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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46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黃麗竹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邁克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方國松
被告
馬路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昭明
被告
凱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余亮賢
被告
科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慧芬
被告
科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周正義
被告
宏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賴士璧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25566號、第26069號、第26070號、第26071號、第26584號、110年度偵字第2046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緩字第3712號、第3717號、第3725號、第3727號、第3730號、第3750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0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犯罪所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邁克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馬路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凱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科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宏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前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5566號、第26069號、第26070號、第26071號、第26584號、110年度偵字第2046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確定,於111年11月2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被告等繳回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邁克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6公司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5566號、第26069號、第26070號、第26071號、第26584號、110年度偵字第2046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0年11月22日確定,並於111年11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經本院核閱案卷所附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110年度上職議字第5019號處分書及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確認無訛。

㈡被告邁克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6公司因上開案件獲有如附表編號1至6「犯罪所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為前開公司之代表人於偵訊時所是認,且有中科智慧機器人自造基地設備採購一覽表在卷可參,並已於偵查中自動繳回,有如附表卷證欄所示之資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麗竹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07年度採購案批次 得標金額 實際得標廠商 犯罪所得金額 卷證 1 第29批次 377萬元 被告邁克兄弟科技股份公司 26萬3,900元 1、110年8月4日匯款委託書(證明聯)。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扣保字第52號。 2 第4批次 435萬元 被告馬路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09萬723元 1、110年8月3日匯款回條聯。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扣保字第51號。  第6批次 400萬元     第10批次 317萬8,750元     第33批次 405萬3,000元    3 第8批次 399萬9,500元 被告凱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7萬9,965元 1、110年8月5日匯款回條聯。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扣保字第56號。 4 第11批次 433萬8,000元 被告科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21萬6,145元(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21萬6,145萬元,應予更正) 1、110年9月16日匯款回條聯。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扣保字第75號。  第12批次 268萬8,000元     第15批次 404萬2,500元     第35批次 116萬元     第36批次 394萬8,000元     第38批次(聲請書附表漏載,應予補充) 119萬7,000元(聲請書附表漏載,應予補充)    5 第14批次 362萬6,000元 被告宏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42萬6,580元 1、110年9月17日國內匯款聲請書。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扣保字第77號。  第20批次 246萬8,000元     6 第34批次 135萬6,000元 被告科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萬4,920元 1、110年9月15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6日,應予更正)匯款回條聯。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扣保字第76號。 犯罪所得共計:337萬2,233元      ※犯罪所得:以得標金額乘以同業利潤率7%計算(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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