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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智簡字第32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林申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尤弘文

江明瑾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340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智易字第58號),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A31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前段之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A32幫助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A31、A32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調解結果報告書」、「本院調解筆錄」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A31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A31自民國112年3月間某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為警查獲為止,多次販賣侵害本案商標權之商品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犯意,而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同一地點,接續實施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數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被告A31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之法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次上開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㈡核被告A32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幫助犯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A32,係以一行為觸犯數次上開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A32幫助他人遂行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犯行,為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至起訴書意旨認被告A32所為係犯同條之幫助犯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容有違誤,然因論罪科刑之條文相同,且經本院於準備程序告知罪名(見本院卷第159頁),自無援引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予以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1.被告2人非法販賣或助使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漠視商標權人投注心力建立之商品形象,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且混淆民眾對商標形象價值之判斷,影響國際著名大廠商標權人正牌商品之信譽與利益,造成隱形之銷售損失,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亦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所為實不足取。2.被告2人犯後坦承犯行且與願意到庭調解之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荷蘭商阿迪達斯國際行銷公司調解成立,並已履行完畢,犯罪所生損害已有部分彌補之犯後態度(見本院智易卷第119頁之調解結果報告書,第135-137頁之本院調解筆錄,第133-134頁之刑事陳報㈠狀)。3.考量本案侵害商標權商品種類、數量、單價,兼衡被告2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獲取利益,及被告A31自述大學畢業、從事服務業、月收入新臺幣(下同)2萬元、無未成年子女,需扶養父母親;被告A32自述大學畢業、從事服務業、月收入1萬元、無未成年子女,需扶養父母親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智易卷第168頁)。4.被告2人之前科素行(參見本院智簡卷附之法院前案紀錄表)暨所生實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至被告2人雖請求給予緩刑云云,惟按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屬法院裁判時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440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A31前因詐欺案件受緩刑宣告,緩刑期滿未經撤銷而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被告A32前無論罪科刑紀錄,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智易卷第27-29頁),惟衡以被告2人迄今僅與德商阿迪達斯公司、荷蘭商阿迪達斯國際行銷公司達成調解,未能與其餘被害人等達成調解或取得寬宥,犯行肇生之損害未獲全部填補,本院認其所受之刑並無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爰不為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五、沒收部分:

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各商品,均屬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於被告A31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A31因本案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得約40萬元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明確(見本院智易卷第160頁),而其已依調解筆錄給付德商阿迪達斯公司、荷蘭商阿迪達斯國際行銷公司6萬元,此有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刑事呈報㈠狀附卷可佐(見本院智易卷第133頁),是其所保有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34萬元(即40萬-6萬=34萬),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申棟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名稱 商標權人/商標審定號 備註 ⒈ 仿冒GIVENCHY商標衣服12件 法商‧紀梵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鑑定暨鑑價報告書(見警卷第107-109頁) ⒉ 仿冒GIVENCHY商標褲子7件  法商‧紀梵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鑑定暨鑑價報告書(見警卷第107-109頁) ⒊ 仿冒GIVENCHY商標外套4件  法商‧紀梵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鑑定暨鑑價報告書(見警卷第107-109頁) ⒋ 仿冒DIOR商標衣服15件  法商•克麗絲汀迪奥高巧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鑑定暨鑑價報告書(見警卷第117-121頁) ⒌ 仿冒DIOR商標褲子6件  法商•克麗絲汀迪奥高巧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鑑定暨鑑價報告書(見警卷第117-121頁) ⒍ 仿冒DIOR商標外套6件  