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黃凡瑄、簡志宇、林新為
- 法定代理人陳世偉
- 原告久裕興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黃友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久裕興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偉 被 告 黃友誼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簡上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簡志宇 法 官 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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