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26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孫慕恒
生前籍設臺中市○區○○街00號(臺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56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3年度中簡字第78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孫慕恒於民國112年10月21日6時2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建築工地,見告訴人竹本工程行負責人洪偉智放置該處不詳廠牌之捲揚機1台,無人看管之際,臨時起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以徒手方式竊取得手,並離開現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113年8月25日死亡一情,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