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37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江原漢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5280號;本院原案號:113年度中簡字第74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行通常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江原漢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興大學圖書館內,因更換通行證與工讀生即告訴人楊詠暄發生口角,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該公眾得以共見聞之處所,對告訴人辱罵「幹你娘」等語,使告訴人之名譽受到貶損。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已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