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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
    方荳
  • 法定代理人
    姜尚佑

  • 當事人
    台灣應急整合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台灣應急整合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姜尚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3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口對口人工呼吸器搶救心肺復甦急救面罩伍佰個,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姜尚佑、台灣應急整合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因犯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6901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11 月2日確定,113年11月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 之500個「口對口人工呼吸器搶救心肺復甦急救面罩」(CPRMASK,下稱急救面罩)屬醫療器材【現扣押於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簡易進口報單號碼BY/11/294/GS33Y、BY/11294/GS36S、BY/11/294/GS3P5、BY/11/294/GVU21,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係未 經核准自境外輸入之醫療器材,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職員林町餘於偵訊之證述、高雄關112年4月25日高普業二字第1121011656號函暨所附之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個案委任書、高雄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被告所提出上開急救面罩於網路上之販賣資料及產品說明1份,顯係被告所有,供其犯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1項、第63條、第25條第1項未經核准輸入之醫療器材罪所用 之物或預備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 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6901號緩起訴處分,並經職權送再議駁回處分而確定,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112年度上職議字第5076號處分書 各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 (二)扣案之口對口人工呼吸器搶救心肺復甦急救面罩500個,為 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輸入許可證之醫療器材,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112年度他字第4967號偵卷第61至62 、83頁)。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方 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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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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