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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1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丁智慧林德鑫黃品瑜

原告
德睿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珮瑜
被告
林秋禹

林政和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113年度簡字第5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黃品瑜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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