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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143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吳逸儒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逸靖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751號、113年度偵字第246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犯加重誹謗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丙○○與乙○○(起訴書誤載為康暄晴應予更正)前為同事,丙○○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而犯加重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自民國113年2月1日某時起,接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其位在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住處內,以行動電話或電腦連線網路後登入社群軟體臉書帳號「丙○○」,在乙○○之臉書帳號「乙○○」貼文下方,為如附表所示之不實及侮辱性留言,足以減損乙○○之社會評價,並致乙○○深感受辱。

二、案經乙○○委任吳宜星律師、侯珮琪律師告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被告丙○○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公訴人、被告於審判期日均未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37頁),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揭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二、其餘本判決所引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被告辨識而為合法調查(見本院卷第37頁至第38頁),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附表所示時間,以臉書帳號「丙○○」張貼如附表所示文字在告訴人乙○○臉書上,然否認有何公然侮辱或加重誹謗犯行,辯稱:伊出發點並非傷害他人,並無此意等語。然查:

(一)被告確有張貼如附表所示內容於不特定人均可共見共聞之告訴人臉書上等情,業據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113年2月17日員警職務報告、銀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基本資料表、告訴人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臉書貼文擷圖等件在卷可稽(見他2465號卷第33頁至第49頁、第61頁至第63頁;偵14751號卷第23頁、第37頁至第45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又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告訴人係因為看到認識的人就想給人家敲錢,這種人沒有什麼社會評價地位,倘若欲爭取社會評價,就應該自己爭取,做給人家看等語(見本院卷第39頁),顯見被告對於其所述內容,將貶低告訴人社會人格評價一事有所認識,而仍於告訴人臉書上張貼附表所示文字,主觀上即係欲以附表所示言詞在告訴人臉書貼文上,使不特定人見聞後,貶低告訴人之社會評價顯可認定,所辯其並無此意,尚非可採。復佐以被告於警詢時稱:伊因時常遭左鄰右舍揶揄,懷疑是告訴人在外放話導致,故一時氣憤留言說這些話等語(見偵14751號卷第27頁),亦證被告係因懷疑告訴人背地裡污衊其,因而心生不滿,為發洩情緒而為,主觀上顯係基於侮辱或誹謗告訴人,以詆毀告訴人之意,應可認定,所辯尚非可採。

(三)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係指以語言(或舉動)在公共場所向特定之人辱罵,為其他不特定人可以聞見之情形。而其語言(或舉動)之含義,又足以減損該特定人之聲譽者而言。倘與人發生爭執,而心生氣憤、不滿,出言譏罵對方,已具針對性,且係基於表達己身不滿,顯非玩笑可比,聽聞者已可感受陳述之攻擊性,而非平常玩笑或口頭禪,當然會使該特定人感覺人格遭受攻擊,足以貶損其名譽及尊嚴評價,而與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相符(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050號判決意旨參照)。倘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而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於此範圍內,刑法第309條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自承:伊所張貼之內容並非針對告訴人所張貼之影片文字或貼文,而係針對告訴人去報警一事等語(見本院卷第39頁),顯見被告所張貼之內容均與告訴人張貼之文章及內容無關。且觀諸告訴人張貼之文字及影像內容,無非嬰孩照片搭配「不耐煩的表情包」等文字;新娘妝髮照片搭配新秘推薦資訊;及嬰幼兒用品照片搭配「丙○○回應了:你來跟我講說這個叫做為我好」等文字內容,實均與被告所張貼之文字內容無涉,有卷附告訴人臉書擷圖可憑(見他2465號卷第33頁至第37頁),是綜合雙方對話內容、情節、表意之脈絡情境,可知被告張貼附表所示文字均係基於其對於告訴人個人及其報警行為之不滿,而以上揭語彙辱罵告訴人,顯屬恣意貶抑告訴人在社會生活中應受平等對待及尊重之主體地位、侵害告訴人之名譽人格尊嚴及實質社會評價,亦無益於公共事務、文學藝術或學術專業等價值,揆諸前開最高法院、憲法法庭判決之意旨,本案被告行為已逾越社會上理性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本案告訴人之名譽權與被告之言論自由,足認已構成公然侮辱之行為。

