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14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進旺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8793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年度中簡字第49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進旺於民國112年9月22日晚間7時25分許,駕車行經臺中市西屯區太原路1段與大有三街交岔路口時,因與告訴人何佳倫所駕駛之車輛發生會車糾紛,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馬路上,向告訴人辱罵「王八蛋」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同法第314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被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113年6月4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刑事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慶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