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725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吳孟潔黃淑美方星淵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敏霏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47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敏霏於民國113年2月15日10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之建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工廠內,因與同事即告訴人饒釆緗就工作區域意見不合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右側上臂挫傷及瘀青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起訴,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13年8月21日與被告達成調解,告訴人並於113年8月23日撰寫撤回告訴狀提出於本院,有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45頁)。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宥棠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黃淑美

法 官 方星淵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