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05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顏文旺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083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中簡字第19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顏文旺於民國112年10月8日19時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美廉社臺中金山店內,因細故與告訴人黃莉婷發生口角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前開不特定多數人均可共見共聞之場所,以台語「臭雞掰」等語辱罵告訴人,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與被告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等件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