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11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鄧孟軒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3819、24003、25381、254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訴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部分,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所示。
二、按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係以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固亦均應適用;但此種情形,係因審判不可分之關係,在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全部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規定本應予以審判,故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亦自應及於全部。而案件是否同一,以被告及犯罪事實是否均相同為斷,所謂事實同一,應從「訴之目的及侵害性行為之內容是否同一」為斷,即以檢察官或自訴人請求確定其具有侵害性之社會事實關係為準,亦即經其擇為訴訟客體之社會事實關係;縱令後之起訴事實較之確定判決之事實有減縮或擴張之情形,仍不失為同一案件,故其所訴之罪名雖有不同,而事實內容既屬一致,仍屬案件之同一性,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154 號、94年度台上字第1783號、72年度台上字第4996號判決意旨均足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2年12月30日某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福星立體停車場,竊取被害人甲○○所有之三星平板電腦1台(IMEI:000000000000000號)得手之犯罪事實(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9238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所示犯行),業經本院於113年5月27日,以113年度簡字第882號簡易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5月,嗣於113年6月25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稽;本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所載之犯罪事實,經核與上開確定判決之被告及犯罪事實均屬同一(被害人姓名誤載為向宜珊),罪名亦屬一致,揆諸首揭法律條文及判決意旨,二者即屬同一案件,上開犯罪事實既經判決確定後,檢察官再行起訴,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3819號
第24003號
第25381號
第25425號
被 告 己○○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路000巷0弄00號
(另案於法務部○○○○○○○臺中 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己○○前因侵占、藥事法、詐欺、偽造文書、毒品等案件,經
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3月、3月、4月、4月、1
年4月確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111年12
月3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已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詐欺
、侵占遺失物等犯意,而分別為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所
示之犯行。
二、案經丁○○、向宜珊、戊○○、乙○○、丙○○、辛○○訴由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庚○○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
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己○○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丁○○於警詢之指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全家超商太平育仁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全家超商樹孝門市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A信用卡基本資料及消費明細(見本署113年度偵字第23819號案卷) 證明被告附表一編號1、編號2及附表二之犯罪事實 3 告訴人向宜珊於警詢之指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贓物認領保管單、福星停車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見本署113年度偵字第23819號案卷) 證明被告附表一編號3之犯罪事實 4 告訴人戊○○於警詢之指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全聯超市中青海門市前現場照片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全家超商台中上安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統一超商上安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統一超商載具消費明細、全家超商電子發票根聯(見本署113年度偵字第23819號案卷) 證明被告附表一編號4、編號5之犯罪事實 5 告訴人乙○○於警詢之指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統一超商逢甲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見本署113年度偵字第23819號案卷) 證明被告附表一編號6、編號7之犯罪事實 6 告訴人庚○○於警詢之指訴、台新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全家超商台中一中漾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見本署113年度偵字第24003號案卷) 證明被告附表一編號8、編號9之犯罪事實 7 告訴人丙○○於警詢之指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案發現場照片、案、案發現場附近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統一超商航發門市、全家超商臺中金航發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B金融卡帳戶交易明細(見本署113年度偵字第25381號案卷) 證明被告附表一編號10、編號11之犯罪事實及附表三之犯罪事實 8 告訴人辛○○於警詢之指訴、告訴人辛○○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帳戶交易明細、全家便利超商福氣門市刷卡支付明細表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被告己○○涉及他案照片比較圖、刷卡消費明細(見本署113年度偵字第25425號案卷) 證明被告附表一編號12、編號13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己○○所為,係分別如附表一「所犯罪名」欄位之罪嫌
,其於附表一所示之13次犯行,其行為分殊,犯意個別,請
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
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衡諸被告所犯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
、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雖與本案犯行不同,但被告於前案執
行完畢日未滿1年內即再犯本案,足認其法遵循意識仍有不
足,對刑罰之感應力薄弱,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並無司法
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
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請依刑法第47條第l項規定,加重
