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72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梁東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0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梁東海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0分許,在不特定人可得共見共聞之臺中市○區○○街00號精武新瑞大樓管理室外,因不滿有車輛停放在其住處前,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以「你娘機掰」、「操你媽」等語辱罵告訴人蕭金春,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於113年5月30日當庭撤回告訴,並經記明筆錄,有本院審判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頁),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順淑提起公訴,檢察官周至恒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