法商•克麗絲汀迪奥高巧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起訴書附表載為:00000000)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鑑定暨鑑價報告書(見警卷第117-121頁) ⒎ 仿冒DIOR商標皮夾3件 法商•克麗絲汀迪奥高巧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鑑定暨鑑價報告書(見警卷第117-121頁) ⒏ 仿冒DIOR商標包款1件  法商•克麗絲汀迪奥高巧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鑑定暨鑑價報告書(見警卷第117-121頁) ⒐ 仿冒DIOR商標皮帶1個  法商•克麗絲汀迪奥高巧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起訴書附表載為:00000000)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鑑定暨鑑價報告書(見警卷第117-121頁) ⒑ 仿冒DIOR商標鞋子1雙   法商•克麗絲汀迪奥高巧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鑑定暨鑑價報告書(見警卷第117-121頁) ⒒ 仿冒DIOR商標拖鞋1雙   法商•克麗絲汀迪奥高巧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鑑定暨鑑價報告書(見警卷第117-121頁) ⒓ 仿冒CELINE商標衣服4件  法商•賽玲有限公司/00000000 (起訴書附表載為:0000000)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鑑定暨鑑價報告書(見警卷第139-141頁) ⒔ 仿冒CELINE商標包款4個  法商•賽玲有限公司/00000000 (起訴書附表載為:0000000)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鑑定暨鑑價報告書(見警卷第139-141頁) ⒕ 仿冒FENDI商標衣服13件  義大利商芬迪有限公司/00000000 (起訴書附表載為:00000000)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鑑定暨鑑價報告書(見警卷第153-157頁) ⒖ 仿冒FENDI商標褲子8件 義大利商芬迪有限公司/00000000 (起訴書附表載為:00000000)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鑑定暨鑑價報告書(見警卷第153-157頁) ⒗ 仿冒FENDI商標圍巾1個 義大利商芬迪有限公司/00000000 (起訴書附表載為:00000000)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鑑定暨鑑價報告書(見警卷第153-157頁) ⒘ 仿冒FENDI商標包款2個   義大利商芬迪有限公司/00000000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鑑定暨鑑價報告書(見警卷第153-157頁) ⒙ 仿冒FENDI商標眼鏡3個   義大利商芬迪有限公司/000000000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鑑定暨鑑價報告書(見警卷第153-157頁) ⒚ 仿冒FENDI商標皮帶1個   義大利商芬迪有限公司/00000000 (起訴書附表載為:00000000)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鑑定暨鑑價報告書(見警卷第153-157頁) ⒛ 仿冒FENDI商標外套10件  義大利商芬迪有限公司/00000000 (起訴書附表載為:00000000)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鑑定暨鑑價報告書(見警卷第153-157頁)  仿冒GUCCI商標衣服3件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00000000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鑑定報告書、鑑定說明詳述(見警卷第179-182頁)  仿冒GUCCI商標褲子1件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00000000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鑑定報告書、鑑定說明詳述(見警卷第179-182頁)  仿冒GUCCI商標外套3件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00000000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鑑定報告書、鑑定說明詳述(見警卷第179-182頁)  仿冒GUCCI商標拖鞋1雙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00000000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鑑定報告書、鑑定說明詳述(見警卷第179-182頁)  仿冒GUCCI商標鞋子1雙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00000000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鑑定報告書、鑑定說明詳述(見警卷第179-182頁)  仿冒GUCCI商標包款1個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00000000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鑑定報告書、鑑定說明詳述(見警卷第179-182頁)  仿冒CHROME HEARTS商標外套7件 美商可洛米哈特斯有限公司/00000000 (起訴書附表載為:00000000)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鑑定報告書、鑑定說明詳述(見警卷第199-201頁)  仿冒YSL商標皮夾1件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00000000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鑑定報告書、鑑定說明詳述(見警卷第219-221頁)  仿冒BOTTEGA VENETA商標皮夾2個 義大利商柏蒂溫尼達有限公司/00000000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鑑定報告書、鑑定說明詳述(見警卷第233-235頁)  仿冒BOTTEGA VENETA商標皮帶1個  義大利商柏蒂溫尼達有限公司/00000000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鑑定報告書、鑑定說明詳述(見警卷第233-235頁)   仿冒LOEWE商標褲子1件  西班牙商‧羅威公司/00000000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鑑定暨鑑價報告書(見警卷第245-249頁)  仿冒LOEWE商標外套7件 西班牙商‧羅威公司/00000000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鑑定暨鑑價報告書(見警卷第245-249頁)  仿冒LOEWE商標衣服30件  西班牙商‧羅威公司/00000000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鑑定暨鑑價報告書(見警卷第245-249頁)  仿冒LOEWE商標皮帶3個 西班牙商‧羅威公司/00000000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鑑定暨鑑價報告書(見警卷第245-249頁)  仿冒LOEWE商標皮夾4個  西班牙商‧羅威公司/00000000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鑑定暨鑑價報告書(見警卷第245-249頁)  仿冒Balenciaga商標外套6件 法商‧巴黎世家公司/00000000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鑑定報告書、鑑定說明詳述(見警卷第265-267頁)   仿冒Balenciaga商標皮帶1個 法商‧巴黎世家公司/00000000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鑑定報告書、鑑定說明詳述(見警卷第265-267頁)   仿冒Balenciaga商標拖鞋2雙  法商‧巴黎世家公司/00000000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鑑定報告書、鑑定說明詳述(見警卷第265-267頁)   