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楊欣怡劉依伶郭勁宏

原告
劉又禎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苡銘律師
被告
游志騰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被告欄就「被告邱智鴻」之記載,應予刪除,理由欄「上列被告等」更正為「上列被告」。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正本被告欄原有載「被告邱智鴻」,惟被告邱智鴻部分,本院另以113年度附民字第1341號案件審理,是本件被告僅有游志騰,原裁定被告欄關於「被告邱智鴻」之記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全案判決之本旨,茲依前開條文規定及解釋意旨,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劉依伶

          法 官 郭勁宏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