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高靖媛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續字第1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高靖媛與敖秝稘及告訴人川端絵里加3人為朋友,敖秝稘與告訴人間有感情糾紛。敖秝稘與被告乃於民國111年8月23日23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阿拉丁KTV內未上鎖之117號包廂與告訴人談判,敖秝稘與被告質問告訴人為何介入敖秝稘之感情時,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前開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包廂內以「幹你娘」、「有夠賤」、「幹破你娘機掰」等穢語辱罵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難堪,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與被告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等件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依琪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富哲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