仿冒BURBERRY商標外套21件 英商‧布拜里公司/00000000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鑑定報告書、鑑定說明詳述(見警卷第283-289頁)   仿冒BURBERRY商標衣服18件 英商‧布拜里公司/00000000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鑑定報告書、鑑定說明詳述(見警卷第283-289頁)   仿冒BURBERRY商標褲子23件 英商‧布拜里公司/00000000 (起訴書附表載為:00000000)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鑑定報告書、鑑定說明詳述(見警卷第283-289頁)   仿冒BURBERRY商標鞋子2個 英商‧布拜里公司/00000000 (起訴書附表載為:00000000)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鑑定報告書、鑑定說明詳述(見警卷第283-289頁)   仿冒MONCLER商標衣服24件 義大利商蒙克雷爾股份公司/00000000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鑑定報告書、鑑定說明詳述(見警卷第301-307頁)   仿冒MONCLER商標外套14件 義大利商蒙克雷爾股份公司/00000000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鑑定報告書、鑑定說明詳述(見警卷第301-307頁)   仿冒MONCLER商標褲子13件 義大利商蒙克雷爾股份公司/00000000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鑑定報告書、鑑定說明詳述(見警卷第301-307頁)   仿冒MONCLER商標拖鞋1雙 義大利商蒙克雷爾股份公司/00000000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鑑定報告書、鑑定說明詳述(見警卷第301-307頁)   仿冒LV商標服飾64件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00000000 (起訴書附表載為:00000000)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369-373頁)   仿冒LV商標褲子6件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00000000 (起訴書附表載為:00000000)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369-373頁)   仿冒LV商標包款9個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00000000 (起訴書附表載為:00000000)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369-373頁)   仿冒LV商標眼鏡1個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00000000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369-373頁)   仿冒LV商標拖鞋2雙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00000000 (起訴書附表載為:00000000)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369-373頁)   仿冒LV商標鞋子16雙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00000000 (起訴書附表載為:00000000)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369-373頁)   仿冒LV商標皮夾2個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00000000 (起訴書附表載為:00000000)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369-373頁)   仿冒NIKE商標鞋子17雙 美商皮奧爾斯公司/00000000 (起訴書附表載為:美商皮爾奧斯公司)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產品鑑定書(見警卷第395頁)   仿冒ADIDAS商標鞋子1雙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00000000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413頁)   仿冒Y-3商標衣服1件 荷蘭商阿迪達斯國際行銷公司/00000000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鑑定報告書(見警卷第405頁)   仿冒AP商標手錶1個 瑞士商奥德曼必固控股公司/00000000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鑑定證明書(見警卷第435頁)   仿冒ROLEX商標手錶2個 瑞士商勞力士公司/00000000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鑑定證明書(見警卷第435頁)   仿冒CHANEL商標皮夾1個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⒈113年度院大型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鑑定報告書、說明詳述(第452-453頁)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3405號
  被   告 A31
        A32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31明知附表所示商標圖樣,為法商紀梵希股份有限公司、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法商賽玲有限公司、
    義大利商芬迪有限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美商克
    洛米哈特斯有限公司、法商依芙聖羅蘭公司、義大利商柏蒂
    溫尼達有限公司、西班牙商羅威公司、法商巴黎世家公司、
    英商布拜里公司、義大利商蒙克雷爾股份有限公司、法商路
    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美商皮爾奧斯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
    司、荷蘭商阿迪達斯國際行銷公司、瑞士商奧德曼必固控股
    公司、瑞士商勞力士公司及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向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註冊登記,均取得商標
    權,指定使用於包含附表所示商品上,且仍在商標權期間內
    ,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
    近似或相同商標,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
    出或輸入使用相同或近似註冊商標之同一或類似商品,詎A3
    1猶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犯意,先向中國大陸地區廣州不
    詳賣家,以短袖衣褲每件新臺幣(下同)400至800元、長袖
    衣褲每件1,200至1,500元、皮夾皮包每件1,400至2,500元、
    圍巾眼鏡配件每件1,000元、鞋類每雙1,200至2,500元、手
    錶每只4,000至5,000元不等價格購入,並於民國112年3月間
    某日起,於臺中市○○區○○路000號(店招:太子精品),以
    短袖衣褲每件1,200至1,500元、長袖衣褲每件2,000元、皮
    夾皮包每件2,000至4,500元、圍巾眼鏡配件每件1,500元、
    鞋類每雙2,000至3,500元、手錶每只7,000元不等代價,陳
    列販賣仿冒附表所示商標之商品,供不特定買家購買,以此
    方式侵害法商紀梵希股份有限公司、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
    股份有限公司、法商賽玲有限公司、義大利商芬迪有限公司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美商克洛米哈特斯有限公司、
    法商依芙聖羅蘭公司、義大利商柏蒂溫尼達有限公司、西班