(四)再按刑法第310條規定之誹謗罪,係指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如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受到社會一般人負面之評價判斷,則可認為足以損害被指述人之名譽。而行為人對所指摘關於被害人之具體事實,足以損害被害人名譽有所認識,且知悉就其所認識之事加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的名譽,而指摘或傳述此事,即具有誹謗故意。觀諸被告以「精神障礙」、「吃藥」等文字指涉告訴人精神狀況異常、所言及所為均與事實不符,以此貶低告訴人社會信用,自以損害告訴人之名譽,核與加重誹謗要件合致。

(五)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自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加重誹謗罪。又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以臉書多次張貼文字內容侮辱及誹謗告訴人,顯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侵害同一法益之接續行為,各次行為之獨立性甚薄弱,應論以接續犯,屬包括一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加重誹謗罪。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對於告訴人有所不滿,而率於公眾均可見聞之告訴人臉書頁面上張貼如附表所示文字貶抑及詆毀告訴人,侵害告訴人名譽,對告訴人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有所影響,所為應予非難;並參以被告犯後以前詞置辯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對於其學經歷及家庭狀況均表示「不想講」、「關你屁事」等而無從參酌(見本院卷第41頁)及告訴代理人對於本案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310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慧倫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逸儒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
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 時間 回復貼文 內容 卷證出處 1 113年2月1日某時   告訴人於113年1月15日某時發布之貼文 操你媽的你他媽都結婚了,你放什麼話啦幹 113年度他字第2465號卷第33頁 2   阿你他媽的幹你娘咧你是他媽什麼?前任啦幹咧  3   幹  4 113年2月3日某時 告訴人於112年5月15日某時發布之貼文 哈 訟棍死老母 應該啦 113年度他字第2465號卷第35頁 5   就你他媽前任特別多敢告人好意思  6 113年2月3日某時 告訴人於113年2月3日某時發布之貼文 我覺得你們臉皮真的很厚真的很不要臉 113年度他字第2465號卷第37頁 7   不知禮義廉恥的東西  8   你私底下是不是有吃藥的一些行為? 113年度他字第2465號卷第39頁 9   很高興說你沒有封鎖沒有真的這麼的乖兒子  10   你是哪來的自信啊大屁股給的是不是  11   你他媽你是什麼東西  12   看人好欺負的他媽的王八蛋龜兒子  13   龜兒子 婊子查某自己放話不承認他媽的乾娘玩這種陰招  14   機月無主星大屁股矮肥短 交男友一百個 幹你娘 113年度他字第2465號卷第41頁 15   是你們花痴吧是你康小姐花痴吧...為什麼幹恁娘不道歉  16   婊子人以後他媽上臉書之後,我他媽想到不高興見一次罵一次啊  17   我他媽都沒有在告別人了機月大屁股愛咧木須龍  18   完全臉皮真的很厚啊  19   你老公身高這麼矮請問一下他是能幹誰啦?  20   你們的素質這麼的爛你們還管別人什麼樣? 113年度他字第2465號卷第43頁 21   你們自己原本他媽的就不不檢點的東西你們要講什麼  22   還有你那個乾娘狗幹狗東西的什麼男生朋友怎樣?想要幹我的女朋友之前?你他媽身高夠不夠?高啦幹你娘咧  23   你們本身就精神障礙沒錯啊...你他媽的幹你娘你沒見過我本人你他媽還敢對我說我女朋友怎麼樣  24   我們這種的沒有叫你們去死,不要在這個社會上已經算不錯了  25   他媽的幹你娘要有品 113年度他字第2465號卷第45頁 26   你是什麼東西?你們是什麼東西? 113年度他字第2465號卷第47頁 27   我他媽不想提到你這種垃圾滾 ...你們的臉皮真的很厚耶  28   像你這種臉皮很厚的人不講話沒關係...我如果有辦法像你臉皮這麼厚這麼不要臉,我他媽就成功了 113年度他字第2465號卷第49頁 29   你們這些龜兒子你們周遭可能上千上萬的人喔  30   你他媽你有吃藥是不是啊?我只是單純懷疑你是不是有吃藥?  31   你是不是跟一些垃圾網紅一樣有吃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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