26584號、110年度偵字第20469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確定,於111年11月2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被告等繳回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 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 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邁克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6公司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 件,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5566號、第26069號、第26070號、第26071號、第26584號、110年度偵字 第2046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0年11月22日確定,並於111 年11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經本院核閱案卷所附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110年度上職議字第5019號處分書及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確 認無訛。 ㈡被告邁克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6公司因上開案件獲有如附 表編號1至6「犯罪所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為前開公司之代表人於偵訊時所是認,且有中科智慧機器人自造基地設備採購一覽表在卷可參,並已於偵查中自動繳回,有如附表卷證欄所示之資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107年度採購案批次 得標金額 實際得標廠商 犯罪所得金額 卷證 1 第29批次 377萬元 被告邁克兄弟科技股份公司 26萬3,900元 1、110年8月4日匯款委託書(證明聯)。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扣保字第52號。 2 第4批次 435萬元 被告馬路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09萬723元 1、110年8月3日匯款回條聯。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扣保字第51號。 第6批次 400萬元 第10批次 317萬8,750元 第33批次 405萬3,000元 3 第8批次 399萬9,500元 被告凱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7萬9,965元 1、110年8月5日匯款回條聯。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扣保字第56號。 4 第11批次 433萬8,000元 被告科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21萬6,145元(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21萬6,145萬元,應予更正) 1、110年9月16日匯款回條聯。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扣保字第75號。 第12批次 268萬8,000元 第15批次 404萬2,500元 第35批次 116萬元 第36批次 394萬8,000元 第38批次(聲請書附表漏載,應予補充) 119萬7,000元(聲請書附表漏載,應予補充) 5 第14批次 362萬6,000元 被告宏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42萬6,580元 1、110年9月17日國內匯款聲請書。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扣保字第77號。 第20批次 246萬8,000元 6 第34批次 135萬6,000元 被告科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萬4,920元 1、110年9月15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6日,應予更正)匯款回條聯。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扣保字第76號。 犯罪所得共計:337萬2,233元 ※犯罪所得:以得標金額乘以同業利潤率7%計算(小數點後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