    牙商羅威公司、法商巴黎世家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義大
    利商蒙克雷爾股份有限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美商皮爾奧斯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荷蘭商阿迪達斯國
    際行銷公司、瑞士商奧德曼必固控股公司、瑞士商勞力士公
    司及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迄查獲為止,共計獲利至
    少40萬元。嗣員警佯裝顧客於112年10月25下午11時25分許
    ,利用Instagram私訊A31並以2,500元價格向A31購入仿冒附
    表編號59所示商標之皮夾1件,於112年11月27日警方將所購
    得該皮夾送請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進行鑑定,確認係
    仿冒商標商品後,旋於112年12月14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臺中市○○區○○路000號執行搜索,
    並扣得附表編號1至58所示數量之仿冒附表編號1至58所示商
    標之商品。
二、A32為A31之好友,於A31上址所經營之「太子精品」商店開
    幕時,曾前往祝賀,亦曾於該店內購買仿冒商標之商品,因
    而知悉A31所經營上開商店在販賣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
    ,明知透過網路影音短片宣傳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商
    店,將對於非法侵害商標權之犯行有所助益,竟基於幫助販
    賣仿冒商標商品犯意,利用社交軟體TikTok(下稱抖音)帳
    號「enen_andy」上傳A31所提供「太子精品」商店影片(包
    含A31Instagram上開帳號)及發表「台中精品店#太子精品#
    精品#潮牌#歡迎來店參觀選購」、「全館鞋子3張4張小朋友
    帶走哀居商城@sh5777_#原單精品找我買#台中精品#台中店
    面#原單精品#精品鞋」等文字內容之貼文,供使用抖音軟體
    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瀏覽,並前往A31所經營之上開商店購
    買仿冒附表所示商標之商品。
三、案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委任蔡心雅律師、德商阿迪
    達斯公司、荷蘭商阿迪達斯國際行銷公司委任謝尚修律師訴
    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31、A32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互以證人身分證述明確,核與證人王祈幃於警詢證述相符
    ,且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
    偵查報告書、搜索經過及結果陳報書、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
    物品目錄表、被告A31之Instagram帳號擷圖照片、被告A31
    與警方間Instagram私訊內容擷圖照片、警方採證照片、被
    告A32之抖音帳號擷圖照片、被告2人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證
    物照片、台灣國際專利事務所出具鑑定暨鑑價報告書、商標
    單筆詳細報表、鑑定能力證明書、委任書鑑定能力證明書、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2年12月27日112恒鼎智字第05
    60號函、113年1月12日113恒鼎智字第0015、0016、0017、0
    018、0019號函及檢附鑑定報告書、商標註冊資料、委任狀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線上維權主任李嘉琪出具之鑑
    定報告書、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12年12月26日函及檢附
    產品鑑定書、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貞觀法律事務所出
    具鑑定報告書、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違反商標法案
    件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授權委任狀附卷可資佐證,被告犯
    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A31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仿冒商標商
    品罪嫌,而被告A32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商
    標法第97條後段之幫助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非法陳列侵
    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被告A31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
    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
    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
    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
    、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
    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
    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
    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
    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
    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本件被告A31自112年3月間
    某日起,迄為警查獲日止,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係於
    密接之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是被告A31上開犯
    行,即具有反覆性及延續性,在行為概念上,應評價為包括
    一罪之集合犯而論以一罪。又被告A31以一行為同時侵害附
    表所示公司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
    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A32係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請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
    之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
    銷及品質改良,始能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
    告A31販賣仿冒被害人商標圖樣之商品,侵害他人之商標權
    ,造成商標權人之損害,迄今猶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
    情狀,量處適當之刑。至扣案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請依
    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被告A31犯罪所得,請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宣告追徵其價
    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檢 察 官 廖志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吳書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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