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36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柏橚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6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黃柏橚於民國112年11月26日1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號之彩券行內,因消費問題與該店店員即告訴人陸家妮起口角,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得共見聞之該店內,對告訴人辱稱:「你不要噎死,噎死要叫你男朋友拖去埋」、「狗眼看人低,你看我是隻狗我看你是隻豬」、「死胖子,咳到死,幹你娘機掰是勒三小」、「死胖子快去死死,死胖子在棺材裡罵我」等語,以此方式公然侮辱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 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