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丁智慧、林德鑫、黃品瑜
- 當事人德睿旭科技有限公司、林秋禹、林政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12號 原 告 德睿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珮瑜 被 告 林秋禹 林政和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113年度簡字第5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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