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33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曜澤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778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中簡字第543號),改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曜澤與告訴人林伯翰互不相識,因於民國111年9月5日0時30分許,在臺中市西區美村路1段與五權五街交岔口發生行車糾紛而有爭執,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上開場所,手持棒球棍並對告訴人辱罵「幹破你娘、臭俗仔」等語,以此方式侮辱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之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已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