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55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正男
- 被告
- 吳德琪
- 被告
- 吳經霆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林傳智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5167、467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正男所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吳德琪所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吳經霆所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第314條等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張正男、吳德琪、吳經霆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65頁),揆諸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逵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永政、藍獻榮、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