其刑。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李 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王 襛 語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地點 被害人 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 備註 1 112年10月22日21時28分前某時許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前 丁○○(提告) 被告己○○於左列時、地時竊取告訴人丁○○所有放置於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置物箱內之皮夾(內有身分證1張、健保卡2張、駕照2張、新臺幣(下同)500元、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下稱A信用卡】、星展銀行信用卡、富邦銀行信用卡各1張、玉山銀行金融卡1張)。 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113偵23819 2 112年10月22日21時28分至22時14分許 臺中市西屯區、太平區 丁○○(提告) 被告己○○於上欄竊得告訴人丁○○上開A信用卡後,於左列時、地(詳見附表二)接續持A信用卡盜刷5次,合計15,000元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被告5次盜刷信用卡之詐欺行為,於密接之時間、地點犯行,且侵害相同法益,應成立接續犯,僅論予1罪。 113偵23819 3 112年12月30日18時41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福星停車場 向宜珊(提告) 被告己○○於左列時、地時竊取告訴人向宜珊所有放置於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置物箱內之白色手提袋(內有三星平板電腦1臺、兒童用水壺1個、飛机玩具1個)。 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113偵23819 (三星平板有尋回) 4 112年12月30日0時58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聯超市中青海門市前 戊○○(提告) 被告己○○於左列時、地時竊取告訴人戊○○所有放置於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置物箱內之皮夾(內有現金300元、國泰世華銀行簽帳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 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113偵23819 5 112年12月30日1時14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台中上安門市 戊○○(提告 被告己○○於左列密接之時、地接續盜刷告訴人戊○○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簽帳卡2筆,各3,000元,合計盜刷6,000元。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被告2次盜刷信用卡之詐欺行為,於密接之時間、地點犯行,且侵害相同法益,應成立接續犯,僅論予1罪。 113偵23819 112年12月30日1時17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上安門市 6 113年1月25日23時51分前某時許 臺中市○○區○○街00000號前 乙○○(提告) 被告己○○於左列時、地時竊取告訴人乙○○所有放置於其使用之普通重型機車置物箱內之皮夾(內有現金1,000元、中國信託銀行提款卡1張【帳號:00000000-000】)。 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113偵23819 7 113年1月25日23時51分許 臺中市○○路○○路000號統一超商逢甲門市 乙○○(提告) 被告己○○於左列時、地持告訴人乙○○之上開中國信託銀行提款卡,以不正方式輸入密碼而盜領12000元。 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詐欺罪嫌。 113偵23819 8 113年2月21日14時10分至21分間某時許 臺中市○區○○○街0○00號 庚○○(提告) 被告己○○於左列時、地撿到告訴人庚○○遺忘於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垂型機車坐塾上之皮夾1個(內有現金3,000元、身分證、健保卡、行車執照、駕照各1張、台新銀行信用卡1張【卡號:466726-******4700】、富邦銀行信用卡及郵局金融卡各1張,竟易持有為為所有而侵占入己,並為下欄犯行。 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嫌。 113偵24003 9 113年2月21日14時24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台中一中漾門市 庚○○(提告) 被告己○○於左列時、地盜刷告訴人庚○○之上開台新銀行信用卡1筆3,000元。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 113偵24003 10 112年12月10日0時31分許許 臺中市○○區○○巷000號前 丙○○ (提告) 被告己○○於左列時、地竊取告訴人丙○○所有放置於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置物箱內之包包(內有三星牌A20手機1支及身分證、健保卡汽車、機車駕照各1張、郵局提款卡及台新銀行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下稱B金融卡)等物。 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113偵25381 11 112年12月10日0時47分至1時許 臺中市西屯區區 丙○○ (提告) 被告己○○於上欄竊得告訴人丙○○上開B金融卡,於左列時、地(詳見附表三),接續持上開I金融卡盜領現金7次,合計盜領新臺幣(下同)140,000元 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詐欺罪嫌。被告於附表三所示之7次盜領犯行,於密接之時間、地點犯之,且侵害相同法益,應成立接續犯,僅論予1罪。 113偵25381 12 112年12月7日0時25分前某時許 臺中市某處 辛○○ (提告) 被告己○○於左列時、地拾獲告訴人辛○○遺失之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號1張),竟易持有為所有而侵占入己,並為下欄犯行。 刑法第3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嫌。 113偵25425 13 112年12月7日0時25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超級煙具逢甲店 辛○○ (提告) 被告己○○於左列時、地盜刷告訴人辛○○之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830元。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罪嫌,被告4次盜刷信用卡之詐欺行為,於密接之時間、地點犯行,且侵害相同法益,應成立接續犯,僅論予1罪。 113偵25425 112年12月7日0時30分許 臺中市○○區○○路0號萊爾富超商逢甲門市 被告己○○於左列時、地盜刷告訴人辛○○之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3000元。 112年12月7日0時34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00號全家便利超商福氣門市 被告己○○於左列時、地盜刷告訴人辛○○之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3000元。 112年12月7日0時39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超商新福門市 被告己○○於左列時、地盜刷告訴人辛○○之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3000元。
附表二:告訴人丁○○信用卡遭盜刷明細
編號 時間 地點 刷卡金額(新臺幣) 盜刷信用卡 1 112年10月22日21時28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逢科門市 3,000元 A信用卡 2 112年10月22日21時47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號統一超商尚晉門市 3,000元 A信用卡 3 112年10月22日21時59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太平育仁門市 3,000元 A信用卡 4 112年10月22日22時10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樹孝門市 3,000元 A信用卡 5 112年10月22日22時14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樹孝門市 3,000元 A信用卡
附表三:告訴人丙○○金融卡遭盜刷明細
編號 時間 地點 刷卡金額(新臺幣) 盜領金融卡 1 112年12月10日0時47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第二信用合作社西屯分社 20,000元 B金融卡 2 112年12月10日0時49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一超商航發門市 20,000元 B金融卡 3 112年12月10日0時51分許 臺中市○○區○○路0號全家超商臺中金航發門市 20,000元 B金融卡 4 112年12月10日0時52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逢大路門市 20,000元 B金融卡 5 112年12月10日0時53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臺中中河門市 20,000元 B金融卡 6 112年12月10日0時58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第二信用合作社西屯分社 20,000元 B金融卡 7 112年12月10日1時0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逢甲郵局 20,000元 B金融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