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周莉菁、陳怡珊、方星淵
- 原告郭朝宗
- 被告黃基進、雅賀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47號 原 告 郭朝宗 訴訟代理人 邱智偉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黃基進 被 告 雅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 人之代表人 姜耀桐 被 告 珈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太山 被 告 甲子圓建設故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涵妮 上列被告黃基進、姜耀桐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166號過失傷害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被告雅賀工程有限公司、珈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甲子圓建設故份有限公司雖非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166號之刑事被告,惟原告卻仍 為請求,並與案件相牽連,審酌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108年 度台抗大字第953號揭示時效利益之旨,故一併移往民事庭,如 何補繳暨依勞動事件相關程序法規,核算民事裁判費,自由民事庭決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莉菁法 官 陳怡珊 法 官 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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